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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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学解读 关键词: 补偿性损害赔偿 威慑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 内容提要: 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从经济学角度看,最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等于所造成之损失,即所谓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加害人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小于1,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存在威慑不足的缺陷。为弥补该缺陷,有必要适当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之外,又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除弥补威慑不足的缺陷外,惩罚性损害赔偿还具有惩罚加害人的目的。 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谓侵权法中对损害赔偿责任的两大分类。二者在适用目的及赔偿数额方面有异,前者以实际损失为限并

2、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后者则不以实际损失为限,一般要超过实际损失额,其具有惩罚和威慑的目的。我国xx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 _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黔)也有关于二者的规定。比如:第二章“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中的第16条1、第19条2以及第20条3关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47条4关于产品质量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为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解读,并指出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最佳损害赔偿,但是,也存在不足,有必要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弥补其不足。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目标 “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

3、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5。一般来讲,其中的激励便是价格。在法律当中,作为“价格”的便是规定从事某一法律行为会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的具体法律规范,比如实施了犯罪行为将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处罚;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将面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实施了违约行为将要承担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处罚的轻重代表了“价格”的高低,相应的对个体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刺激。波斯纳认为从经济或财富最大化视角来看,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在于改变参与非法活动的激励。所以,通过公共政策和法律政策来调整非法

4、活动的水平,就变成了调整反映在法律规则上的“价格”问题6。 人们在从事他们的活动时,他们可能会造成负外部性。所谓负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费用,但后者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现象。例如:由于他们的活动使得其他人具有了遭受损失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因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而遭受了损失,那么,行为人应对该损失向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村民所种植的农作物因附近一家化工厂所排放的污水而颗粒无收或大大减产,这时,该化工厂应该对农作物减产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再比如驾驶机动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司机应承担机

5、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转移给造成该损失的行为人,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外部性的内部化。在这个意义上,侵权法就是一种能为行为人提供行为激励的工具,所以,侵权法凭借让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他们将其行为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将会被追究责任的威胁会诱使行为人在采取行为时将其他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纳人他们作出决定的考虑因素当中,影响他们在今后从事该行为时的谨慎程度和从事该行为的频率。尽到更多的谨慎或减少从事该行为的频率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进而降低预期事故损失。从这个角度讲,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经济目的是通过将行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内化,这样,潜在的加害人为了

6、免于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会支付一定的成本预防事故的发生,该成本称为事故的预防成本。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预防事故的成本跟事故本身所造成的成本一样,均属社会所付出的成本。所以,卡拉布雷西认为事故法的目标是减少事故成本,并将该目标集体化为三个子目标:第一个是减少事故的数量与严重程度,即事故的预防成本,这是减少事故成本的首要方面;第二个是减少事故产生的社会成本,由于这个成本减少的子目标只在先前的减少事故首要成本的措施失败之后才开始发挥作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它是次要目标,这个目标主要通过损失分散以及劫富济贫两种方式实现;第三个是减少我们处理事故的管理成本,这个目标称为“第三位”目标,因为它意在减

7、少实现首要目标和次要目标的成本。7事故法的目标不是单纯地追求某一个成本的减少,其所追求的是社会总成本的降低,即发现首要、次要和第三位的成本减少的最佳组合。8但是,各个成本的变化并不一致,所以,需求一种最佳的成本避免的方案就将成为侵权法的目的。侵权法的这个目标正是通过规定、分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完成的。实言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法中起到一个“祛码”的作用,通过在不同主体间分配责任的方式,改变主体行为的激励,从而实现事故成本的最小化。所以,从这个角度观之,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就需找最节约的事故成本避免方案,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 二、最佳侵权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 根据法经济学的

8、观点,法律的制定应以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成本为目的。一般来说,侵权案件中的社会成本等于预防事故的成本与预期事故损失之和(这只是一般而言,严格说来,事故的成本除预防事故的成本与预期事故损失之外,还包括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的管理成本)。事故法的首要功能是减少事故成本与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的总和。9这里的事故成本应该是预期事故成本,而非实际事故成本,前者等于后者乘以事故发生的概率。随着行为人谨慎程度的提高,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事故的预期损失会降低,那么,是否谨慎程度越高,事故法的功能越易实现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谨慎程度的提高是需要成本的,即预防事故的成本。事故损失在降低的同时,预防事故的成本在增加。

9、既然预防事故的成本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事故的损失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减少,那么,为了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我们该如何确定最佳谨慎程度呢? 如上图所示,横轴代表谨慎程度,纵轴代表支付的成本,l1曲线是表示谨慎成本曲线,其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l2是表示预期损失的成本曲线,其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降低,因为事故发生的概率随着谨慎程度的提高而降低。两条曲线相交于m点。自m点的左边,谨慎的成本小于预期损失,所以为了降低社会总成本,有必要逐渐增加对谨慎的投资。那么,对谨慎的投资应增加到什么程度才是最佳的呢?在m点时,谨慎的成本等于事故造成的预期损失,自m往右,谨慎的成本超过了预期损失,对该谨慎的

