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某银行某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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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制度某银行某分行企业管理制度某银行某分行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修订(修订稿稿) 二 O 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目 录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基本规定 .1第二章 基本规定 .1 第三章 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 .4第三章 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 .4 第四章 重要单证的请领 .5第四章 重要单证的请领 .5 第五章 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 .6第五章 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 .6 第六章 重要单证的调拨、保管和使用 .8第六章 重要单证的调拨、保管和使用 .8 第七

2、章 重要单证的特殊业务处理 .12第七章 重要单证的特殊业务处理 .12 第八章 重要单证的监督检查 .18第八章 重要单证的监督检查 .18 第九章 重要单证档案管理 .19第九章 重要单证档案管理 .19 第十章 附则 .20第十章 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 完善内控 制度, 保障资金安全, 防范风险, 规范重要单证的使用、 监督和核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总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总行关于修订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是指经 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 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 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的空白凭 证。 第三条 重要单证的管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 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核算准确、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重要单证管理的基本规定、 种类及规格和 重要单证的请领、印制、验收、发放、入库、调拨、发售、签发、收 回、丢失、找回、作废、销毁环节相关处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各级

4、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重要单证实行统一管理, 并采取授权授权和转授权转授权的方式, 由 各级机构分级负责其权限内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要单证要统一订货、统筹发货、定期盘存、定期结算, 保证供应。 第八条 重要单证执行“双人管理、证印分管、账实分管双人管理、证印分管、账实分管”制度。 凭证主管凭证主管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作 ; 凭证管理员凭证管理员负责 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 在系统中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 并定期与 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 库管员库管员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 发放和保管等工作。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重要单证

5、实物保管必须指定双人管理双人管理, 同进同出同进同出, 严禁单 人操作 单 人操作。 第十条 保管和使用重要单证的人员不得不得持有业务公章或相关的 业务印章。 非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及营销人员不得不得发售和签发重要空白 凭证。 第十一条 重要单证的种类、 规格由人民银行等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总行或总行 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若分行开发新业务需用新重要单证时, 应提出详细需 求, 由相关部门对所设计的重要单证样式进行初次审查, 确保重要单 证的必要性、 合理性和合规性。 在二级分行内部初次审查通过的重要 单证样式需报一级分行复审, 复审通过后上报总行, 由总行总行对各分行 上报的需求进行最终审核,并

6、决定新单证的发行。 第十三条 重要单证按顺序编号顺序编号,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 销毁必须实行销号控制销号控制(空白银行卡除外)。 第十四条 重要单证的请领、发放、流程和路线以及有关技术 指标属银行内部秘密,严禁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所需纸质重要单证, 应使用专门的“样品” ,该样品不纳入不纳入重要单证管理。如确实需要使 用重要单证的,应由主办部门提供所需重要单证的种类、数量清单, 报省行会计结算部批准方可领用。 使用时应在系统内将所需重要单证 作“作废”处理,在重要单证上加盖“作废”戳记,指定专人保管并 记录,使用完毕后,统一上缴销毁。 第十六条 凡使用计算机

7、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在原重要 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 只能在原重要 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 不得使用计算机制作、 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格式。 第十七条 不得手工涂改、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手工涂改、签 发的重要空白凭证视为无效信用凭证无效信用凭证。 第十八条 各级行须按规定请领、保管、使用、销毁重要单证, 对由于违反本规定,造成重要单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一级分省一级分行会计结算部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贯彻执行总行关于重要 单证管理的相关制度, 并在授权范围内制定、 完善并组织实施我行重 要单证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负责

8、同总 行、 省一级分行各业务部门、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印制厂家的沟通协 调, 组织所辖二级分行编制印制计划并报送总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或承印厂家;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发放和保管等工作;科 学配置使用量并控制使用计划;负责对在途重要单证进行监控;负责 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 在系统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 并定期与实 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 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 作;负责重要单证的检查、丢失、作 废、销毁等特殊业务的处理 ; 负责对重 要单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各二级分行会计部门负责审核辖内下级行使用计划, 合理确定使用量;负责汇总

9、编制使用计划,并报送省行一级分行;负 责对辖内重要单证的验收、核对和分发工作 ; 负责本级、下级行重要 单证库房的查库 ; 负责在系统中对重要单证请领、发放进行核算和登 记;负责本级重要单证实物的出入库和保管工作;负责对重要单证的 在途情况进行系统监控,并定期与实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 负 责与当地辖内中间业务重要单证受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 并对辖内中 间业务重要单证进行管理 ; 负责辖内领用、下发各类中间业务受托单 位的重要单证;负责组织辖内。负责组织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负责 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内分支行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各二级分 行风险合规部、 审计部、 安全保卫部以及相关部

10、门负责共同核验待销 毁凭证和监督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一级支行各一级支行负责审核辖内下级行使用计划,合理确 定使用量;负责汇总编制使用计划,并报送市行二级分行;负责在系 统中对重要单证请领、发放进行核算和登记 ; 负责本级重要单证实物 的出入库和保管工作 ; 负责对重要单证的在途情况进行系统监控,并 定期与实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 负责对辖内所属网点机构重要 单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本级、 营业网点重要单证库存的 查库。 第二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各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重要单证的请领、保管、使 用、 发售和检查等工作。 负责收缴客户手中已停止使用的重要单证和 客户清户时手中

11、尚未使用的重要单证 ; 负责按规定为客户办理重要单 证的挂失和解挂。负责对重要单证日终进行轧账,清点结余数量,做 到日日清、班班清,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第三章 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 第二十三条 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 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 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 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 的空白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有价单证有价单证包括金融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金融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 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 1.活期存折

12、、零存整取存折、一本通存折、存本取息存折、整存 整取存单、定活两便存单、定期特种存单、个人通知存款存单、个人 存款证明书、外币储蓄存折、外币通知存款存单、携带外汇出境许可 证、各类个人银行卡等。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 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结算业务申请书、信汇凭证、电汇凭证、 客户证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印鉴 卡(含空白印鉴卡)单位存款证明、来账专用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 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人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大额)、人行支付 系统专用凭证(小额)、个人电子银行凭证(ukey、电子令牌等)、 企业网银客户端

13、USBkey、单位存款证明、现金调拨凭证、内部专用付 款凭证、企业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等。 3.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联网网点取款通知单、非联网网点取款 通知单、非联网网点汇款收据、网汇通卡、网汇易卡、礼仪卡等。 4、中间业务受托单位提供的各类重要单证,如:各各保险公司 保险单、各类代收付业务发票、鲁通卡等。 第二十六条 有价单证的规格由发行单位设计制定。重要空白 凭证的格式、纸张、材质、联次、颜色及防伪要求等由人民银行或总 行设计制定。 第四章 重要单证的请领第四章 重要单证的请领 第二十七条 各级重要单证管理员和营业机构应每月根据库 房容量和本机构重要单证使用情况, 制定月度领用计划, 合理安排

14、请 领频次和请领量。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库存不足时, 应经上级凭证管理 部门审批后请领。 中间业务受托单位各类重要单证, 按受托单位发放 的要求领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重要单证管理员和营业机构应严格控制重 要单证库存量。原则上,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以不超过 3 个月不超过 3 个月(对公 凭证按不超过 1 个月 对公 凭证按不超过 1 个月)的实际使用量为宜 ; 营业机构一般按不超过半 个月 过半 个月(对公凭证按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对公凭证按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实际使用量请领;营业员 一般按不超过 3 至 5 天3 至 5 天 (对公凭证按不超过 1 个工作日1 个工作日) 的实际使用 量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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