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教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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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2、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用语含义,苏宁电器 十大股东(截止日期:2010-06-30 单位:万股) A 户数:225751 人均持股: 20881 1、 张近东 195181.14 27.90 2、 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94209.35 13.47 3、 陈金凤 23802.20 3.40 4、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7000.00 2.43 5、 金明 12035.30 1.72 6、 中国建设银行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00.00 1.43 7、 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7787.58 1.11 8、

3、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7700.00 1.10 9、 中国银行易方达深证10 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434.50 1.06 10、中国建设银行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381.89 0.91,第一节 概述,一、公司的特征 1、依法设立:条件 程序 2、以营利为目的:连续性营业利润分配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股权的性质 4、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分类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非法人,不独立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重点): 有限 股份 1、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

4、起和募集设立 2、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发起人2-200人 (股份公司要求发起人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 出资证明书 股票 4、股权转让 受限 自由 5、注册资本 一人公司10万 500万 普通公司3万 6、组织机构 规模小人数少 齐全 可以不设董事会 监事会 7、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出资证明书样本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

5、月日 (公司印章),三、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1、公司法人财产权 (1)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或占用支配 (2) No.15公司不得投资于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 (3) No.16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该限制。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接受该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 、 No.4股东权利:自益权和公益权 四、 其他规定 1 、公司章程(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原为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6、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例:菱重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7、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答案 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0条) (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8、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股东对会议决议的诉讼(22条)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9、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张秋菊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截至2007年1月31日,持有S武石油股票100股,成交购买价格11.50元。2006年12月27日,武汉石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整体资产议案,拟将公司整体资产按照评估净值作价3.876亿元出售给中国石油化

10、工股份有限公司,并于会议当日同中国石化草签了资产出售协议。 张秋菊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中获悉武汉石油董事会上述决议后,认为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属于公司特别重大事项的资产出售议案,违反公司法及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应予撤销。2007年2月8日,张秋菊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

11、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一、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省级工商局: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设区的市工商局:股份有限公司 三、设立登记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保留期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转让。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四、变更登记 注意: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变更登记。,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 有限

12、责任公司之设立与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发行股票筹资、股权转让有严格限制、股东人数有限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允许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存在。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

13、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例:200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5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

14、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2006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

15、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的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

16、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2、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商誉、信誉、设定担保的财产、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等不得作为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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