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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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C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及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 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 为,要求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接受赠与是一 种纯获利的行为,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受赠人法律地位。赠与合同的性质是:(1)赠与是诺成合同;(2)赠 与是无偿法律行为;(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不是商 品流通的法律形式;(5

2、)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赠与合同的种类分 为:(1)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 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合同的效力是:(1)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及该合同不存在妨碍合同生效的消极条件时,该合同生效。(2)赠与合同的效力内容是:1)交付赠与标的物;2)瑕疵担保责 任。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 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 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 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是:(1)以赠与为名规避有关限制流通物和

3、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2)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政 管理者,除非于特殊情况并经特别批准,不得将所管理财产赠与他人, 但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己经被授予他人经营管理,并由经营管理人 依法赠与处分的除外。(3)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赠与无效。案例评析广西扶绥县金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案情:冯某某(合同乙方、原告)与被告扶绥金源公司签订林地 林木转让合同书,扶绥金源公司将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林地、林木使 用权转让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工作10年的报酬。冯某某为被告工作 至期满。但扶绥金源公司拒绝将合同载明的林地及林木登记到冯某某名 下,双方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

4、为,涉案林地林木转让合同书不属 于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扶绥金源公司己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令 扶绥金源公司应当协助冯某某将约定的林木所有权在判决生效之冃起60 日内变更登记至冯某某名下。扶绥金源公司以涉案林地林木转让合同 书实为赠与合同且赠与行为没有经过公司其他权利人同意属无效合同 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不具备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且 巳不可撤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 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建立在亲情、友 情关系或某种特殊情感、特殊关系基础之上。涉案合同的标的是冯某某 为扶绥金源公司工作10年

5、及无偿退还其享有贺州金源公司全部股份,扶 绥金源公司将合同载明的1 700亩林地、林木使用权转让给冯某某,其 标的是确定的、可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不具备赠与合 同的法律特征,扶绥金源公司无权单方撤销或解除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 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软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 意撤销赠与合同。撤销的时间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已 经撤销,视为没有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6、不再存在赠与的权利义务 关系。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没有期限的限制,即不存在除斥期间 的约朿。赠与合同允许任意撤销并且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是因为赠与 是无偿行为。即使如此,对于赠与的撤销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形下,赠与 人不得撤销赠与。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是:(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 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这是因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 完成,因而不得撤销;(2)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 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 任意撤销;(3)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 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具有道德上的因素

7、,如果 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案例评析董某与张爱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案情:赠与人张爱某(被告)将其所有的12号房产赠与孙女董某(原告),董某同意接受,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后,张爱某未将 房产过户到董某名下现赠与房产拆迁,张爱某领取拆迁补偿款653828 元。为此,董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张爱某返还拆迁补 偿款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赠与行为已经公证,张爱某不享有任意撤 销的权利。现赠与房产已转化为拆迁补偿款且由张爱某占有,张爱某应 当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董某。张爱某以公证存在违 法、违规且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提起上诉。二

8、审法院认 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张爱某作为赠与人在 赠与合同未全面履行之时与房屋征迁部门达成协议,同意将房屋拆迁, 导致赠与无法完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令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对于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本案中,赠与房产虽 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是不动 产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且张爱某的赠与行为与董某的受赠行为均是双 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 效。张爱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赠与的房产在办理

9、过户登记之前被拆迁,赠与的房产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张爱某负有将拆 除补偿款支付给董某的义务。此外,涉案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共计653828 元,现董某要求张爱某返还拆迁补偿款40万元,不会使张爱某的经济状 况显著恶化,生活陷入困境。故董某的诉请依法应得到支持。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 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规定。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无偿行为,对于不动产等赠与物,不仅要交付 财产,还要根据法律规定完成过户登记等应当办理的手续,才能实现所 有权的转移。故赠与人向他人赠与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理有关手续。依照法律规定,

10、有的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是登记转移所 有权,有的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却不是转移所有权。登记对赠与是否成 立是否有影响,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登记只是备案的 性质,虽未履行办理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应当成立,登记并不影响赠与 合同的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登记是合同成立要件,则赠与合同成立必须 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 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案例评析周某诉周述某、第三人肖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案情:周述某与第三人肖素某于2015年9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 约定:“周述某、肖素某共有的自建商住楼一栋272.12平方米位于金堂县 x

11、x镇xx大道xxx-xxx号归儿了周某所有。”现因周述某拒不配合办理产 权过户手续,故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周述某与第三人约定共有的 案涉房屋归婚生了周某所有,是周述某与第三人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共同 处分,即将该房屋赠与周某,其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周某作为 受赠人以诉求过户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作为赠与人的周述某应当 按照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相关手续,故判令周述某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周某办理金堂县xx镇xx大道xxx-xxx号房屋 的过户相关事宜。评析:周述某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双方 对案涉房屋进行的共同处分,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

12、何一方 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赠与物为房 产,而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08条以及第659条的规定,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登记。鉴于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对过户的时间进行约定,据 此,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法院给予了周述某30天的履 行期限。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 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 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软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

13、本条是对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责任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是无偿行为,因此订立赠与合同后,赠与人是可以 撤销合同的。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是履行道德义 务。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对赠与人的约束力较强,不能任意撤销。对于公益赠与以及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一经成立,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交付赠与 物,并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与人。如果不予赠与,则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致使毁损、灭失的,不仅不能将赠与物转移给受赠

14、与人,而且会造成 受赠与人的损失,因此,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评析赵某1诉赵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J案情:2017年6月20日,胡某与赵某2 (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 定: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 独立承担,该房产在婚生了荆某1 (原告)成年后归其所有。现赵某1以 赵某2私自将该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130万元据为己有为由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赔偿规某1售房款60万元。法院认为,赵某2与胡某离婚时约定 涉案房产归赵某2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赵某2独立承担,该房产在孩子 成年后归孩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赵某2在离婚后 将涉案房产售予他人,赴某1

15、现在虽未成年,但赵某2的售房行为致使赠 与不能实现,损害了受赠人赵某1的权益。故判决赵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30日内支付赵某1人民币60万元。评析: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人为赵某2,受赠人为赵某1,该 赠与行为发生在赵某2与胡某离婚时,建立在赵某2与胡某夫妻身份关系 解除、且双方约定房产归赵某1所有的基础之上。因此,赵某1与胡某在 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了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 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故这种赠与行为 不得撤销。在荆某2和胡某明确约定了该房产待赵某1成年后归其所有的 情况

16、下,赵某2擅自将房产进行出售致使赠与不能实现,损害了受赠人 赵某1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660条的规定,赠与人赵某2应承担赔 偿责任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附义务赠与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也叫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 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即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 与。附义务赠与的特征是:(1)附义务赠与是在接受赠与时附加一定 的条件;(2)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应当低于赠与物的价值;(3)-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在后,附条件的履行在先,但是可以另外 约定;(4)所附义务可以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向第三人履行;(5) 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合同。法律确认附义务的赠与有效,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所附义务,否则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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