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涉税法律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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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法律知识点总结 (一)行政诉讼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2、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述规定外, _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家行为案件:政治性 2.抽象行政行为:规

3、章以下(不含规章)规范性文件可附带性审查,不可直接起诉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内的机构或公务员作出的行为区别于外部行政行为 4.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 5.刑事侦查行为:刑诉法授权 6.行政调解行为:区别于行政裁决 7.行政指导行为:非强制性 8.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 9.行政程序内部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10.过程 _: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 11.协助执行行为:非行政机关自身意思表示 12.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内部事务 13.信访办理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14.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

4、响的行为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登记物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

5、.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3.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非登记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不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有例外。 (五)居住权 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特定自然人;客体是他人所有的住宅;内容是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2.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 3.居住权具有期限性。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应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4.居住权通常具有无偿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依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 6.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7.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

6、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 (二)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

7、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登记 1.法定登记(强制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些财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8、人。 (五)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作为物权有优先效力,具体表现: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而继续存在的法律效力,在理论上称之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3.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9、抵押权人。 (六)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七)特殊抵押 1.最高额抵押; 2.共同抵押; 3.财团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形式。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人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须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提示】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效力: 提起代位

10、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撤销权 (1)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须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须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之后所为。在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于行为之际存有恶意,对有偿行为规定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限定条件;在无偿行为,则无主观要件。 【提示】撤销权情形: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

11、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2)效力 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的。 诉讼列置: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范围: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错,适当分担。 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一)保证的概述 1.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保证人不是原来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 2.不能做保证人 (1)机关法人,但经 _批准的除外; (2)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 1.保证的形式。 法律规定

12、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 2.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 _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提示】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保证方式仅限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应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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