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立案申请书合集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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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申请书合集9篇 立案申请书合集9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立案申请书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 负责人: _: 请求贵局依法对 等人涉嫌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 等人的刑事责任。 20 年 月 日晚 点半左右, 等人(以下简述事实经过)。 综上, 等人 ,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 _刑法第 条关于 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 条关于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 条关于 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第 条关于 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 _刑法以及中和人民 _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

2、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 等人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市 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王_,女,_岁,住_县_镇_村_组 代理人:朱_ , _律师事务所电话:_ 被申请单位:_县水务局,住所地:_县_街_号 请求事项: 请求_县人民检察院对_县水务局“ _、行政 _、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单位_县水务局是_河_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被申请单位在河道监管上,无视中华人民 _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 _,对每户非法采砂经营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谓

3、的管理费,不颁发采砂许可证,也没有查询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放纵非法采砂经营者随意采砂,使_河_段河道险象环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坏 _,无法保证采砂经营者所雇员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请人_的丈夫_被非法采砂者_雇佣,在_县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为其采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_正常工作,现场作业的只有_、_和_三人,下午18时左右,_指使被害人由河东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动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东岸时,掉入_20xx年8、9月份抽砂时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_被_雇佣上工仅七天半时间,工作地点是

4、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业的现场情况,雇主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告知注意事项,所以惨遭不幸。如果被申请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河道实施有效监管,而不是,为了一已私利,只收费不管理,就不会发生_惨死的悲剧。被害人_的死亡与被申请人 _、行政 _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事故后,被害人_的亲属多次找到县水务局要求其处理此次事故,对非法采砂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但他们却推卸责任:“雇主_无证采砂,属非法采砂,与水务局没关系,我们管不了。”致使被害人_已死去三十天多了,还陈尸现场;可与此同时,非法采砂者虽无证经营,但因已交县水务局20xx元所谓的管理费,得到水务局的默许,而有恃无恐,在被害人_

5、陈尸附近,还在继续非法采砂。对水务局这种“、行政 _”的行为,申请人十分气愤,为了给被害人_讨回一个公道,告慰被害人_冤死的灵魂,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_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 _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 _,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_县水务局“、行政 _、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专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依照中华人民 _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6、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此致 _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 20_年_月_日 【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杨X 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 _号5329XXXXXXXXXX, _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_135*。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 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 _,依法追究 _李X 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

7、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 X与李X 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结婚后, _李X 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 _李X X的四 、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 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xx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 _李X 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 请

8、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 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 诊断结果为: 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 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xx】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 _李X 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 _,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 _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9、役或者管制。 _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 _李X 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 _李X 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 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 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 _李X 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 行为实

10、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_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 _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 _刑法和中华人民 _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 _,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李 X X 20xx*年 06 月 24 日 附: _李X X个人信息 李X X

11、,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 _号5329XXXXXX, _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

12、峰合伙利用段新利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

13、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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