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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经理培训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职业经理培训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5 千立方米、地下水 500 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处 2 万元罚款; 2、违反
2、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5 千至 1 万立方米、地下水 500 至 1 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1 万至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1 千至 2 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2 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 8 万
3、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2 万元罚款; 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4、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部分 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 2的滞 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1、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 30 日以内,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 资源费 1 倍罚款;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
5、 60 日以内,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 资源费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3、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 60 日以上,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 资源费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4、未申请缓缴或申请缓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6、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5 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 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
7、一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1、节水设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 5 万元罚款; 2、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没有建设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
8、准文件、取水许 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5 千立方米、地下水 500 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法财物,处 2 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5 千至 1 万立方米、地下水 500 至 1 千立方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和非法财物,处 2 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1 万至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1 千至 2 千立方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和非法财物,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9、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2 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法财物,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六、 六、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 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 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
10、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 5 千立方米、地下水 500 立方 米以下的,处 1 万元罚款; 2、 违反上述规定,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 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 5 千至 1 万立方米、 地下水 500 至 1 千立方米以下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 1 万至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1 千至 2 千立方米以下的,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2 千立方 米以上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七、取水许可和水资
11、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 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 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尚未取水的,给予警告,处 2 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5 千立方米、地下水 500 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 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5 千至 1 万立方米、地下水 500 至 1 千立方米以下的,给予
12、警告,责令 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 4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4、日取地表水 1 万至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1 千至 2 千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 缴纳的水资源费,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2 千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 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八、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 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 不改正或者
13、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1、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超出限制量10%以下的,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10% 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万元罚款; 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超出限制量 10%至 20%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 权 10%至 2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以下罚款; 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超出限制量 20%至 30%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 权 20%至 3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6 万以下罚款; 4、拒不
14、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超出限制量 30%至 50%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 权 30%至 5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罚款; 5、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超出限制量50%以上的,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50% 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罚款; 6、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九、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5、;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 10%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千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 10%至 20%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 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 20%至 30%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 30%至 50%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 万 5 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取水量 50%以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16、改正,处 1 万 5 千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5 千元罚 款; 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5 千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