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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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款)条款目录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1.1 附加合同订立 5.1 意外伤害 1.2 附加合同生效 5.2 我们认可的医院 5.3 住院 5.4 住院费用 2. 您获得的保障 您获得的保障 5.5 床位费 2.1 基本保险金额 5.6 药费 2.2 保险期间 5.7 材料费 2.3 保险责任 5.8 治疗费 2.4 责任免除 5.9 护理费 5.10 检查检验费 5.11 特殊检查治疗费 3您

2、的义务和权利 您的义务和权利 5.12 手术费用 3.1 保险计划的选择 5.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 保险费的交纳 5.14 特定传染病 3.3 续保 5.15 潜水 3.4 合同解除 5.16 空中运动 3.5 效力终止 5.17 攀岩 5.18 探险 5.19 武术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20 特技表演 4.1 受益人 5.21 酗酒 4.2 保险金申请 5.22 医疗必需 4.3 保险金申请时效 5.23 周岁 条款特别提示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

3、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有续保的权利 3.3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退保3.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款)条款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附加合同 订立 人保

4、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B 款) 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 “人 保寿险人生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 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 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HRR(B) 。 1.2 附加合同 生效 附加合同 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2 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

5、本保险 金额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 保险金 住院费用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5.1)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2)住院住院(见 5.3)治疗,我们按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费用(见 5.4)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我们对住院费用中所含床位费床位费(见 5.5)的给付,不超过床位费每日限额

6、床位费每日限额(见 3.1) 。 住院费用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 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为限。一旦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的额度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责任立 即终止。 2.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住院费用,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内, 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 症状或其复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 ,或在本 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 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 、分娩(含

7、剖腹产)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 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5.13) 、性病、特定传染病特定传染病(见 5.14) ;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 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见 5.15)、空中运动空中运动(见 5.16)、攀岩攀岩(见 5.17)、探险探险 (见 5.18)、摔跤、武术武术(见 5.19)、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 5

8、.2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 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酗酒(见 5.21),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 管制药物; (9)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4)非医疗必需医疗必需(见 5.22)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3 您的义务和权利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计划 的选择 保险计划 的选择 我们共提供如下八种保险计划。您所投保的保险计划,将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单位:人民币元 内容

9、内容 计划一计划一 计划二计划二 计划三计划三 计划四计划四 计划五计划六计划五计划六 计划七计划七 VIP 计划计划 住院费用的基 本保险金额 3,000 6,000 10,00020,00030,00050,000 80,000 100,000 床位费每日限 额 20 25 30 50 80 100 200 1,000 3.2 保险费的 交纳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3 续保续保 若经我们同意,您应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 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周岁(见 5.23) 后主合同

10、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级及当时本公司采用的 保险费率为基础而计算。 3.4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 日起 30 天内按照下表的比例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所交保险费。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 已交保险费未到期的月数 季交 半年交 一次交清 满十个月 0 0 60% 满九个月但不满十个月 0 0 50% 满八个月但不

11、满九个月 0 0 40% 满七个月但不满八个月 0 0 30% 满六个月但不满七个月 0 0 25% 满五个月但不满六个月 0 50% 0 满四个月但不满五个月 0 40% 0 满三个月但不满四个月 0 25% 0 满二个月但不满三个月 30% 0 0 不满二个月 0 0 0 若在保险期间内曾发生理赔的,我们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 3.5 效力终止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同意本附加合同续保; (3)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主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届至。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2、4.1 受益人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4.2 保险金申 请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住院费用 保险金申 请 住院费用 保险金申 请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5)出院小结; (6)住院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及结算明细表;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申 请时效 保险金申 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13、之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2 我们认可 的医院 我们认可 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 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 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 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5.3 住院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 并办理入出院 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

14、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5.4 住院费用住院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实际发生的、 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床位费 (见 5.5) 、 药费药费 (见 5.6) 、 材料费材料费(见 5.7) 、治疗费治疗费(见 5.8) 、护理费护理费(见 5.9) 、检查检验费检查检验费(见 5.10) 、特 殊检查治疗费 特 殊检查治疗费(见 5.11)和手术费用手术费用(见 5.12) 。 5.5 床位费床位费 指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每日病床费用(包括空调费、伙食费和重症 监护病床的每日费用) 。 5.6 药费药费 指在住院期间,由医生开具医嘱并于医院内消耗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 基本

15、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5.7 材料费材料费 指在检查、治疗、手术过程中使用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范围内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消耗 品等) 。 5.8 治疗费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 费,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5.9 护理费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5.10 检查检验 费 检查检验 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诊查 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 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5.11 特殊检查 治疗费 特殊检查 治疗费 包括 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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