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吐血身亡认定工伤雇主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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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上班吐血身亡,认定工伤老板赔偿作者:张凯律师案例:2008 年 3 月,33 岁的老杨由哥哥介绍,到一家小吃店打工,专门负责宰杀海鲜,月薪 1400 元,包吃住,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吃店也没有为老杨缴交社保。2010 年 8 月 1 日晚上 10 点半左右,正在上班的老杨突然大口大口地吐血,其他工人看到后吓了一跳,赶紧告知老板。老板拨打 120,但老杨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老板给老杨的哥哥 1 万元作为丧葬费。今年 1 月,在老杨家属申请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老杨之死视同工伤死亡。家属拿着这些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吃店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亲属

2、抚恤金。在劳动仲裁阶段,老板既不提交答辩书,也不出面。劳动仲裁委根据相关材料作出裁决:小吃店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共计 40 万余元。小吃店老板随即告上法院,否认收到过工伤认定书,还说不知道劳动仲裁委根据工伤认定书作出的裁决。因此,他要求法院确认老杨之死不属于工伤,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老杨家属说,工伤认定书出来后,老板不仅拒绝签收,还让店里的员工不要代为签收,相关部门最后找来社区工作人员作证,证明即使店方拒绝签收,但工伤认定书最终是送达到店里。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杨家属提供劳动部门的认定书作为工伤证据,小吃店老板虽然不认可认定结果,但是没有提出反驳证据予以推翻。因此,法院采信老

3、杨家属的意见,驳回小吃店老板的诉讼请求,判令小吃店支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伤死亡补助金合计 40 万余元。(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共有十种情形,员工享受工伤待遇。其中,下列七种情况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

4、、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下列三种情况,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因此,本案中,虽然老杨死亡与杀鱼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视同工伤,依法享有工伤死亡相关待遇。在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因为管理成本、人员配置等原因,未能为员工购买社保。然而,这种“带病作业”的管理模式,承担着巨大的工伤责任风险。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个体工商户的用工也被纳入劳动关系的管理中来。在此之前,经营者只在劳动者工作受到伤害时,承担雇主责任。而如今,对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经营者也承担工伤责任风险。因此,建议广大个体工商业主,应当时刻关注法律的更新,及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防范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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