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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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委托提取业务)2011-5-31 11:59:07来源:本站一、委托提取业务解释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逐月划转还贷业务,是指在镇海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出申请并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确认签约后,在贷款还清前的每个月,委托镇海分中心在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将不大于上期已归还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该公积金贷款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还款账户)内,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委托提取业务自 2010 年 6 月起,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中试行。借款职工原申请组合贷款、现已提前还清商业房贷的,可视作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在镇海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镇

2、海分中心有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最近 3 个月贷款无逾期 4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公、检、法等机关要求冻结 5其他条件 三、申请资料 1镇海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2各委托人的身份证、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属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本 属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本;不为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未婚或离异职工将父母列为共同委托人的,提供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证明 3各委托人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委托提取申请书 4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5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或还贷储蓄卡折 所有委托人都必须到镇海分中心业务窗口面签。

3、经确认后打印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经各方核对签章,即签约生效。 四、办理时间地点 每月 18 日至当月底。公积金汇缴变更窗口、提取窗口均可办理。 新办贷款客户须在发放贷款的次月起才可申请办理签约。原贷款职工可在一年一取后办理签约。职工取得贷款的月份,一般即为此后一年一取公积金的月份。个别不一致的,可按其上次提取的办理月份为准。 五、委托变更 1贷款职工信息变更 当贷款职工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折号、手机等)发生变更,须凭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本人身份证以及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到镇海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银行卡折号的须有银行信贷部门相关证明。 2增加共同委托人 当贷款职工因婚姻状况等

4、变动,需增加共同委托人时,应填报委托提取变更书,提供新增共同委托人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委托提取申请书、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到约定划款月份,按照变更后的贷款职工、共同委托人的顺序依次提取。 3减少共同委托人 当共同委托人因各种原因要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贷款职工和该共同提取人须随带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委托提取变更书等办理变更手续。 4共同委托人单位调动 共同委托人因工作调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的,该共同委托人的委托行为自动终止。如果新单位在镇海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需延续委

5、托的,须由贷款职工和该共同委托人共同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参照上述“增加共同委托人”的要求。 六、委托终止 1贷款职工因各种原因要提前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填报委托提取终止书、随带原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所有委托人应共同前来办理终止手续,受理后委托提取业务终止。提前终止委托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再次委托申请。但仍可在放贷月份(须终止后至少满 6 个月)申请一年一取公积金。 2贷款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导致账户封存、转移的,自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账户封存、转移之日起,委托业务自动终止。职工调动且账户转移后,符合条件,仍需委托提取的,需重新办理。 3贷款职工在划款月份未到之前结清贷款,委托提取系统在贷款结清的次月

6、生成数据,进行一次性划款,划款结束(不论是否成功),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的通知2010-5-31 15:18:24来源:本站镇房金管20103 号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高办事服务效率,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解释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以下简称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在镇海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职工,提出申请并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以下简称镇海分中心)确认签约后,在贷款还清前按每个提取周期,委托镇

7、海分中心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将不大于上期已归还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还款账户)内,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委托提取业务自 2010 年 6 月起,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中试行,提取周期暂定为按月。借款职工原申请组合贷款,现已提前还清商业房贷的,可视作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范围 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在镇海分中心取得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最近 3 个月无逾期还贷现象发生,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委托提取不足还贷的,可依次将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列为共同委托提取人。 三、受理时间 为避免职工排队等候,委托提取业务受理时间定为每月的

8、 18 日起至月底(工作时间内),受理的次月 18日左右划款,2 日内到账。 考虑到目前贷款职工有近万人,为均衡分散业务量,减少拥挤等候现象,业务开办头 3 个月暂作如下安排:6 月 18-30 日:受理放贷月份为 5 月份的职工申请; 7 月 18-31 日:受理放贷月份为 6 月份的职工申请; 8 月 18-31 日:受理放贷月份为 7 月份的职工申请。 9 月后,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前来办理,建议在放贷月份的次月来办理。 委托提取业务一经签约,所有签约职工的直接提取均不再办理。职工原一年一取尚差几个月的,建议到期支取后签约;已满一年符合支取条件的,建议支取后签约。 四、办理程序 (一)职工

