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C航次租船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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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CMAC航次租船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8版)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第一部分合同编号:本合同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签章后成立,传真方式签署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适用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内容按需要填写)全称2.出租人全称地址地址1.承租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银行账号二银

2、行账号3.船舶资料船名船籍港载货吨总长/型宽/ 型深满载吃水空载吃水总吨/净吨包装舱容/散装舱容吊杆数/ 负荷舱口数4.货物资料货物名称、数量、件数、包装规格等:整票货或拼货:取大货里和取小货里:5.装货港(地点)6.卸货港(地点)7.受载期8.预计抵达装货港日9.装卸时间(若装卸时间分别规定,选 a);若装卸时间共同规定,则选 b)(参见第4 条)a)装船期限/卸船期限b)装卸共用期限10.滞期费率/速遣费率(参 见第7条)11. M 允许泠期时间(参 见第8条)12. M 允许每装时间(参见 第3条)13.运费率14.运费支付安排(参见第6 条)15.亏舱费率其他特别约定(可亲用附件形式)

3、: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承租人(签章):代表(签字):日期:地点:出租人(签章):代表(签字):日期:地点:本部分(包括特别约定部分)为承租双方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如若本部分内容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产生冲突,则以本部分内容为准。第二部分1. 船位动态报告条款船舶到港前,出租人应将到港时间及时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应在船舶到港前第3/2/1天及时向承租人更新并报告船舶动态。2. 装货/卸货条款(1)费用/风险承租人负责将货物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

4、绑扎和/或加固,并从舱内提取和卸 货,出租人不承担前述作业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如为保护所运输货物使用垫舱物料, 承租人应提供并自行承担责任、风险、费用放置所有垫舱物料,出租人允许在船上使用所 有可用的垫舱物料。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自行负责在卸货后移走所有垫舱物料,所花费时间 应计入装卸时间。装卸工人以及参与货物上述作业的船员均视为承租人的雇佣人员,但船长有权监督装卸等 作业。(2)船吊除非船舶无船吊或双方同意不使用船舶装卸设备,出租人应在装/卸货物的全部过程中提供船舶装卸设备供承租人使用,并提供足够的动力。所提供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 非由于承租人以及装卸工人方面的原因导致,所有因船舶装卸设

5、备或动力不足导致实际时 间损失(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船吊/绞盘车数量按比例计算)不得被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 问。应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应提供船员担任船吊/绞盘车司机。如果当地规章禁止,则承租人 应承担费用自行安排船吊/绞盘车司机,并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3)装卸工人损害 承租人负责装卸工人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正常损耗除外)。该损害应由船长在合理时间 内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装卸工人,否则承租人不承担责任。船长应尽力取得装卸工 人的书面认可作为证据。承租人必须在航次结束前修复装卸工人所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但如该损害有损船舶的适 航则应在造成或发现损害的港口起航前修复,所有额外费用亦由承租人承担,

6、时间损失则 按滞期费率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未约定滞期费率的,则按实际损失计算。3. 最长允许待装时间条款 如船舶到达装货港锚地或约定的地点后,因承租人未能备妥货物,或者因其他非出租人原 因未能在前表第12格列明的时限前开始装货作业的,出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4. 装卸时间起算、计算条款若船舶直接靠泊的,装卸时间自船舶靠泊完成之时起算,若船舶无法直接靠泊的,则从船 舶到达装/卸货港口锚地锚泊时起算,装卸时间以装卸事实记录或者航海日志记载为准。从等泊位置移到装/卸泊位的时间不应计入装卸时间。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从发现之时起至船舶再次准备就绪的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 问。若船舶重新准备就绪所耗

7、费时间超过 24/小时的,则承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 同。装卸时间包括节假日,如以“日”为单位计算,则连续 24小时计算,不足1日部分按比 例计算。5. 附近港口卸货条款如卸货港口或地点发生不安全情形,船长或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发出船舶不能抵达目的港通 知,承租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后指定替代安全港口或其它安全地点。否 则,船长或出租人有权选择附近合理替代港口进行卸货。如同在原卸货港卸货一样,出租 人有权收取相同运费,并视航程情况,按比例增加替代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6. 运费支付条款(1) 如约定运费预付(包括部分预付)的,相应运费应当在船舶相应载货航次开航后3/个工作日支付,无论船舶/货物是否

