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手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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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手册汽车维修 行业管理手册 企业管理手册汽车维修 行业管理手册 荣成市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手册 2009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职责 第一节 维修管理所工作职责.2 页 第二节 维修管理所长岗位职责.3 页 第三节 维修管理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4 页 第四节 维修管理所外勤人员岗位职责.4 页 第五节 检测线现场督查员岗位职责.5 页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管理.6 页 第二节 市场经营行为管理 .16 页 第三节 维修质量管理.19 页 第四节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25 页 第五节 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质量信誉考核.28 页 第三章 业

2、务流程图表 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工作流程 63 页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业户歇业、停业工作流程 68 页 第三节 调节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工作流程.69 页 第四节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签章工作流程.70 页 第五节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流程.71 页 第四章 附录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2004).72 页 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 (GB/T18189-2000).92 页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2004)100 页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节 维修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 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

3、法规和规章,拟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并 负责组织实施; 二、 负责组织搞好全市机动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 调研,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审核办理机动车整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和停业、歇业、变更手续,指导监督专项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 许可和停业、歇业、变更手续的办理; 四、负责组织、督导机动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管 理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五、调查处理有关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做好维修质量纠纷 调解工作; 六、负责车辆技术管理,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新技术,落实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制度; 七、负责客运车辆选型论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客运车辆更 新方案; 八、 负责

4、对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 质量信誉考核,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文明经营竞赛活动; 九、负责组织召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季度例会;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节 维修管理所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政治业务及机动 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知识学习, 努力提高自身综合 素质; 二、负责维修管理所全面工作,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和汽车 综合性能检测市场调研,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为处 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三、及时掌握机动车维修市场动态,深入排查机动车维修行 业不稳定因素,协助领导研究解决行业热点难点问题; 四、负责对科室各岗位进行合理分工,制

5、定科室年度、月度 工作计划并督查实施,做好上传下达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审核机动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停 业、歇业和变更等相关材料,按权限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 六、 组织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质量 信誉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营运车辆春检方案,组织开展行业 优质服务、文明经营竞赛等评先选优活动; 七、协调科室工作关系,搞好内部团结,调动和发挥科室人 员的积极性,监督检查科室内部各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节 维修管理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政治业务及维修 管理相关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

6、、负责机动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停业、 歇业和变更等申请事项的受理,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各种台帐、档案等基础资料,及时填 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 协助所长做好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 测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五、负责各种表格的领取发放及费用结算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节 维修管理所外勤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政治业务及维修 管理相关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负责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 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规范维修市场秩序;

7、三、广泛宣传有关机动车维修管理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引导经营业户诚信守法经营,主动为经营业户排忧解难,提供方 便; 四、 负责机动车维修业户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前的现 场勘查工作; 五、 协助所长召开机动车维修企业例会, 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 六、 协助所长开展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和推广维修新技 术等工作; 七、负责调查处理有关维修质量投诉,协助所长做好维修质 量纠纷调解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节 检测线现场督查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政治业务及汽车 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相关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负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检测站经营行

8、为现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只收费不检测、缺项漏项检测等违规经营行为; 三、建立健全检测站管理各种台帐、档案等基础资料,及时 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负责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审核签章; 五、负责对营运车辆进行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对客运车辆 进行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六、对不按期维护的营运车辆提出处理意见;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管理 第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 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和服务对象分为汽车维修 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 务、其他

9、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 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 类维修经营业务和汽车快修经营业务。 三、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 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及相关业务经营范围按下列要求核定。 一、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 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 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

10、救 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 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 车身、 电气系统、 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 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 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 维修、空调维修、车 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 、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获 得汽车快修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可从事相应车型的汽车快修业 务经营。 二、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 作 ; 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可以从事摩

11、托车维护、 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三、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 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 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一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三条 修管所负责实施我市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 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12、,并经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 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 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 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 执行,但所配 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一)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 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 1 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 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 1 名, 配备人员数量应与维修经营业 务规模相适应。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 并掌握

13、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 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 的相关技术, 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 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 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 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 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 统一考试合格; 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二)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 相应的机

14、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 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三) 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 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 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 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 从事汽车快修业务的,企业人员的岗位、工种、数量 的配置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或店长) 和 技术负责人,并应按照有关要求经修管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

15、生产 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 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 件 (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 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具备一 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 并设置应急通道、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品。 三、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 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

16、等内容;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 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 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 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一) 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 1 名熟悉各类摩托车 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 技术、 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 且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 合格。 (二) 各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均应按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 的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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