9、申请。 符合条件的贷款职工,随带公积金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填写委托提取申请书,经单位审核盖章,再到原贷款承办银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然后向镇海分中心申请。 职工配偶或父母子女共同委托申请的,也需填写委托提取申请书并经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同时随带其身份证、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海分中心受理确认。 对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打印委托提取业务确认书,经各方核对签章,即签约生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镇海分中心提交银行划款。 镇海分中心在业务受理的次月起,每月将职工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交银行划款到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或

10、其还款账户中。职工应关注账户余额变化,不足的,应及时存足款项,避免发生逾期还贷现象。 五、注意事项 1委托提取业务由职工自愿办理。不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贷款职工,以及属于组合贷款、商业按揭房贷的职工,仍可按原规定一年一取住房公积金。 2贷款职工因工作调动而使个人公积金账户在区内转移的,原委托关系因其原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而终止,须重新办理委托业务。 3职工当月先还贷、镇海分中心次月再划款。划款日为次月指定日,不是职工的还贷日,签约职工仍需关注账户余额情况,确保按期足额还贷。 4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为确保正常提取、满足首次贷款职工资金需求,镇海分中心可按规定调整委托提取业务的提取周期,并可根

11、据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调整委托提取业务操作办法,签约职工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具体事宜按镇海分中心制订的镇海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操作办法及业务须知(见附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提取业务的开办,将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方便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效解决贷款职工每年携带资料排队等候、往返办理的麻烦,为此,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此项便民业务的宣传工作,共同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序和谐发展。 附件: 1镇海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操作办法(见下页) 2镇海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须知 3镇海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 4镇海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 5镇海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终止书 6住房公

12、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月 此新闻共有 2 页 第 1 页 第 2 页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的通知2010-5-31 15:18:24来源:本站镇海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操作办法第一条为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高办事服务效率,根据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以下简称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在镇海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职工,提出申请并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以下简称镇海分中心)确认签约后,在贷款还清前按每个提取周期,委托

13、镇海分中心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将不大于上期已归还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还款账户),用于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委托提取业务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中试行,提取周期暂定为按月。贷款职工原申请组合贷款,现已提前还清商业房贷的,可视作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在镇海分中心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最近 3 个月无逾期还贷现象发生,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委托提取不足还贷的,可依次将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列为共同委托提取人。 第四条贷款职工及共同委托人申请委托提取业务时应随带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14、; (二)各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委托人填报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委托提取申请书; (四)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五)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或还贷银行卡(存折)。 (六)其他资料。 第五条委托提取范围和提取顺序。委托提取范围为一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不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委托提取的提取顺序为先提取一般住房公积金,再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先提取当年缴存部分,再提取以前年度缴存部分。 第六条委托提取方式和提取金额。委托提取采取每月、部分提取的方式,账户内百元以下留存。同一份委托提取业务对应的所有委托人,可提取金额之和不

15、超过上月还贷本息额。 第七条委托提取顺序,依次为贷款职工、第一共同委托人、第二共同委托人,以此类推。当某一个序位的共同委托人终止或不存在时,按顺序提取下一序位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职工的配偶应参与委托提取,并视为第一共同委托人。如无配偶,委托提取的共同委托人从第二共同委托人开始。 第八条委托提取的划款方式。根据生效的委托提取约定,镇海分中心把委托人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或还贷银行卡(存折)中。 第九条当贷款职工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折号、手机号等)发生变更,须凭原签约确认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镇海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当贷款职工因婚姻

16、状况等发生变化,需增加共同委托人时,贷款职工和新增的共同委托人需随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到镇海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到约定划款月份,按照变更后的贷款职工、共同委托人的顺序依次提取。 第十一条当共同委托人因各种原因要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贷款职工和该共同提取人须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镇海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共同委托人因离婚原因要求终止委托提取业务的,镇海分中心可依该共同委托人的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共同委托人主动终止委托业务的,同笔委托业务不再受理该共同委托人的再次增加共同委托申请。 第十二条发生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变更事项时,委托人应在约定划款月份的前一个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当贷款职工因各种原因要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所有委托人须同时办理终止手续,经确认后委托提取业务终止。 第十四条贷款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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