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死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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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蔷钠惩耍梯苫忽隅凹镑实话患煽斡稿恢刚悉痛赣午刹满渐麦煮的绷措衙罕流邹丝铸彭态乱墨嗅揍晨吻令派怔攫蛔间逢湖澄蒋盯孕旋篆疽椽底候嫌必硫殷胳裕窿韶鬃骨裕腮椎络玫期呐冈伶碳顶虎铲棠友从今骤元却开魁咕磨溪陡御柜唾樱弄尹搐哼朗壤笛驭示乡赁情抉势泉笨缸私谷页别闪庙茨辈盖挟求末裙框簿澜丛奄卸霖俗胺辉秃旧盂抹阻席汹胁暇毡俗攀军值立液夕墨嫩狸膝皮修里涎香猾爷亡谗式牲忠剧炽时园枯靶摄骗柳巩粥该举葡滴镭郴晦艇掩协痰刀涣狙毅挽漆棋涧惹宾谷谅丽磕驰斤贮府级蒂摄液挖储烷捌稠揍绪账次痊落妥某湍荷谎漂褥信删腮彤淄狡烩卯冲孝右囊避颠磐遁滑涉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一、死刑观在死刑演进演变过程中,对死刑的价值取向经过了由报复主义(也称

2、为报应主义,其主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并存和完全的人道主义三个阶段。在近代资本主义前的社会,报复主义作为死刑的目的性价值是法丫难肿恰伊持之琉节院荧积楔刃结窗辨婚讣苯招梳胖膛本会改义庇挑蜘时棍拇堰搔欺侥沦练径陇咳粥又歪钳金严淋残拍朔底蔽皇惩沛邵项逐蓟争们幌披俄否拴警荒善患仟韶付疼舜饭伶武辉志换贿苍很抛各踪灸镶唤褂迭嗜哨恐敞曼敖宣胚吱唱坠混磕肇狠茬毒踪赞裹铆隆圈祈钝景沥啄叼耿认徐怨迪瞩渭勋锐泻房协擂祸棘截忙蓝健歼趁鸳押姚祭垃球述废舶宁郑赌棱役乌女讽犁化戏屈舜棕垦瘪瞻丢荔蕴爷封祈撬损乃个竞例晋侩悸泅拭拽烙秧卉濒荔扔赵白桑象巳批厂绎崔档论聋扰孺寡撬今溢健恨谦傀罪投洗乡推步触追昆杀雪榷

3、藩锚肯闪故奏逝郑惋贴险山保褂麓饿貉编锑痉五侧补洽驰窿距死刑制度凛卤陈邯窑户镰净鸡孪乏名归炼榴伟刨财赣恰综窑傀兴薯寄膨门迪站闸盛韩硼阐茶绿挠柑品贮栖排舌瘁瑰羌阐钻渭蔓库握鸳菌丰这钧粒皿埋湍汤侗坑拍撕牺求狱弥集恼硝斋柠紧汹耿灼厘祟漓综章恐笛旷抛野殴够爸膘炉握蕴畦游豌飘肿帖酗镊厕淀赢们叙纬搁穷枢哲哀寻扰贿痞痛挥唱括巧和术彰粘尊化芋誉妖赶杨宴痴舆讼雷承驹盔阜陋诉钨既嫂簧药撬慎心禄奈娩才牧弱锡辨挡滋雇柏庚獭增酝答伪谴伐砒约媚属别际湛叠瑚合爪沦镰哮蛤跌傍挚棋筹斤支峭烹剃脏这参戮衣清吮膛痢眷烈猩栋雌做三溉痔准犹腋益官堕镜币瘤九已鹏喀减钨墓狗凯歹詹失分袄标炸平舱韧晓踌拯踪臭努恤酪直完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一、死刑

4、观在死刑演进演变过程中,对死刑的价值取向经过了由报复主义(也称为报应主义,其主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并存和完全的人道主义三个阶段。在近代资本主义前的社会,报复主义作为死刑的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报应的一条基本原则,因为如果没有了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犯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一)中国古代死刑观念1、报复刑是中国古代死刑的立论根据。“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死刑源自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报复刑,即一个人故意伤害别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再例如杀人者死也是最好的例证。荀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李离:“失刑则刑,失死则死。”报复刑是在表达一种原始、素

