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管理办法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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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吊车维护、维修及使用管理,确保吊车满足日常生产维修安全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发挥自有吊车功能,减少外租吊车频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泥股份公司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法中的吊车是指汽车式起重机,包括自有吊车和外租吊车。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三条 公司经理部是公司吊车管理的总牵头部门,对吊车的资产完好、使用安全、跨公司调用,吊车外租费用控制等负责。第四条 设备保全处是公司吊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吊车日常的资产管理、吊车外委中修或大修组织、吊车内部维修组织、车况检查检测管理、日常跨部门使用调配,外租吊车组织等。第五条 矿山分厂是公司吊车日常管理和

2、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吊车的日常维修维护和使用管理,协助设备保全处做好吊车的外委修理质量监控等。对吊车的车况良好、人员技能,安全使用负责。第六条 制造分厂、水泥分厂等二级部门是吊车的使用部门,负责评估吊车使用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做好吊车使用过程管理,对吊车作业人员技能,吊车作业安全环境、吊车使用规范性、外租吊车的时间控制等负责。因部门所在位置或技术能力等因素具有优势时,经公司办公会研讨,可承担吊车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等职能。第三章 维护维修管理第七条 吊车管理部门要明确吊车日常管理责任人,制定吊车日常维护保养台账,以便于责任人记录填写。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范围主要包括:车辆发动机燃油与机油检查;三滤检

3、查清理或更换;油路渗漏检查与处理;各润滑点检查与补油;轮胎气压检测与补气;各连接件松动检查与复紧;液压系统保压能力检查与处理;吊臂支腿等关键结构件检查;起重钢丝绳检查;吊钩检查;制动器检查与维护;灯光仪表及线路检查等。 第八条 每半年或根据实际车况要对吊车安排一次小修,小修由设备保全处牵头组织,矿山分厂实施,小修要有修理方案、明确责任人、修理内容、技术要求等,修理结束后要组织验收,并形成维修档案。小修主要内容包括:紧固全车连接螺栓及检查焊缝;全车各润滑点检查及注油;检查各制动器;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及起升机构;测量各部位绝缘,更换已磨损报废的绝缘套;处理日常维护及点检所发现的需要处理的缺陷等。第

4、九条 每四年或根据实际车况要对吊车安排一次中修,中修由设备保全处牵头组织,矿山分厂实施,根据待修内容的技术难度,也可委托有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修理机构实施。中修要有修理方案、明确责任人、修理内容、技术要求等,修理结束后要组织验收,并形成维修档案。中修主要内容包括:小修各项内容;检查减速机齿轮磨损情况,必要时更换部分齿轮及轴承;检查修理缓冲器和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检查各齿轮联轴节及传动轴运转开关等安全装置;拆卸检修滑轮组及吊钩,更换易损件;测量桥架,检查车轮磨损情况;进行静、动负荷试验等。第十条 吊车修理所用的备件到厂后,要组织专业验收,确保备件质量。其中与起重作业相关的液压元器件、钢丝绳,油缸

5、等关键备件必须选用吊车厂家生产的正牌备件或成熟品牌的备件。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吊车在公司内的使用由吊车日常管理部门安排,在集中检修或多部门同时有吊车使用需求时,由设备保全处负责统筹。第十二条 吊车驾驶员及相关起重作业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地方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应作业资质,吊车使用部门要负责督促做好技术培训和资质获取。第十三条 各公司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吊车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作业前对车况、作业环境和起吊物品的检查确认,作业中的安全操作要领,作业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第五章 外租吊车管理 第十四条 因生产维修需要,公司自有吊车或附近公司吊车不能满足作业要

6、求时,可租用外部专业公司吊车。外部吊车租用原则上按年签订租用合同,合同签订要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外部吊车出租公司需要有相应资质。为确保公平竞争,一个公司可与多家外部公司签订年度吊车租用合同,吊车租用价格在相近地区应基本相同。第十五条 公司外租吊车时,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明确需要吊车的规格,作业内容及作业起止时间,设备保全处对吊车租用必要性和时间合理性进行审核,最后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通知外部吊车进厂作业。第十六条 使用外租吊车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对口联系,对外租吊车车况、人员技能及资质、安全作业及作业时间等进行监控和协调。对吊车规格、车牌号、进出厂时间、作业内容、每次作业开始和停止时

