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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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3)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3)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员工奖惩方法, 做到奖罚分明, 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 XX 集团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按公司行政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 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3.2 各部门主管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3.3 行政部经理负责惩罚项目的最终审批; 3.4 总经理或授权人员负责奖励项目的最后审批。 4 管理要求 4.1 奖励分为五大类: a 嘉奖 b 记功 c 记大功 d 调薪 e 晋升。 4.1.1 嘉奖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 (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 予以嘉奖: a 完成任务

2、及时出色者; b 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c 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有具体事实者; d 具有优秀品德,可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 立良好风气者; e 对公司财物能悉心爱护,表现突出者; f 本部门或本车间的定置管理达优者(考核主管) ; g 能够为公司献策献力,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 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 建议,并被采纳者; h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 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助者。 4.1.2 记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和/或产生 直接经济效益在 5005000 元之间者,予以记功并奖励 300 元。 a 全年度嘉奖

3、达到五次者记功一次,由行政部统计后, 直接报总经理批准; b 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 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经济 效益; 。 c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者; d 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 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e 从事对公司有显着贡献的特殊行为者; f 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经营管理 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贡 献者; g 敬业精神或协调能力出色,部门凝聚力强,工作成绩 突出,足可为公司楷模者; h 员工连续一年未请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确认后授 予全勤记功奖; i 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者。 j 大胆实

4、施小改小革, 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 有突出贡献者。 4.1.3 记大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 经济效益在 5000 元以上者,予以记大功,并奖励 800 元。 a 全年度内记功达到五次者记大功一次,由行政部统计 后,直接报总经理批准; b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 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 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c 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 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 成效卓着者; d 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e 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4.1.4 调薪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 ,予以调

5、 薪,增加工资。 a 达到晋升条件,但暂时职位没有空缺者; b 一年内记大功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c 工作成绩突出,但尚不足以晋升者; d 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工作量有较大增加者; 4.1.5 晋升 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水平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管理 水平和协调能力突出的员工,可予以升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 待遇。 a晋升条件 具备较高职位的技术能力; 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历; 相应的管理水平、敬业精神和协调能力; 职位所需的相关培训; b晋升程序 副总级以下人员,可由本人或其主管提出申请,上级 主管签署意见, 呈交行政部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必要时, 可由总经理直接予以晋升委任。 副总及以上级别

6、人员,由总经理或以上人员提议,经 董事会讨论核定后予以实施。 c晋升的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单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妥 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d凡因晋升变动其职务,其薪酬自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e 年度内有记大过行为者,取消晋升资格。 4.2 惩罚 惩罚的种类有六种 a 警告 b 记过 c 记大过 d 工资降级 e 降职 f 开除、 4.2.1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 接经济损失在 300 元以下,予以警告。 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 10 元罚款 a 质量记录填写有错漏者,且造成轻微后果者。 (每次) b 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 摆现象者(每宗)

7、;对追查 不到责任人的,将处罚该部门主管。 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 30 元罚款 a 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 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b 不能适时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轻微者; c 布置的工作,但届时未完成造成轻微后果,事后无合 理解释者; d 擅离职守,闲游或上班打磕睡者; e 丢失质量体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 (责任人不清时,由 主管承担); f 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情节轻微者; g 对专检项目,质检员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误检 或漏检,情节轻微者(注: 生产人员由于自检不严,产品质量欠控制,处罚措施相 同) 。 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 50 元罚款 a 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

8、序,情节轻微者; b 在公司内喧哗或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 和谐之气氛的,情节轻微者; c 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者; d 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e 任何违背质量体系文件运作要求的行为, 情节轻微者; f 不能严格控制成本,造成轻微损失者; g 缺乏团队协作精神, 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者; h 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i 在任何时间内,借给(用)他人厂牌进出公司者; j 违反一切安全用电制度者; k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上班时间 内干私活者; l 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直接责任者(生产员工及质检员等同

9、处理) 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在 300 以内的,可处以实际损失 100%的处罚,以上条款如出现 与该条款有冲突的,以该条款为准。 4.2.2 记过 警告五次作为记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 于以下情况)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 3013000 元之间者,予以 记过。 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 100 元的罚款 a 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b 本部门或本车间的定置管理不合格者(考核到主管) ; c 未经许可擅取同事或企业财物,情节轻微时,除追缴 原物品或赔偿原物品价值外,另处以 100 元的罚款; 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 200 元的罚款 a 违背体系运作要求,情节

10、严重者(严重不合格、屡犯 或拒不改善) ; b 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d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费,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但情节恶劣者; e 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 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辞退的; f 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g 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 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构成损失者; h 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的;或行为粗暴、 侮辱其他员工的; i 有严重的失职行为的; j 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的; 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 300 元的罚款 a 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 的

11、工作,情节严重者; b 造谣中伤,散怖谣言及不正确或含有恶意的事,而有 损他人的尊严的; 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的,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者,由此产生的所有售后服务费用,对责任人依据 4.2.1(5) 或 4.2.2(5)或4.2.3g 条款处罚,并记过一次。 (注:若属专 检项目,由于质检员质量控制不严,所罚费用由质检员承担 70%;生产人员承担 30%;因客观原因质检员无法发现的制造不 良,引起客户投诉的,由生产者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 由于失职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 3013000 元经济损失者,可在 300 元的基础上,加罚超出部分 10%的处罚(多人责任造成时,按责任大

12、小分摊) ,以上条款如 出现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因责任心不强致使图纸(或工艺等)出现错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技术人员,将分依据 4.2.1(5)或 4.2.2(5)或 4.2.3g 条款予以处罚(注:若尚未造成损失者予以警告,并 罚款 30 元; 审核人按技术人员处罚金额的 20%进行处罚)。 4.2.3 记大过 记过五次作为记大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 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0 元以上者,尚未构 成开除的,予以记大过 a 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旷工累计超过 4 天者,如公司 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开除的,将记大过一次,给予 一次性罚款 200

13、元; b 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可处以 500 元 的罚款; c 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 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可处以 500 元的罚款; d 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损失者,可处 以 500 元的罚款; e 因疏忽大意,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 及他人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者,可处以 500 元的罚 款; f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严重浪费,便公司蒙受重大损 失但尚未构成开除的,可处以 500 元的罚款。 g 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给公司造成 3000 元以上 的直接经济损失,尚未构成开除的,其处罚金额由公司给予裁 决;以上条款如出现与该条款有冲突

14、的,以该条款为准。 4.2.4 工资降级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予以工 资降级处理。 a 达到降职条件的,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 予降职者; b 一年内记大过达到两次,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 会,不予以开除的 4.2.5 降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予以降 职 a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企业利益 受重大损失,不宜继续担任 现任职务者; b 管理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c 技术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d 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不足以胜任者; e 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 蒙受重大损失者; f 违背体系运作要求

15、,虽多次纠正,但无有效预防措施 或预防措施不当者; g 精减机构 4.2.6 开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予以开除, 并视必要诉诸法律 a 对同事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或殴打同 事或相互殴打,情节恶劣者; b 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 情节较严重者; c 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足以构成开除的; d 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e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f 一年中记大过两次者; g 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累计旷工超过4 天者; h 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i 吸食毒品者; j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 致使公司名誉、利益、形象受损害者; k 携带刀枪、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者; l 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 大损失者; m 参加非法组织者; n 擅离职守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足以构成开除者; o 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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