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203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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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海绿色家园 合同及文件参考文本 编号: MT203 第1页 共9页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参考文本)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借款人(抵押人) : 地址: 电话: 身份证编号: 邮政编码: 贷款人(抵押权人) : 行长: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上述各方根据我国合同法 、 担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 第二条 借款用于 。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

2、款期限 个月,初定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贷款人、借款 人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实际发放贷款时或贷款期内,如遇中 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方式,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时,贷 款人将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 抵押物 抵押物 第五条 抵押物内容: 1、抵押物座落: 区(县) 街道(镇) 路(新 沿海绿色家园 合同及文件参考文本 编号: MT203 第2页 共9页 村) 弄(或幢) 支弄 号 室 2、房屋用途: 3、房屋类型: 4、房屋结构: 5

3、、建筑面积: 6、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7、房地产(抵押物)价值: 8、房地产权证编号: 9、购房合同编号: 贷款的发放 贷款的发放 第六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以后,并且满 足下列第 种条件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壹)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的收件收 据交贷款人收妥之日起。 (贰)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其他权利 证明交贷款人保管之日起。 (叁) 。 第七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划转贷 款: (壹) 从借款人贷款帐户直接划转到保证人帐户。 (贰)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帐户。 (叁) 。 贷款的归还

4、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归还贷款本 息: (壹) 到期一次还付本息。 (贰)等额本息还款。 (叁)等额本金还款。 (肆) 。 沿海绿色家园 合同及文件参考文本 编号: MT203 第3页 共9页 第九条 贷款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发生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还款日实 际放款日相对应,还款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第十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辖内各行、部的存款帐户中划收到期或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 借款本息。 第十一条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将按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贷款部分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罚息

5、;借款人不 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如遇中 国人民银行调整逾期贷款罚息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本合同正常履行一年以后 提出,且提前还款额不得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六个月的应不款额,并至少 在约定还款日前十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即为 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对提前还款部分,不再计 收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贷款人按合同利率 档次结清最后一次还本付息额。 第十五条 贷款人有权在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况发生时,宣布本 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

6、括逾期利 息) ,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 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 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 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五)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贷款人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 沿海绿色家园 合同及文件参考文本 编号: MT203 第4页 共9页 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置抵押物。 贷款抵押担保 贷款抵押担保

7、第十七条 本合同第五条所述住房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 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可能产生的罚息、复利) 、违约金、赔偿金、 贷款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贷款人代垫保险费等其 它费用。 第十八条 与抵押物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 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应执本合同及其 他相关文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其他 权利证明 ,交贷款人保管。在住房交付使用,且借款人申领到房地产 权证之日起十日内,借款人应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交贷款人收执。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对该抵押 物作出任何实

8、质性结构改变。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该抵 押物转让、变卖、抵偿债务、馈赠等。若由此而引起贷款人损失的,则 应由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借款人转让抵押物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将已抵押 的事实告知受让方。借款人应同时提出转让抵押物的价格和对转让款的 处理方式,并与贷款人就此进行协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借款人方 可转让抵押物。 借款人确需出租抵押物的, 应在签定租赁合同之前书面告知贷款人, 出租收入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 承租人,并应在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借款人)因违 反本房屋担保借款合同而被抵押权人(即贷

9、款人)处分抵押物时, 承租人应自抵押权人发函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或依法购买该用于抵押的 住房。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 沿海绿色家园 合同及文件参考文本 编号: MT203 第5页 共9页 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 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 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 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 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借款人对抵押物价值

10、减少无过错的,应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 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房地产用于抵 押,当出现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无条件自找住房 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抵押物保险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须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有关保险,保 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贷款人。除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险音不得附 有任何损害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借 款期限,如借款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借款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 至借款合同

11、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否则,借款人须无条件赔偿贷 款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条 如借款人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代为购买 保险,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 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捉摸,借 款人的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保证人保证责任 保证人保证责任 沿海绿色家园 合同及文件参考文本 编号: MT203 第6页 共9页 第三十条 保证人对本合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 借款本金、利息(含可能产生的罚息、复利) 、违

12、约金、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可能产生的贷款人代垫保险费等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抵 押物的房地产权利证明复印件交贷款人收执后 月止。 各方承诺 各方承诺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三方共同承诺: (一)借款人、保证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交与借款、保证有关 的各种资料,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二)借款人、保证人应保证提交的抵押物权属证书、保险单等的 真实性、合法性,贷款人应妥善保管。 (三)借款人、保证人应接受、配合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四)借款人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变更;财务状况恶化;涉 及经济纠纷、诉讼;知悉保证

13、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应 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按本俣同第六条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房产的有关权证、保险单正本 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若有跌或毁损,则应负责补办或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一旦借款人同时向贷款人提出公积金借款,借款人承 诺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同时作为公积金借款的担保,本合同第十七 条所规定的担保范围一并及于公积金借款;保证人承诺依照本合同第三 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公积金借款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有关公积金借款部分的内容详见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另行签定 的编号为 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保证人承诺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 沿海绿色家园 合同及文件参考文本 编号: MT203 第7页 共9页 于)法律手续费、房产过户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会足应付的所有款项、 费用,致使贷款人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支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 款人追讨,并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八条 一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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