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管理最新浙江建筑类企业资质升级标准及杭州资质代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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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程管理最新浙江建筑类企业资质 升级标准及杭州资质代办流程 流程管理最新浙江建筑类企业资质 升级标准及杭州资质代办流程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浙江企业企业资质代办首选杭州华夏优职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资质申请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注 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 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由其负责接收申请 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并在复印 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 1、 2) 。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

2、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 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 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 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

3、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 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 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 铁路、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 一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

4、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 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 承包二级资质)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 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许可程序与期限 1.

5、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 由省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 由设区市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 由设区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4.负责许可的省、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 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 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5.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 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审;申请由省住

6、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产业、电力 等资质核准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 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6.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 应当在本省申请 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7.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 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 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四)资质审查 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

7、机关应当核查 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 第二十 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 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 进行实地核查。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为“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 址:。 ” 4.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 审查等书面材料 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资质 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 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

8、行检查。 6.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等相关资质的,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 中已有信息为准,无需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 效业绩认定。 企业申请上述资质时, 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 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平台的发布信息为准,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未发布的企业主要人员将不予认定。 资质申报中涉及的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4。 二、资质证书的延续与变更 (五) 建

9、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资 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 5) ,由资质证 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 1 个正本和 1 个副本。 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 ; 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 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 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 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 办理的

10、除外) 。 (七)资质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 1.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 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 2。 2.其它内容变更 (1)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 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 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 (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 、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 2。 3.资质证书变更应向注册所在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

11、门提出申请, 变更办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 2 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毕。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承继原 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 (建市201479 号)有关规定办理。 (八)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 按原资质申请途 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 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 5 年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

12、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 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 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 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 应资质延续, 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 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 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 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 资质重新申请。 三、监督管理 (九)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 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

13、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 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 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 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 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 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 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 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 行制定。 (十一)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 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 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监督管理。 (十二)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

14、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并 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同时 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 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通过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十三) 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 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 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 对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需 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违

15、法事实查实认定 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违法企业的资质 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四、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十四)自规定施行之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 期。 (十五)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过渡期 内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换发新版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申请,换证的有关要求将另 行发文通知。 (十六)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 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 效期为 5 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自行失效。 对企

16、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 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 3 个月仍 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延续的,按原标准 执行,延续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十七)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 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并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 5 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超过 5 个 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十八)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 级(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 当按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十九)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 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 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 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 中名称变更后的相 应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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