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016――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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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THE ECONOMIC LAW,第七讲 主讲人:于维同教授,第十六章 审计法,第一节 审计法概述 第二节 审计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节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一、审计的概念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正式、合法和有效的行为。 审计的特征 间接性,它不直接干预而只是进入被审计单位内部进行监督。 超脱性,它与被审计单位没有行政上的任何领导或管理关系。 独立性,即它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任何外界干涉。 建设性,即它通过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纠正违法行为,挽回国家财产损失,堵塞经济管

2、理漏洞,提出改进和完善经济管理措施。,二、审计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1.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的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我国现有的审计法律规范: 首先,表现于宪法之中。 1982年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第109条又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其次,是专门的审计法律、法规。 1988年10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县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2.审计法所调整的对象 是审计关系。是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二种关系: 1)国家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监督关系; 2)国家对财政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监督关系。 3.审计法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

4、部门的财政收支 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开支 其他依照该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三、审计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从经济方面,通过审计,查出了一系列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为国家挽回了大量损失,同时堵住了许多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直接维护了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从政治方面,通过财务审计,处理一批违法案件,对于打击违法、犯罪,教育干部群众,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廉正建设。 审计法的立法目的在于: 第一,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促进廉正建设; 第四,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第二节 审计机构及其职责,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1.审计机关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

5、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设省、市、县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2.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因而国家实行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制度。,二、审计机关职责 1.审计事项的范围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同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 2)审计机关所在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中央银行财务收支;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4)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5)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国有资产占控股

6、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事项。, 2.审计管辖的范围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三、

7、审计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和调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2.处理权和处罚权 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

8、有关的款项,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有权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四、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派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3)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4)审计机关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三节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一、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 1.拒不接受审计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9、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一经审计机关发现,应当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必要时还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者暂时封存有关的帐册资料。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

10、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对已审计出违法问题的处理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其中,审计机关的处理权限是: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5)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其中,审计机关的处理权限是: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上述关于对违法的财政收支行为的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 (2)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二、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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