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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封建制初期法制封建制初期法制 第一节第一节 战国时期法制战国时期法制 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 刑无等级; 重刑轻罪; 法布于众。 二、二、法经法经 (魏国 李悝) (一)法经的结构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体包括三大部分(正律、杂律、具律)。奠定了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结构。w 正律规定杀人、大盗、窥宫、拾遗、盗符、盗玺、议国法令等盗贼类犯罪。w 杂律规定盗贼外的犯罪,主要内容为七禁(狡禁、城禁、嬉禁 、金禁、淫禁、徒禁、逾制)。 具律是减刑的规定。 (二)法经的宗旨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 (三)法经的特点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四)法经的性质与意义: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我国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度的标志。 五、法经的影响w 开创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一封建法的宗旨。 确立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基本形式。 确立了封建法典的基本篇章结构。 三、商鞅变法三、商鞅变法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w 改法为律;改法为律; w 明法重刑(行刑重轻、刑用于将明法重刑(行刑重轻、刑用于将过、刑无等级、不赦不宥、奖励告过、刑无等级、不赦不宥、奖励告奸)奸)w 开阡陌,废井田,开阡陌,废井田,奖励耕战;奖励耕战;(发布(发布垦田令垦田令、开阡陌开阡陌令令、
3、颁布分户令、军功受爵、降敌连坐、颁布分户令、军功受爵、降敌连坐、禁私斗)。禁私斗)。w 剥夺旧贵族特权(取消分封制,剥夺旧贵族特权(取消分封制,建立县制,废除世卿世禄制、以爵建立县制,废除世卿世禄制、以爵位奖励军功)。位奖励军功)。第二节第二节 秦朝法制秦朝法制 一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w 缘法而治(事皆取于法,一切皆有法式);w 法令由一统,事无巨细皆决于上;w 严刑重法,专任刑罚。 二、立法活动二、立法活动 秦立法活动主要是商鞅制秦立法活动主要是商鞅制秦律和李斯明法度。 1975年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县司法官吏喜的墓葬)中出土了1155支竹简,为“云梦秦简” 。内容包括:w 秦
4、律(三十余种);w 法律答问;w 封诊式w 为吏之道。 三、秦朝法律的形式 秦法的形式包括:律、令、制、诏(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法律答问、庭行事、式、课、程(程,法式也)。 四、秦法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主要内容w 刑罚的适用更趋合理化(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故意和过失-端与不端,盗窃以赃值定刑,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处罚,加重处罚教唆犯,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w 刑罚野蛮残忍,秦刑罚包括: 1、死刑(戳、车裂、弃市、腰斩、磔、坑、定杀、囊扑、镬烹、夷三族、具五刑)。 2、保留奴隶制肉刑(墨、劓、宫、斩左右趾)。 3、创徒刑(即劳役刑,包括城旦
5、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罚作、复作)。 、创笞刑。 5、 创迁刑(流之前身)。 6、 创赀刑。 7、 赎刑。 8、 耻辱刑(包括髡、耐或完) 9、 创身份刑(后来发展成官当,包括废、谇、收、籍门)w 严刑维护皇权。 1、严刑镇压平民的反抗(群盗、贼杀伤罪); 2、严惩统治集团内部侵犯皇权的行为(设不道、不忠、不孝、谋反之罪); 3、严刑镇压危及皇权的思想犯罪(设诽谤、妖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投书、非所宜言、腹非等罪)吕不韦画像 (二)注重吏治 1、审民能而任吏(要求官吏达到五善的任职要求: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2、连坐保任; 3、上计; 4、严惩官吏犯
6、罪(规定不胜任、不廉、失刑、不直、纵囚等罪) (三)确认和维护封建制经济关系w 确认土地私有制;(黔首自食其田,规定盗徙封罪)w 严惩盗窃罪;w 确立封建赋役制度(赋有田租与口赋,役有徭役与兵役,并规定匿户、弗傅、匿田、捕事、乏徭、失期等罪名)。 (四)重农抑商w 加强官营手工业;w 酒业官营;w 金布官制。 五、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审判机关包括皇帝、丞相、御史、廷尉、郡守、县令。首创服务于皇权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 (二)诉讼制度方面,立案有告诉与官府主动纠举两种,告诉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鼓励纠举与自首,但诬告反坐。 (三)审判制度方面,审判中重口供和证据,明确法官责任(
7、不直、纵囚),允许乞鞫再审。 第三节第三节 汉朝法制汉朝法制 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w 汉初:黄老 “无为而治”的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为指导思想。w 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新儒家思想成为指导思想。董仲舒之儒学实为儒家之礼、法家之法、道家之术、阴阳家之天相结合的统治之道。刘刘刘刘邦邦邦邦画画画画像像像像 二、汉朝二、汉朝的立法活动w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w (萧何)制定九章律(法经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加户、兴、厩律);w (叔孙通)制定傍章;w (张汤)制定越宫律;w (赵禹)制定朝律。 刘刘刘刘邦邦邦邦画画画画像像像像
