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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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管理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档案管 理 档案管理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档案管 理 建设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建城【2002】221 号 2002 年 9 月 5 日2002】221 号 2002 年 9 月 5 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设部文件 建城200222l 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 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建 城1994469 号)同时废止。

2、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2 年 9 月 28 日印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 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呆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 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

3、、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 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 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 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 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 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

4、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 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归 档 整 理 规 范 (GB/T50328-2001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 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 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 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 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 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工 程竣工,文件

5、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 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 施 工技术文件中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有监 理单位按规定对认证项目的认证记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预验收,验收不合格不 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施工技术文 件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验收意见, 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不得任意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损毁或丢失文件, 对于弄虚作假、玩忽

6、职守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 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 的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部位、分阶段的施工组 织设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加盖公 章方为有效, 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合同另有规定的, 按合同要求办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 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l、工程概况 : 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施工阶段、区划安排;进度计划及

7、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中应明确 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它各部门主要 责任人等。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 标的主要措施、办法及工序、部位、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5、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环保措施。 9、节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线、 构筑物顶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 构件吊运、混凝土浇注、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

8、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 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设计单位应接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 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 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 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 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一)一般规定 1、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归入施 工技术文件。 2、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

9、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 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 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 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 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 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5、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 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 认可。 6、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

10、进 行 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 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7、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其记录、汇 总表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8、 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 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 砂、 石、 外加剂、掺合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告 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二)水泥 1、 水泥生产厂家的检(试)验报告应包括后补的 28 天强度报告。 2、水泥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 定性、细度等。试验报告应有明确结论。 (三)钢材(钢筋、钢板、型钢) 1、钢材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 验;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

11、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 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材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 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 报告。 2、预应力混凝土所用的高强钢丝、钢绞线等张拉钢材,除按 上述要求检验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3、钢材检(试)验报告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 (四)沥青 沥青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延度、针入度、软化点、老 化、粘附性等(视不同的道路等级而定)。 (五)涂料 防火涂料应具有经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六)焊接材料 应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可焊性试验报告。 (七)砌块(砖、料石、预制块等) 用于承重结构时,使用前复试项目为:抗压、抗折

12、强度。 (八)砂、石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应按规定批量取样进行试验。试验项目 一般有:筛分析、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 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等。结构或设计有特殊 要求时,还应按要求加做压碎指标值等相应项目试验。 (九)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 各种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中 的要求进行现场复试并出具试验报告和掺量配合比试配单。 (十)防水材料及粘接材料 防水卷材、涂料,填缝、密封、粘接材料,沥青马蹄脂、环 氧树脂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 并出具试验报告。 (十一)防腐、保温材料 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应标明该产品质量指标、使用性能。 (十二)石灰

13、石灰在使用前应按批次取样,检测石灰的氧化钙和氧化镁含 量。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 l、混合料的生产单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连续供料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 超过 7 天。 (十四)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应按同类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 单位提供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连续生产时, 每 2000 吨提供 一次。 (十五)商品混凝土 l、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 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提供混凝土碱含量报告。 (十六)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厂(场)、站工程成套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

14、证书、设备安装 使用说明等。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 2、厂(场)、站工程的其它专业设备及电气安装的材料、设备、 产品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 查、验收,并留有相应文字记录。 3、进口设备必须配有相关内容的中文资料。 4、上述 l、2 两项供应厂家应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5、混凝土管、金属管生产厂家应提供有关的强度、严密性、 无损探伤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 收。 (十七)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 1、应有预应力锚具、连接器、夹片、金属波纹管等材料的出 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2、设计或规范有要求的桥梁预应力锚具,锚具生产厂家及施 工单位应提供锚具组

15、装件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报告。 (十八)混凝土预制构件 1、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板、墩、柱、挡墙 板等预制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 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筋原材复试报告、焊(连)接检验 报告; 达到设计强度值的混凝土强度报告(含 28 天标养及同条件养 护的);预应力材料及设备的检验、标定和张拉资料等。 2、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栏杆、地袱、挂板、防撞墩、小型 盖板、检查井盖板、过梁、缘石(侧石)、平石、方砖、树池 砌件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书。 3、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十九)钢结构构件 1、做为主体结构使用的钢结构构件,生产厂家应依照本

16、规定 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 材的复试报告、可焊性试验报告;焊接(缝)质量检验报告; 连接件的检验报告;机械连接记录等。 2、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二十)各种地下 管线的各类井室的井圈、井盖、踏步等,应有生产单位出具 的质量合格证书。 (二十一)支座、变形装置、止水带等产品应有出厂质量合格 证书和设计有要求的复试报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检(试)验报告 (一)凡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的,应有见证记录、有见证试验 汇总表。 (二)压实度(密度)、强度试验资料 l、填土、路床压实度(密度)资料 (1)有按土质种类做的最大干密度与最佳含水量试验报告。 (2)有按质量标准分层、分段取样的填土压实度试验记录。 2、道路基层压实度和强度试验资料 (1)石灰类、 水泥类、 二灰类等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 报告。 (2)有按质量标准分层分段取样的压实度试验记录。 (3)道路基层强度试验报告。 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等无机混合料应有石灰、水泥实际 剂量的检测报告。 石灰、水泌等无机稳定土类道路基层应有 7 天龄期的无侧限 抗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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