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公安边防部队法律学习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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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课件)公安边防 部队法律学习案例选编 (法律法规课件)公安边防 部队法律学习案例选编 公安边防部队法律学习案例选编 一、普通刑事案例 (一)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 案例一:王某贩卖毒品案案例一:王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男,35 岁,景颇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滇滩 镇人。 黄某,男,33 岁,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滇滩镇 人。 2006 年 5 月 16 日, 王某向黄某借 15000 元钱说用来做木材生意, 黄某答应并从镇信用社取了 15000 元钱给了王某。同年 5 月 21 日, 王某拿着这 15000 元钱和自己的一部分钱买了 10 包白色粉末状海洛

2、因(每包重 50 克) ,后出售给当地年轻人,其中包括 17 周岁的赵某。 当王某的海洛因剩下 4 包时,正遇公安边防部门开展禁毒行动。王某 害怕被查出毒品,于 5 月 27 日向黄某讲了借钱买海洛因的事,并要 求黄某帮忙将部分海洛因(2 包重 100 克)放到黄某家藏匿,王某还 说:“把毒品藏好了,否则被查出来了,你的 15000 元钱也跟着没有 了” ,黄某无奈只好答应。2006 年 7 月 3 日 17 时 40 分,王某被公安 边防部门抓获,当场缴获毒品 2 包海洛因,公安边防部门根据王某的 供述,将黄某家中的 2 包海洛因查获。 测试问题 试从刑法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黄某的行为。 参

3、考答案 答:黄某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 而替毒品犯罪分子藏匿的行为。窝藏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以下 四个条件: (1)犯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 窝藏毒品的行为。窝藏毒品,是将犯罪分子的毒品藏在自己的住所或 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窝藏毒品罪的犯罪对象 是毒品。这种毒品不是行为人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所获取的 毒品,而是为别的犯罪分子窝藏的毒品。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

4、现为故意。所谓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毒品而窝藏。在司法实践 中, 不知真相的群众受犯罪分子的蒙蔽利用而为他们藏匿毒品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黄某,明知犯 罪嫌疑人王某在贩卖毒品,却仍为其将毒品窝藏在自己家中,以逃避 公安机关的查缉,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具备窝藏毒品 罪的构成要件。虽黄某替王某窝藏毒品的目的是顺利收回其借给王某 的 15000 元钱,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黄某的行为仍构成窝藏毒 品罪。 案例二:盛某盗窃案案例二:盛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盛某

5、,男,汉族,1976 年 4 月 10 日出生,黑龙江省巴彦县人, 现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务工,无前科劣迹。 2005 年 1 月 17 日 20 时左右,盛某邀请郝某(男,21 岁,盛某 的同乡)到家中喝酒。每人喝了大约三、四两白酒,盛某提出打个电 话,就向郝某借用手机。盛某打完电话后将手机随手放在厨房的桌子 上,盛、郝二人喝完酒后来到盛某家的东屋(卧室)睡觉。之后,盛 某趁郝某熟睡, 将放在厨房桌子上的郝某的手机关机, 并藏在西屋 (卧 室)床下的鞋盒子里。次日清晨,郝某发现手机不见了,向盛某追要, 盛某称没看见。后郝某报案。某边防派出所查明了上述事实,并找到 了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

6、值 3000 元。 测试问题 试从刑法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盛某的行为。 参考答案 答:盛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结合本案对本罪的犯罪构成作以下分析: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盛某秘 密窃取郝某的手机,侵犯了郝某私有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且窃取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是多次实施窃取行为。根据 1998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7、个人盗 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本 案中,盛某趁郝某熟睡,将郝的手机关机并藏在鞋盒里,意欲占为己 有,已构成秘密窃取。手机价值 3000 元,其窃取财物的价值应属数 量较大。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盛某年龄为 28 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 犯罪分子怀有取得他人所有的公私财物的意图

8、。本案中,盛某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将郝某的手机关机后藏在鞋盒里,后郝向盛追要手机, 盛某称没看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案例三:王某某、张某故意杀人案案例三:王某某、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男,汉族,1957 年 3 月 4 日生,吉林省图们市人,无前科 劣迹。 王某某,女,汉族,1990 年 5 月 3 日生,吉林省图们市人,图们 市第一中学学生,系王某之女。 张某,女,汉族,1958 年 6 月 15 日生,吉林省汪清县人,无业, 系王某之妻。 王某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某经常打骂虐待。2007 年 1 月 3 日,王某对王某某

