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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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这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文(建设类)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类)编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章总则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合同法、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 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 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 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

3、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达到场地平整;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 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 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 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 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 的审查要件。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 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 币大写 万元整,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部门签订的

4、合同约定支付。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 大写 万元整作为履行合同 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条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 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 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 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 测虽,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 凭

5、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 地使用证。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 物的,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上匕例: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 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 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年。第十六条

6、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由受让人向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由受让 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 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 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 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九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 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 的土地用

7、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 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 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 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 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 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 执行。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 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 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

8、物、其他附着物的 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 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 人认定符合下列第 项规定之条件: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 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加上,方可转让。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 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 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

9、具已开 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 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 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 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 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 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10、,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 押。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持本 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 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 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 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

11、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 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 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 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 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 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 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 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 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

12、批准续期的,土地 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 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 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48小时内将 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 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

13、同约定,按时支付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向出让人缴纳 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 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 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 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 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 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的o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 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并退还已经支

14、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 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1年。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 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 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 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 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姒下的土地闲置费;满 2年 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 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

15、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 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 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 损失。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 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 帐号的,应在变更后 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 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 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 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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