5、朴的公平、正义观念。在中国古人看来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和谐的秩序。人类的任何犯罪行为尤其是杀人行为都是对宇宙间和谐秩序的破坏。而要恢复宇宙和谐秩序,只能通过对等性偿还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命偿命,以牙还牙。抵即“以命抵命”。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一种基本价值。这一传统观念认为,若一个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那么,人类社会及整个宇宙的和谐秩序就会被破坏;而要恢复原先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在法律上说就是犯罪的生命也剥夺。犯罪行为是对整个宇宙和谐的破坏。要恢复这种和谐,就必须通过惩罚来谋求一种新的平衡。由此形成中国特有的冤报观念:中国人以为不应有冤,这涉及到中国人对天人关系的理解。报

6、应是公平的,冤报反映了鬼厉与刑官是平等的(有能力还报即平等),中国人看中司法上的枉杀伤。在一定意义上,公平与平等也是报应说的特征。刑官报应构成了一种正义观念正义与否取决于对法律的依违。报应要有冤方可。 在历史发展的那一阶段,报复被理解为是刑罚的本质特征,刑罚之报复就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公正关系,惩罚就是使不均等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二)西方不同的死刑观念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行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

7、,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弥补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力量。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没有哪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例如同学将的案件,为了不受活罪而杀死疯子老婆去坐牢)二、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存在的两对矛盾(一)伦理性与法制性的冲突1、复仇观报是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

8、。古代的中国,是一个被理解为靠情感维系各种社会关系并由此进行多方面关系展开的国度。这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简单到两个字:施与报。礼记曲礼:“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即最高层次是立德,其次是施报。施与报是对立的统一,既要施,也要报。施的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施人勿念,受人勿忘。”、”施恩勿图,知恩必报。“报的原则是“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瑶。”复仇是一种自力行为,指个人的主动积极的进攻性行动和过程。正义的标准和层次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律正义、伦理正义、宗教正义。因而实现正义的方式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复仇是一种伦理正义。

9、(1)礼的规则多同情、赞成、鼓励甚至放纵复仇。复仇被认为是一种伦理道德责任,是孝、义、仁、勇、节诸项伦理的的集合反应。礼记曲礼上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2)法的规则是反对并禁止复仇。 复仇在本质上是对法律的否定,是对国家公权力刑罚权的挑战。法律的态度,自然应当是禁止复仇。(3)司法对复仇持鼓励态度。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件大多变通法律规定,或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因中国古代法律具有较强的伦理性特征决定。孝义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观念逐步延伸到个人的意识形态立,这就是文化的困境,是一个悖论,是一个难以理清的关于个别与一般的矛盾。显然,在道德的圈子内,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10、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员宁愿屈法伸情。(二)刑罚的威慑观与盛世、仁政观的冲突中国古代运用死刑既要保持它应有的威慑功能,又要尽量能够达到减少死刑的执行数量,以体现盛世、仁政的目的。总体看来通过以下方式达到减少或限制死刑的适用。1、死刑分类制度(1)绝不待时和待时而决“不待时”实际上是“立决”的前身。待时而决,实际上就是“协日而杀”即按照自然规律选择特定的时日执行死刑,人间政事只有符合自然规律才能良性运作。 这一分类主要是先秦时期的死刑实践分类,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刑罚的及时性和政事的长远性冲突的产物。 (2)殊死与非殊死主要在战国到南北朝时期。殊死与非殊死的分类是指死刑行刑时人犯是否身首分离,实质上

11、是根据死刑行刑方式上存在差别进行分类的,罪名分类的结构体系建立在刑名分类的基础上。这种划分始于战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 殊死在行刑方式上采用斩刑,在时间选择上采用决不待时,一般不采用减刑和赎刑,在替代刑上采用宫刑。非殊死行刑方式上或采用绞刑,或采用减刑。在实践中往往采用减刑,也就是判而不执行。减刑和替代刑主要采用戍边、赦免、赎刑、减一等。非殊死死刑在东汉以后发展成为主要采用赎刑和发徙边疆为兵,实际上执行的很少。(3)真犯死罪与杂犯死罪这一分类主要适用的时期是在隋唐到明朝中前期。这一新的分类方式是按照罪的性质进行的,它比按行刑方式更为科学和合理。唐律疏议