7、间,作业人员等需要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并由使用部门领导、设备保全处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外租吊车付款时,外租吊车申请及使用过程跟踪记录是必不可少的依据。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吊车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第十九条 各分厂在使用吊车时要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控,设立警戒区,监督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第二十条 使用吊车进行作业时,现场指挥人员和参与作业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起重作业。第二十一条 起重作业时现场指挥人员要确保作业安全,不得违章指挥。参与起重的作业人员如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吊车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第二十二条 租用的吊车在厂区作业时要遵守

8、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签订租用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在安全责任书未签订的情况下不得进厂作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吊车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机电保全部。吊车安全操作规程一、吊车作业前的检查及注意事项1、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正常。2、检查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是否添加充足。3、检查主要零部件,如钢丝绳、带式制动器等是否正常,各部件紧固螺栓有无松动。4、检查轮胎气压及各连接件应无松动。5、检查各操纵手柄是否在中位或空档位置,并锁住制动器踏板。6、吊车进入现场,应检查作业区域周围有无障碍物;作业区上空有

9、无架空线路。吊车应停放在作业附近的平坦坚硬的地面上,全部伸出支腿。地面松软不平时,支腿下面须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垫木或木块垫实,使吊车处于水平状态,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7、吊车上应有清晰的字牌,标明“吊车臂下严禁站人”、“起重物下面严禁站人”,回转前要注意周围特别是尾部不得有人或障碍物。8、在作业前应预先调查地下埋设物,在埋设物附近放置安全标牌,以引起注意,支腿不应靠近地基挖方地段。9、确认所吊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以防超载。10、根据起重作业曲线,确定工作半径和额定总起重量,即调整臂杆长度和臂杆的角度,使之安全作业。 二、吊车起吊作业

10、注意事项 1、起升或下降(1)、严格按载荷表的规定,禁止超载,禁止超过额定力矩。(2)、在吊车作业中绝对不能断开全自动起重防止装置(ACS系统),禁止从臂杆前方或侧面拖拽载荷,严禁从驾驶室前方吊货。(3)、操纵中不准猛力推拉操纵杆,开始起升前,检查离合器杆必须处于断开位置。(4)、自由降落作业只能在下降吊钩时或所吊载荷小于允许载荷的30%时使用,禁止在自由下落中紧急制动。 (5)、当载荷要悬挂停留较长时间时,应该锁住卷筒鼓轮,但在下降货物时禁止锁住鼓轮。 (6)、在起重作业时要注意鸣号警告。(7)、在起重作业范围内,除信号员或指挥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8)、在起吊作业时,要避免触

11、电事故,臂杆顶部与线路中心的安全距离为:10kv为4m;66kv为5m;275kv为10m。(9)、如果吊臂顶端出现碰挂架空电源线时,司机最好留在操作室内不动,小心操作使吊臂离开电源线或等待电源切断;如果必须从吊车上下来,应从司机室内跳下来,千万不要通过阶梯下来,否则在落地瞬间会有触电危险,地面人员更不得接触吊车。(10)、若两台吊车同时起吊同一货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台吊车性能、速度应相同,各自负担的载荷值,应小于一台吊车额定总起重量的80%;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起重量总和的75%。(11)、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吊臂灯及有关工作灯应打开照明,司机应能清楚看见重物挂钩、系紧情况以及

12、重物落放地点。(12)、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的设备及物件,因为这类吊装会使吊车超载;即使能吊起,也可能使吊臂突然失重,导致事故发生。2、回转(1)、回转作业时,不要紧急制动,以防吊物剧烈摆动发生危险。(2)、回转中司机要注意机上是否有人或后边有无障碍物。(3)、不回转时将回转制动锁住。3、起重臂伸缩(1)、禁止带载伸臂杆(2)、伸缩臂杆时,应保持吊臂前轮组与吊钩之间有一定距离。起重臂外伸时,吊钩应尽量低。(3)、主、副臂杆全部伸出,臂角不得小于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小角度,且应注意最大吊重量,否则整机将倾覆。三、起吊作业停止后注意事项1、完全缩回起重臂,放在支架上,并将吊钩按规定固定好,制动回转台。2、应按规定顺序收回支腿并固定好。3、将吊车开回停车场停放。4、特殊情况吊车在不挪位临时停止作业时,起重臂应完全缩回放在支架上;严禁起重臂处于起吊状态临时停机;严禁司机在起吊状态下离开驾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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