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编号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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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 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 工可参照执行。 第 3 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 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 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 5 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

2、处作业、汽车加强、机械操 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 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 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6 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 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 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 7 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

3、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 9 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 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 10 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 ; 使用前必须进 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 11 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 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 12 条 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 业。 第13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 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 14 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 15 条 进入施工作

4、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 16 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 17 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 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 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 18 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 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 19 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 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 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

5、柱,堆放高度不超过 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 12 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 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 20 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 1 的规定。 2、 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 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 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主。如需在 110KV 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 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寻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 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据: 1

6、-10KV3m 35KV4m 63-110KV5m 第 21 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 10m 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 5 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 22 条 乙炔气瓶的存入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 5 瓶;超过 5 瓶但不超过 20 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 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

7、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衣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 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 23 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 24 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8、。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瀑晒。 4、存放处商“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 25 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 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并 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 26 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 27 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心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

9、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施工用电 第 28 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 并按当 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 29 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 接。 第 30 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

10、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 35 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 ; 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 灯。 第 36 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 37 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 ; 使用螺丝口灯头,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 口上。 第 38 条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工程防火 第 39 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 发生电气火灾时 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 40 条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 41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的消

11、 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规范,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 监护。 第 42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 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 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 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高处作业 第 44 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 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 2。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第 45 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 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经县级以上医院鉴 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 46 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

12、,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 47 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 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牢固。 第 48 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 ; 上下传递物 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挂号信, 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 50 条 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 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 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 51 条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 多人上下同 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13、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 52 条 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 应相 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 53 条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 54 条 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 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 作业。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 55 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 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 3 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 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工 地 运 输 第一节机动车运输 第 56 条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

14、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 证驾驶。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 57 条 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 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 对路 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 第 58 条 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 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 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 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第 59 条 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 60 条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 押运和装卸人员 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

15、货物不得坐人。 第 61 条 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 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 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第 62 条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

16、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就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 63 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2、汽车装运时,一般就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 2/3/ 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还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 第 64 条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 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 1m。 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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