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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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 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 0%,其他杀属每人每月3 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 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 8个月至6 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2、报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备案。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 知 2011-02-24 11:47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 知一、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 40个月工资(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 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下发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 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执行);病故

3、的为本人生前 20个月工资。从2004年 10月1日起执行。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 个月基本工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 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退休退职费总额。三、经费渠道。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 2009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 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一)凡病故的工作人

4、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 丧葬费由现行 4000元调整为5000元。(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 5000元调整为6500元。(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 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 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 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

5、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 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二)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 170元调整为225 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 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 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 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

6、标准发给。(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 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 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 直系亲属,具体包括: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 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 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 45岁;丧失劳动 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

7、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 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 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 18岁 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 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 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 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 助);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 条第1、2款);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 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 种生活补贴的,应

8、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 (无 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六)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 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 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 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三、经费来源及其他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 另行安排此项支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 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一一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 庭 生活补助”。本通知自2

9、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 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 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77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 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包括哪些现行的政策是按照民政部 1982年颁布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 牲范围的意见中规定:(1) 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2) 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3) 职业病死亡;(4) 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死亡;(5) 因医疗事故死亡;(6) 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凡是由于本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工伤保险条例颁发后,应按新的法律规定处理。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 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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