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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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一 )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1、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 开支时按照乡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5 元,严禁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向群众

2、筹资,加重农民负担。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金: 无论是公地、 园林、房屋,还是其它集体资产, 只要是承包经营,就必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费,壮大集体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其它公益性支出。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金 (包括捐款、各种赞助款、补助等 ):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5、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准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6、各种结算类资金: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偿债务,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二 )核算方法: 各村财务收支由村报帐员具体经办, 款项的拨付有政府乡长审签

3、, 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大额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乡经管站统一管理帐务的记载和核算。同时,实行全乡统一报帐日,对村社收支凭证进行报销。二、现金管理制度1、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 )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管现金。2、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须开据统一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须及时销号交存。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不准坐支现金 ,不准平调、 挪用公款, 不准公款私存, 不准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4、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超过500 元,社一级不得超过200 元。5、村级建立现金日记帐,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及时清点

4、现金,并在每月报帐日和乡上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三、票据管理制度1、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即财政统一的收据和经管站监制、提供的票据。2、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须及时销号、;.妥善保存,并建立备查登记薄,不得私自销毁收据、存根。3、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私自销毁。4、各村票据使用情况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5、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凭证,如发现手续不完备,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审核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

5、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财务公开制度1、村委会应成立3-5 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要有群众代表参加。2、村财务公开每年 2 次,公开要严格按照乡纪委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情况先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签字之后,报乡纪委和乡农经站审核后,在村社公开栏和村、社会议上分别公开,保留公开依据并记好记录,以备监督检查。3、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先拿出预算方案,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统一请款报帐制度1、全乡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一定为每月25 日进行,过期不候,责任自负。2、各村报帐前应将

6、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项目预算,制定预算方案,报帐时首先和乡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按照支出预算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乡长进行审批后由乡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乡出纳进行审核报帐。3、所有收支票据填写必须完整、规范、支出票据必须经村主任签字,大额支出要有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它不规范票据收款和支款。4、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 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六、集体财产管理制度1、管理

7、办法:(1) 经管站建立资产台帐,各村建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2) 村社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管并由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3) 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管员及当事人责任。(4) 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批准,要注明用途、期限,并由借用人员签章。2、计价方法:;.(1) 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设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2) 新购置财产,以实际价值及时入帐。3、财产物资的租赁及变卖,须经村两委会及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并报乡经管站审查备案。七、违反财务管理的处罚办法为规范村级财务帐款“双代管”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体资财不受侵犯,减轻

8、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处罚办法:(一 )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1、追还被侵占资金和挪用资金;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3、补办有关手续;4、冲转有关帐务。(二 )对贪污公款的,除追回贪占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按贪污的总金额处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三 )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私利,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9、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罚。(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五 )私设小金库的, 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 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额 10%的罚款, 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额 20%的罚款。(六 )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工资、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工资、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额10-15%的罚款。(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3%的罚款。1、公款私存和收入不按时交入农经专户超过一个报帐周期但尚未构成挪用或贪污性质的;2、越权审批重大开支事项不经理

10、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3、未经审批白条入帐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帐的;4、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单据造成损失的;5、无支出预算计划不按时报帐的;6、坐收坐支现金的。(八 )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除责成借款人补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10%的罚款。(九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4000 元的罚款。1、丢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 );2、私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十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心200-500 元的罚款。1、不用统一规定收据或用废止收据收款的;2、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

11、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据的。3、对收款收据不按期登记、报送和销号的;(十一 )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承担赔偿责任。(十二 )不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按时公布财务的,对报帐员和村主管领导处以20-100 元的罚款。(十三 )违反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 )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十四 )不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处置外,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 元的罚款。(十五 )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200-1000 元的罚款: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违反财经纪律的;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反财经纪律的;3、伪造、毁灭帐据凭证的;4、屡查屡犯的。(十六 )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不退赔、不交纳的, 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 1-3%逾期占用费。(十七 )违反财经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1、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2、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十八 )对处罚决定不报, 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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