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民政局所属福利企业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青劳[1996]41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市民政局所属福利企业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青劳[1996]41号(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关于市民政局所属福利企业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青劳199641号市民政局:你局关于福利企业养老保险意见的函(青民办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同意民政局所属社会福利企业及其固定职工从1996年3月份起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暂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3%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作适当调整;1993年10月至1996年3月份期间调出民政系统的固定职工,以前的工作时间视作投保年限。此复。 19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