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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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 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

2、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 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 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 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 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

3、改、废止法律和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 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 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 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

4、;(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 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 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 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 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5、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 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 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1,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 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

6、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 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 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 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 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以坚持社会主

7、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 目标。 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 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 府才是地方政府。 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除联邦国籍外,有的

8、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 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 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 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9、、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 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 件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

10、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2,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命令权;,3,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 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 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 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

11、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 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 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 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2、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 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 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 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 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 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

13、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 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 释;具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 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 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4、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 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 ,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 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4,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 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

15、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 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 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 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 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 行为无效;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16、;行政行为被宣布 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 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 程序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与签署;发布与备 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 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18、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 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 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以许 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以其能否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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