10、投资是“得不偿失”的。所以,m点是最佳谨慎点,不足m点,社会成本浪费在了事故损失上;超过了m点,社会成本浪费在为预防事故而投入的谨慎成本上,只有在m点时,事故的预期损失等于预防事故的谨慎成本,此点为最佳谨慎点。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通过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给潜在的侵害人一个价格,通过这个价格,让潜在的侵害人产生进行预防的激励。通过前文论述我们知道,当侵害人采取最佳谨慎时,谨慎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此时事故的社会成本最小。波斯纳也讲到:当更加谨慎或进一步降低活动频率所付出的边际成本等于预期事故损失的减少而带来的边际收益时,这时候便是最佳的谨慎程度和最佳的活动频率。10那么,该如何确定侵权损害

11、赔偿数额才能让潜在的侵害人产生最佳的谨慎程度呢? 由以上图表及分析可知,m点是最佳谨慎程度,在该点时,预防成本等于事故的成本。对社会来讲,在最佳谨慎点时,社会总成本最小。要想实现该最佳谨慎点,就得使潜在的侵害人付出该点所对应的预防成本,即图中的n点所示的预防成本。对于潜在的潜在的侵害人来讲,要想使他承担n点所示的与事故成本相等的预防成本,必须让侵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激励侵害人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对于潜在的侵害人来讲,采取预防措施而付出的预防成本与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其采取行动时所考虑的两个重要因素。我们在确定最佳损害赔偿标准时,不得不考虑最佳预防成本的大小。当损害赔偿责任小于最佳预防成

12、本时,侵害人就没有激励采取预防措施,而是选择放任侵害的发生,在损害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当损害赔偿责任大于最佳预防成本时,侵害人则会付出比最佳预防成本更高的预防成本,从而降低侵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减少预期损害赔偿责任。此时,侵害人所尽到的谨慎程度超过了最佳谨慎程度(m点),使潜在的侵害人谨慎过度。需要指出,虽然这种情况下,潜在的侵害人会付出比最佳预防成本更高的预防成本,造成过度谨慎的结果,但是,潜在的侵害人所付出的预防成本也是有上线的,对理性的经济人来讲,他所付出的预防成本不会高于法律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当损害赔偿责任大于最佳预防成本时,潜在的侵害人所付出的预防成本大于最佳预防成本,小于

13、法律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小于最佳预防成本,还是大于最佳预防成本,都会造成潜在的加害人所尽到的谨慎程度偏离最佳谨慎程度(m点)。详言之,当法律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小于最佳预防成本时,会造成加害人的谨慎程度小于最佳谨慎程度;当法律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大于最佳预防成本时,会造成过度谨慎的结果,从而使得加害人的谨j滇程度大于最佳谨慎程度。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无论小于或大于最佳谨慎点,都将会导致社会总成本的提高。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所以,为了实现该目标,只能将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等同于最佳预防成本。最佳预防成本等于事故成本,这是最佳谨慎点所要求

14、的。所以,要实现最佳谨慎程度,法律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等同于事故成本,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只有当损害赔偿责任等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才能使潜在侵害人尽到最佳谨慎程度,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该损害赔偿责任使侵害人行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内化。如果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将负外部性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内化,则会产生威慑不足的后果,使潜在侵害人谨慎不足。如果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超过了负外部性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则会产生过度威慑的后果,使潜在的侵害人谨慎过度。可见,最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额应等于侵害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 最佳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并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一般在侵权法上

15、称为补偿性损害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一般规则。补偿性损害赔偿,在英美法中称为“pensation damages,是指用于补偿实际的和精神的损失、伤害的一切损害赔偿,但不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金(punitive or exemplarydamages)和名义损害赔偿金(nominal damages)。11可见其在英美法律国家适用之广。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中,除第47条是关于产品质量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外,其余责任均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即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比如,第二章“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中的第16条、第19条以及第20条的规定,都是关于补偿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的

16、规定。可见,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具有一般规则的地位。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之广,不仅仅是因为它补偿了受害人所遭受之损失,更在于它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即使侵害人将其行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内化,从而产生一个尽到最佳谨慎的激励。 三、对最佳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考察 通过上文的一般论述我们知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额等于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即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佳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果损害赔偿额低于或高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将会导致多种所不欲的社会后果。接下来,我们首先观察在严格责任规则下的情况,然后考察在过失责任规则下的情况。为了讨论目的的需要,我们假设损害能够准确地评估。 (一)在严格责任下的最佳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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