9、强奸 2 次。王某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 其妻张某也曾被王某殴打后自杀未遂。2007 年 2 月 27 日深夜,王某 钻入王某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某不从。王某便回自己被窝。凌晨 4 时许,王某又钻入王某某被窝,王某某奋力反抗。王某说:“今天 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 ”王某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 气愤地打了王某嘴巴。 接着张某按住王某, 王某某取绳子将王某的手、 脚结结实实捆住,母女二人对王某的头部和身体拳打脚踢,王某奄奄 一息,口喊告饶。母女二人仍不解气,商量弄死王某。后王某某让张 某取来锤子,王某某用锤子击打王某头部致其死亡。6 时许,母女二 人投案自首。某边防派出所对

10、王某某进行讯问时,因王某某系未成年 人,其母张某陪同接受讯问。 测试问题 1、王某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 2、请分析对王某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何量刑情节? 3、某边防派出所讯问王某某时,安排其母亲张某在场,该做法 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王某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某对其女儿王 某某实施强奸时,王某某、张某将王某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行为实施的正

11、当防卫, 在王某已被彻底制服, 失去侵害能力之后, 不法侵害已被制止,正当防卫的条件已不复存在。而王某某、张某又 对其实施用锤子击打头部致死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利,应负 刑事责任。 2、答:王某某、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王某的手、脚被捆, 且奄奄一息,口喊告饶情况下,母女二人合谋用锤子击打王某头部致 其死亡,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据刑法第十七 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其中,犯罪 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考虑到王某某、张某有投案自首, 王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被害人的恶劣行径等情节,在量刑时,可对 二人减轻处罚。 3、答:该做法不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虽 然张某系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但该两人系同案犯罪嫌疑人。某边防 派出所讯问王某某时,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案例四:王某故意伤害案案例四:王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男,汉族,1978 年 7 月 7 日生,吉林省安图县人,2005 年 2 月 4 日,因偷越国境罪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 处罚金

13、 1000 元,2006 年 2 月 4 日刑满释放。 2008 年 2 月 7 日,王某见一公牛在村头吃草,便寻来一挂鞭炮绑 于牛尾并点燃,公牛遭惊吓,发疯般冲向王某,王某急忙逃避,公牛 紧追不舍,眼看即将追上,王某情急之下拉过路边老太太刘某挡在身 前,刘某被惊牛撞成重伤。当日,王某被某边防派出所抓获。在讯问 过程中,王某积极配合派出所主动交代事实经过,公安机关认为王某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主动认错,态度较好,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于导致社会危险性,因此,当天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测试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如不构成,构成什么行为? 请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对王某取保候审

14、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答: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 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 此可见,紧急避险是指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较大利益的 损害,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紧急 避险行为应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前提,同时不能为保护本人的生命健康 权利而牺牲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案中,王某因自己的行为导致 险情发生,为保护本人人身

15、安全,而使老太太刘某遭受伤害,不构成 紧急避险。同时,王某明知拉年老体弱的刘某来阻挡会发生伤害或死 亡的结果,却实施了该行为,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主观方面符合刑 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犯罪故意,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答:王某构成累犯,公安机关不应对其取保候审。本案中, 王某因偷越国境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2006 年 2 月 4 日刑满释放,两 年后,即 2008 年 2 月 7 日又涉嫌故意伤害,应当判处有期徒刑(重 伤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16、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 条“对累犯,不得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王某不能取保候审。 (三)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案例五:贺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案例五:贺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贺某, 男, 汉族, 1974年12月12日出生, 高中文化, 辽大甘渔XXXX 号船船长,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张某,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 清市人民路。 2008年2月15日,贺某正在A港口内修整网具时,张某凑上前来, 与贺某搭讪。双方聊了半天后,张某提议请客喝酒,二人遂来到某酒 店包间内。张某见时机成熟,就说明了想联合贺某运送几个偷渡人员 去韩国的意图。起初,贺某一口回绝,但张某称运送一个人给一万元 钱,贺某考虑眼下正封海,不能出海打鱼,遂同意了张某的请求。二 人约定,3月1日晚11时,张某将10名偷渡人员用车送到A港口贺某的 渔船上,由贺某开船带该10人出海至公海上,交给海上停泊的某韩国 籍的货轮上。贺某只负责运送,其他一概不管,但必须保证其船能够 正常行驶,并当场给贺某定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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