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8编号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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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 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 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第二节、FIDIC 合同规定第二节、FIDIC 合同规定 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 第四节、一般投保程序、投保原则和保险类型的选择第四节、一般投保程序、投保原则和保险类型的选择 第五节、投保人与投保标的第五节、投保人与投保标的 第六节、确定保险期间第六节、确定保险期间 第七节、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七节、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八节、免赔额的设定第八节、免赔额的设定 第九节、选择工程保单第九节、选择工程保单 第十节、确定使用条款

2、第十节、确定使用条款 第十一节、优化投保方式第十一节、优化投保方式 第十二节、工程保险索赔第十二节、工程保险索赔 第二部分、保险索赔案例第二部分、保险索赔案例 第一部分 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第一部分 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 工程保险投保是指投保人(承包商、业主或其他相关建设主体)根据项目风 险的实际,在作出保险安排计划,确定标的、选择条款和确定保险人的赔偿条件 后,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险按照一定程序作出承保决定后,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整个活动过程。 工程投保方案的制定受多种因素 的影响与制约,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这是投保的基本前 提,为此,先介绍有关法律

3、、合同对工程保险投保的规定,然后按照投保的一般 程序介绍有关的内容。 第一节 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第一节 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一、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 1998 年 3 月颁布的建筑法第 48 条和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 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 理意外伤害险,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 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安全生 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保险的安排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于 1999 年 10 月颁发的 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指出 : 开

4、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 3000 万元 (含 3000 万 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人等应根据风险情况投保。险种包 括建筑(安装)一切险、综合财产险 ; 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 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 手续。 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规定 1999 年 12 月, 原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40 条规定: 1、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 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

5、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用; 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 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节 FIDIC 合同规定第二节 FIDIC 合同规定 工程项目在实施前需要购买何种保险, 一般是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由业主 和中标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的,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最终 会反映

6、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辑出版的工程合 同标准格式是受世界工程界广泛认可的合同范本, 其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分担、保险购买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工程界也开始结合国际化的工程(外 资参与工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工程)使用或推广这一合同条款。 一、FIDIC 合同简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于 1999 年出版了 4 版合同标准格式, 包括 : 施工合同条件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 、设计采购施工 (EPC) /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和简明合同格式 。 1、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通 常由承包商按

7、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 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 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2、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 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 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 3、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适用于移交钥匙方式提供 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通常 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 可运行。 4、 简明合同格式推荐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施工,

8、但这种格式 也可以适用于部分或全部承包商设计的土木、 机械、 电气和 (或) 构筑物的合同。 二、FIDIC 合同的风险分担原则 FIDIC 合同条款按照“近因易控”即“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谁最能方便地处 理风险就由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分摊风险。由最有能力 承担某项风险的一方承担此风险,显然可以有效地降低整个风险成本,从而降低 合同的总造价。 在施工阶段,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 1、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控制、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控制的行为 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立法、设备采 购等。 2、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

9、方法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 等风险。 3、对于地质勘查和工程设计产生的不明的地质条件及设计错误风险,要根 据工程合同的情况而定,如果采用施工合同条件 ,工程设计和勘察是由业主 委托承包人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则对承包商而言,查明地质,设计合理 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因而应由业主来承担最为合理;如果采用“交钥匙”合同, 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显然应由承包商承担技术风险(包括施工 技术风险)更为合适。 4、因为财产的所有者最愿意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最容易管理自己的雇员,所 以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对财产的损害责任按所有权分担,对人身的伤害按雇佣关系 分担最为合理。 5、鉴于风险无法消除和避免

10、,当事人承担灾害损失的能力有限,FIDIC 条 款规定,承包商应以合同工程、业主材料及设备、承包商自身设备为标的,将自 然风险及其行为风险向保险公司专业,以增强合同双方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同 事保障业主利益不受承包商不良行为或过失的损害。 6、即使在 EPC 合同下,业主肯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战争、恐怖主 义和类似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风险等。但对合同双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 讨论其他风险分担方案常常是可能的,有时是明智的。在 BOT 项目下,通常是一 揽子谈判,在 EPC 合同条件下,一般由项目发起人与 EPC 承包商协商的交钥匙施 工合同规定的风险分配方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在组

11、成整个项目的各类合 同间对所有风险的最终分配进行通盘考虑。 三、 施工合同条件对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 1、风险分担 承包商的风险责任 承包商应对由于自己的设计、 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业主人员的 人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 由于承包商自己的设计、 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或由于承包商人员 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承担风险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业主。 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 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

12、职责届时移交给业主。也就是说,在整个施工 期内,承包商应该对工程本体及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承担照管责任的风险。如 果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业主的风险意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 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 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 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 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业主的风险责任 首先由于自己的任何疏忽、 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的人身伤 亡承担风险责任; 其次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 分,为复原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其他工程部分而 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以及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

13、,承担风险责任。 但如果本条款已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此责任。 下列风险造成的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工程延期,应由 业主承担: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 、入侵、外敌行动; 工程所在国内部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权或内战 ; 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 暴乱、骚动或混乱; 工程所在国内部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引起的除外; 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除合同规定以外,业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由业

14、主人员或业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作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期望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过采取足够预防措施 应对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2、保险安排 在这里, “应投保方”是指按照承包商中标时与业主协商确定的对办理并保 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责任的一方。 应就工程和承包商设备办理的保险 “应投保方”应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金额应 不低于全部复原的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 “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 效,以便对承包商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 害,以及由承包商在任何其他

15、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 “应投保方”应对承包商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 运至现场的费用。 对每项承包商的设备, 该保险都应从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 直到其不再需要作为承包商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 其他规定 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上述各项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 办理和维持;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赔偿金额 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唯一的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应对未列入“业主的风险” 中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险;还应对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 的另一部分而造成工程某一部分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责任(3)

16、、 (7) 、 (8)项”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每种情况下都不包括按 商务合理条件不能投保的风险, 其每次时间的免赔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的数额(如果没有规定此数额,本项不适用) ;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 损害及复原: 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 (单保险保障应包括不属于下属项所述情况的, 由上述缺陷状况直接导致损失或 损害的任何其他部分) ; 为恢复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态的其他工程部 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 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 但承包商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某种程度的责任时 除外; 根据施工合同条件 “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在工 程所在国的货物。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应投保方”应为可能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比国内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 生的任何物质财产(上述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的被保险物品除外)的损 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下述“承包人员的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员除外)的死亡 或伤害,办理每项责任保险。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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