8、灭失,不予返还。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 否则出租人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单证。预付运费,承租人应该按实际装货重量/数量支付。(2) 如约定运费到付(包括部分到付)的,则相应运费应丁货物到达卸货港开舱卸货之前支付。如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承租人应按照实际到达卸货港之货物重量/数量支付运费。(3) 除由丁出租人原因外,如果计费数量少丁约定最小货量的,按最小货量计收运费。7. 滞期费用/速遣费用条款滞期费用/速遣费率由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第一部分约定支付,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滞 期费用结算方式可另行约定。除另作约定外,滞期费用/速遣费用应在相应装卸货物作业结束后结算。选择装卸港口装 卸时间并用的,则

9、应在卸货作业结束后结算8. 最长允许滞期时间和延滞损失条款若装卸滞期时间超过该前表第11格约定期限的,船舶延滞损失可由出租人选择按当时市 场实际损失计收。9. 费用支付与留置权条款除非另有约定,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滞留损失、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应在货物提取之 前支付完毕。对于未支付的前述费用,以及为取得该笔收入所发生的费用等,出租人可以 对货物享有留置权。10. 出租人责任条款出租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十货舱、 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以及出租人所提供的集装箱等装运工具适于并能安全收受、 载运和保管货物。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并应当按照约定

10、妥善地装载、搬移、积 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但出租 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届于违反前款规 定的行为。11. 解约条款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 在解约日期前,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 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在工作日的 24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否则 视为承租人接受新的抵达时间作为受灾期限。12. 税收和使费条款(a) 关于船舶一一出租人支付所有通常对船舶征收的

11、使费、费用和税。(b) 关于货物一一承租人支付所有通常对货物征收的使费、费用和税。(c) 关于运费一一承租人支付所有对运费征收的税,另有约定除外。13. 代理除另有约定外,装货港和卸货港由出租人指定自己的代理人。14.法律和仲裁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 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附加其他选择性条款(由当事人按需要选择):1. 普通罢工条款(a) 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 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

12、,船长或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承租人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出租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 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他货物。(b) 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到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 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示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和危险的安 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出租人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在

13、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 船舶应和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运费应按比例增加。(c) 除了上述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任何罢工或停工而无法或影响货物装卸所引起的 后果均不负责任。2. 战争风险(Voywar1993)(1)本条定义(a) “出租人”指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实际承运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或船长。(b) “战争风险”包括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内战,内乱或 革命,破坏活动,海盗行为,侵略行为,敌对或恶意行为,封锁,或任何个人,团体,侵 略者,政府,

14、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锁的任何行动(无论是针对所有船舶或某一船旗的船 舶,或针对某种货物或船员),且根据船长和 /或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可能或似乎将对船 舶,其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构成危险。(2)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根据船长和 /或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发现履行合同 或任何部分合同将使船舶或船长和船员后货物在航次任何阶段遭受战争风险,则出租人有权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或拒绝履行部分合同。如果该租约规定了装卸货物港的范 围,且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将使船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上人员遭受战争风险,出租人应 首先要求承租人指定在范围内的其他港口,仅在承租人收到该要求48小时后仍未指定安全港时有权

15、解除租船合同。(3) 无论在开始装货后或在卸货结束前的航行的任何阶段,根据船长和/或出租人的合理 判断,发现船舶,货物(或部分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将遭受战争风险,则不能要 求船长继续装货或继续航程或部分航程或签发提单,或通过任何运河或水道,或前往或滞留在任何港口。如发生此种情况,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指定卸货的安全港口。如在收到该 通知48小时后,承租人未指定所述港口,船东有权选择在任何安全港口(包括装货港) 卸下货物,并视为合同的全部履行。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那里得到因该卸货的额外支出, 如在非装货港卸货,则就象货物运达至目的性一样船东有权收取全部运费,如超过原卸港 100海里,则按距离收取额外运费,且出租人有权因该支出和运费留置货物。(4) 如在装货开始后,根据船长和/或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发现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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