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重要)(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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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颁布的?何时实施的? 答:1996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 年 10 月 29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P3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公民对人民防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享有防空疏散、掩蔽、医疗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 利。 义务: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 育,学会防空、救灾的一般技能,遵守执行人民防空通告规

2、定的注意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何时公布施行? 答: 2001 年 4 月 28 日。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什么时间起实行? 答:年月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于何时颁布? 答: 2001 年 5 月 26 日 6、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7、市、县(市)、区级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审批的人防工程办理条件? 答:办理条件: 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确需拆除的; 5 级以下人防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 5 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其他工程经审

3、查后上报,审批权限在 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按有关规定经市人防办批准后,限期补建或缴纳拆除补偿费。,1,2,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应依法如何处理? 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9、对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哪些主要优惠政策? 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4、人民防空工程 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10、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 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简称为易地建 设费。 11、申请易地建设有什么条件? 答: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易地建设。 因地质、地形和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 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 140 平方米的(建筑项目

5、总面积不足 7000 平方米)。 12、如何申请易地建设? 答:易地建设申请应在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持设计单位提供的论证资料向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 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人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未缴纳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建部 门不予发给建筑施工许可证 。 13、“结建”的原则是什么? 答: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并且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1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谁进行管理和使用,收益如何分配? 答:防空地下室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即若防空地下室是由建设单位组织自 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平时的使用和

6、管理,收益自建单位所有;若由人防部门统一修建的(含易地建设的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由人防部门负责平时的使用管理,收益由人防部门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再建设。,3,15、若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与原批准的规模不相符时,应如何处理? 答: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算后,若发现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中总面积不相符时,应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报原建设项目核定部门核准,向人防部门补交或由人防部门退还易地建设费。 1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是不是一成不变? 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由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由实际造价决定的, 而实际造价随着物价的变化而变化。防空地下室易地

7、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 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17、对河南省人防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出“所需建设费用补缴易地建设费”如何理解? 答:这里所说的按所需建设费用补缴易地建设费,指的是必须按照建设应建面积的实际造价来缴。罚款也 是按照实际总造价的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18、对不按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如何处罚? 答:依照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不按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如何处理

8、? 答:依照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对拆除人防工程不补建的如何处罚?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

9、款 对侵占人防工程或者是拆除人防工程不补建的,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罚款,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个人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办理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答:办理依据:,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办理条件: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 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

10、燃、放射性 和腐蚀性物品。 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22、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罚款裁量自由阶次有哪些? 答:依照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需要遵守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答: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审批; 300 平方米(含)以上 5 级工程、4 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

11、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5 级以下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 5 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 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4、人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依照人民防空法的规定采用的处罚种类为警告和罚款。 25、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原则是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公共工程由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安排使用;单位 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安排使用;住宅小区在法律义务内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12、义务范围外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 26、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及三十一条 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有关经费应当依法追回。,5,27、人防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如何规定? 答:依照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必须有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

13、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 查。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28、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 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 6 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无法补建的,拆 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

14、价,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 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29、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我省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照 (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 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 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含)以上 防空地下室; 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

15、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 面建筑面积的 24%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3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何法律规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两条规定:,6,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以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实施办法四条规定: 第十二条:“

16、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同步规划、同步 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每平方米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 几日前发布告?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提前 5 天通知。,人防工程知识问答,32、什么是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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