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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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 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 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 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 立法背景 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

2、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 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 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 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涉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 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此作原则规定。 条文解读 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当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都附有 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征收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收土 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

3、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收权。其 特点是:(1)只有为了公共目 f 自,可以征收,非公共目的,小得动用征收权;(2)必须经过一定的程 序,有的还需议会批准;(3)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也有一些教会、学校等建设可以征 收土地*(4)按市价予以补偿。由于征收本不属于民法规范,同时征收的情况极为复杂,外国民法通常规 定得较为简单,但都原则性地规定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公半补偿的内容。如法国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 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意大利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 权人丧失所有权,但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收并且给予合

4、理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德国基本 法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的原因进行, 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该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 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由于公共建设任务繁重而征收较多,在城市是因城市规划拆迁而征收居民房屋,在农村是因 公共建设、城市规划而征收集体土地。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的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 题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征收的问题意见较多,主要集中在征收的公共利 益目的和征收补偿两个方面。 关于公共利益。

5、有人认为,应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 力,侵害群众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曾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 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这样规定仍不清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反复研究,一致认为:在不同领域内, 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一的具体界定,还是 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行有的法律如信托法、测绘法已 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一些具体界定。 关于征收补偿。

6、有人认为,在现实生括中,存在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侵害 群众利益,建议对补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有人建议规定为“相应补偿”,有人建议规定为“合理补偿”, 有人建议规定为“充分补偿”,有人建议规定“根据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本法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 作了规定。本条第 2 款、第 3 款就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 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宜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本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 2 况作出规定。针对现实生括中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本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相关规定 宪法第 10 条、第 13 条,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 45 条至第 49 条、第 51 条、第 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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