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能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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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期间能否中断【案情介绍】2006年8月5日,李某与宝城公司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李 某于2006年8月25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李某于2006年9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认为申诉时效中断,起诉到人民法院。【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劳动仲裁期间能否中断?【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之前,劳动争议案件在实践中经常面临现实的窘境:劳动者出于不愿或不敢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的心 理,经常寻求有关部门如

2、妇联、人大等机构的帮助, 但也往往正是在寻求有关部门的权利救济过程中,劳动法所规定的60日仲裁期间稍纵即逝,待劳动者欲采用劳动仲裁的手段维 护自己权益时,才发现所谓的起诉权已经消灭,而由于没有法律规定,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一再主张自己权利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劳动仲裁期间中断。2006年10月生效的司法解释针对劳动仲裁期间所作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较好地处理了这一现实中的严峻问题。在本案中,李某向公司交涉、提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行为属于向对方当事人主 张权利及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行为,可以构成仲裁期间的重新计算。因此,仲裁期间应当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之日起重新计算,并未过仲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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