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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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江南职业技术学校违纪处分条例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第一条 学生违法、违纪或违反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处分种类定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触犯法律,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 因违法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私藏、携带管制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2、或开除学籍处分。(五) 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 违反教学和考试纪律,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一周内累计旷课达6节者,给予口头警告;达10节者,通知家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1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因旷课受到处分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连续旷课达2周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二) 对考试(指期末考试和结业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等级考试等)违纪、作弊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第五条 肇事、打架斗殴者,

3、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并处罚款,罚款在宣布前交纳。(一) 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罚款300元以上罚款。(二) 参与打架斗殴及肇事者:1、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处200元以上罚款。2、 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200元以上罚款。3、 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持械伤人者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罚款500元以上罚款。(三) 提供凶器者: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处罚款200元。2、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处罚款300元。(四) 作伪证者:故

4、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除处分。(五) 纠纷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六) 致人伤害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和营养费。造成轻伤以上的,按照国家民事、刑事法律处理。第六条 偷窃及其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 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 金额在200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 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参加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提供赌具和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 凡参加赌博:

5、1、 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2、 赌博金额在5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侮辱教师或学校有关管理人员,或者对教师、有关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 拒绝、阻挠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 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瓶子、烧杂物、损坏公共设施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 在课堂上吸烟、打口哨、鼓倒掌、起哄及其他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九条 违反校园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穿拖鞋或衣冠不整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经教育不改

6、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 在宿舍区、教学区、实验实习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 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会或其他严肃场所喝倒彩、作怪态或喧哗打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 翻爬校门、围墙或栏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五) 在学生宿舍或教室喝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在校园内外酗酒,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凡酒后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合并处理。第十条 违反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1、 在学生宿舍违规私拉乱接电源

7、线者,每次罚款50100元,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 拒不打扫寝室卫生,影响宿舍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 不按时熄灯,人离开宿舍后未关灯、关风扇,每次罚款5元,如未找出责任人,由该宿舍成员共同承担。4、 不按学校安排住宿,按每间房每月360元房租计算,每学期2160元,不按规定人数住宿的扣减每人360元后补至2160元(如2人住一间,每人需补交交房租720元)(二)违反作息管理制度者: 1、 对初次晚归者(指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熄灯后1030分钟返回宿舍者)进行批评教育;再次或多次晚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晚归且无理取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

8、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 对学生宿舍熄灯后尚未归寝者,打电话或吵闹影响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损坏公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由于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物损坏者,按价赔偿。(二)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一) 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者。(二) 主动挽回、减少损失,有效阻止事态、危害结果扩大者。(三) 举报他人严重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理:(一)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

9、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拒不承认错误者。(二) 对举报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者。(三) 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损学校声誉者。(四)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五) 邀约、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六) 酒后肇事者、违纪者。(七) 在一次违纪中,违反学校多项管理规定者。第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对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教务处调查核

10、实。(二) 学生其他违纪,由政教处直接处理。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一下程序报批:(一)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政教处直接处理。(二) 留校察看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三) 开除学籍处分:由政教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请示分管校领导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委托分管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批。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一)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政教处提出书面申诉。(二) 政教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第二十条 违纪

11、学生处分文件应送达本人,并书面通知家长。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处理:(一) 违纪处分学生文件统一归存学生本人档案。(二) 在解除处分前取消各类评先、评奖资格,不得参加毕业前校外顶岗实习。(三)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待该生工作半年后,经本人申请,该生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学校审核确认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四)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宣布后24小时内办理手续并离校。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要解除处分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一) 时间已满12个月,在此期间变现良好者,经本人申请、政教处复核,报学校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其处分。(二) 时间已满十二个月,学生本人未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由班主任提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处理意见,政教处复核,报学校批准,可以做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决定。(三) 时间已满6个月,在此期间表现优异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主任鉴定、政教处复核,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处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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