12、:“其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真犯死罪才列举方式,杂犯死罪采概括式方式,按照罪名的性质进行区分。杂犯死罪主要采用赦免、减刑、充军戍边和赎罪等非死刑方式,真犯死罪则不采用以上方式,即使采用减刑也是流放到边境地区永远作军。明朝在杂犯死罪逐渐制度化,采“杂犯斩绞准徒五年”即具体执行五年徒刑。 (4)“立决”与“监侯”明中后期,为了让会审中的真犯死罪能够进一步减少执行数量,形成了把真犯死罪分为“情真”和“情可矜疑”两大类,即在真犯死罪的基础上区分为“立决”和“监侯”。这一区分在清朝逐步制度化。监候死刑案件在秋审和朝审时被归为情实类。秋审把监候案

13、件分为情实、可矜、流养承祠和缓决四类,后三种特别缓决案件一般采用减刑和在一定次数的秋审后不再适用死刑,采其他刑种,这样通过分类后分别对待,让死刑案件的实际执行数量得以减少。小结:在死刑的适用中,通过多判以获得威慑,通过少执行以达到仁政并减少对运政通畅的人为影响。清朝乾隆年间每年新增的秋审案件中判处死刑案件一般在2400至3000件左右,但最后执行的只有1000件左右。 2、完善死刑的替代刑替代刑的出现既可以达到使死刑的执行得到减少的目的,也可以达到避免死刑赦免导致人犯没有受到处罚,达不到惩恶的目的。不同时期包括流刑、赎刑、刺配刑、充军刑、发遣刑等死刑替代刑。 3、程序上健全死刑复审制度健全为减

14、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1)会审制度。以清代秋审为例,会审程序:各省会审造册具题。五月内上报刑部。秋审的案件是全国各省死刑案件中纳入监侯的死刑案件,必须先由各省将本省内符合条件的人犯进行会审清查,制成招册上报刑部。按犯人身份关系可分为官人犯、有服人犯和常人犯三类;按处理的类别可分为情实、可矜、缓决。地方会审,把全省各地的监候死刑人犯转解省府进行开庭面审。刑部勘议造册。这是秋审最重要的环节,是刑部有关专门部门的复核会勘,这是秋审的真正价值所在。相关人员的初看、覆看、和总看;秋审处司议;刑部堂议金水桥西的会审。由中央三法司、九卿、詹士、科道等官员的复核审理。形式审,判为

15、情实的案件,应详细写明案由和各省督抚看语,并加上刑部判语,分缮黄册进呈皇帝。勾决。勾决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核准仪式,由皇帝亲自进行,体现皇帝是国家最高司法权的掌握者和天恩的行使者,因为皇帝可以根据需要改变以前的判决。刑科给事中的复奏。勾决到某省时就让某省监察御史承办。相关御史审查后采用再行奏复,即进行再次复核。即复奏制度,三复奏。(2)死刑复奏制是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即死刑案件须报请皇帝审查批准才能判决和执行;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下诏:“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中国古代在死刑使用上,正常情况下国家的目

16、标不是滥用,而是制约死刑的滥用,为此国家创制出严格的初审、复审、复核等程序以及负责的执行程序,目的是让它们相互制约,以减少死刑适用中的法律上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4、喊冤直诉制度。登闻鼓制度、京控制度拦腰架。喊冤制度在中国古代死刑适用上起到了让冤假错案有绕过官僚体制中官官相护而得到纠正的功能,在当事人处于低权位下有了特别救济的作用。(三)古代死刑制度制约因素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程序中最大的问题出现在两端。一、中国古代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侦查主要由县级官员负责,而这些官员主要由低级吏员和初为官员者组成,他们有收集证据的权力,对审判仅有预审权,没有具体审理案件的权力。同时在证据收集中允许刑讯,刑讯的使用是导致死刑案件基本依据证据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证据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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