8、三、汉朝法律形式w 律(法典)w 令(皇帝命令)w 科(单行刑事法规)w 比(“决事比”,典型判例) 四、汉初的刑制改革 在儒道和阴阳家“约法省禁、德刑并用、顺天行刑”原则指导下,文帝以髡钳城旦舂代墨、笞300代劓、斩左右趾改笞500与死,景帝以笞200代笞500、笞100代笞300、定箠令。逐步废除肉刑,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打下了基础,促进刑罚向文明化方向发展。 五、汉朝法制的内容五、汉朝法制的内容 (一)刑事立法w 确立了反映新儒家思想的刑罚适用原则(上请、矜恤、亲亲得相首匿、先自告除其罪、诬告反坐)。w 初步确立了封建制刑罚体系: 1、死刑(枭首、腰斩、弃市) 2、流刑(徙边) 3、徒刑(
9、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 4、笞刑 5、身份刑(禁锢) 6、罚刑 7、赎刑。汉汉汉汉笞笞笞笞w 严刑镇压农民反抗(设大逆不道、首匿通行饮食、沈命、见知故纵等罪)。w 极力维护中央集权(设大不敬、矫诏矫制、废格诏令、僭越、腹诽等罪维护皇帝权威,制酎金律、推恩令、左官律、阿党与服益之法打击地方割据势力)。 (二)经济立法w 重农抑商,维护地主阶级经济利益,确保财政收入(盐铁酒国家专卖、重税抑商、抑制贸易、惩治取息过律)。 (三)行政立法w 进一步完善皇帝制度,确立君为臣纲;w 依秦制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为奉常(掌宗庙祭祀与礼)、郎中令(掌皇
10、帝禁卫)、卫尉(掌皇宫守卫)、太仆(掌皇帝车马)、少府(掌财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少数民族事务)、治粟内史(即汉大农令,掌粮食和财政)、宗正(掌皇室事务 ),九卿听丞相,延至隋唐,地方设州郡县制。w 加强吏治,强化监察制度。 (四)婚姻继承制度w 婚姻关系中确立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夫权、父权统治(告父者弃市、殴父者枭首、杀父以大逆论、立轻侮法、夫妻同罪异罚)。w 区分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爵位继承从属宗姚继承制,财产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实行嫡子均分制,不排斥女子继承。 六 汉朝司法制度w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包括:皇帝(上请、疑狱奏谳、录囚)廷尉、丞相,监察机关有御史大夫
11、、御史中丞、史御史, 地方上州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w 诉讼与审判制度方面,实行告劾制度,自诉为告,公诉为劾,冤狱外逐级告劾,奖励告奸(如告缗令)。首创辩告制度。重审方面继承乞鞫,创疑狱奏谳制度。w 依新儒家学说新创录囚、秋冬行刑、大赦、春秋决狱制度(论心定罪)。 春秋决狱: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产生背景: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限,反映新儒家思想的法律的产生并不顺利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原则:原
12、心定罪 影响:推动了律学发展,丰富了审判原则,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第四节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影视欣赏 一、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蜀制蜀科,吴制吴科,魏立新律(又曹魏律), 曹魏律是三国法典的典型代表。曹魏律对封建法典有如下发展:w 在结构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刑名、盗、贼、告劾、系讯、捕、杂、户、擅兴、偿赃、劫掠、诈、请赇、惊事、断狱、毁亡、免、囚)。w 在体例上,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w 在内容上,“八议”入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曹操画像刘备画像孙权画像 (二)两晋时期,泰始律(晋律)是立法的典型代表。w 增卫宫、水火、厩、关市、
13、违制、诸侯律。w 刑名分为刑名、法例置律首。w 条文简约,重刑之条减少。w 张斐、杜预作注(律疏、律例之先河)。 (三)南北朝时期,北魏律以条文简约著称于世,北齐律是当时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为隋唐法典之蓝本。魏魏魏魏孝孝孝孝文文文文帝帝帝帝画画画画像像像像 二、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体例与法律形式趋于完善。w 具律改为名例置于律首;w 划清了律令界限;w 格(东魏麟趾格)、式(西魏大统式)成为单独法律形式。 (二)封建法的内容进一步发展。w 设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当制度,维护封建等级特权;w 树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w 准五服以治罪(斩衰服、齐衰服、大功服、小功服、缌麻服); (三)刑罚趋于宽缓,确立封建制五刑(废宫,放缓妇女连坐,确流、鞭、杖、徒、流、死五刑俱备)。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w 把廷尉改为大理寺,内设大理寺卿、少卿,丞、正、监、平、律傅士、明法掾辅助审判。w 设立了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曹魏叫都官尚书,晋朝叫三公尚书,南北朝叫都官尚书) (二) 审判制度w 刑讯逼供制度化(南梁梁律设测罚制度);w 确定了死刑奏报制度;w 正式形成直诉制度(设登闻鼓、设肺石函、规定邀车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