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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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市公积金借款合同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个人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个人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货款种类:合同编号:借款人:电 话:住 址:邮政编码:货款银行:电 话:法定代表人: 传 真:地 址:邮政编码: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

2、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共同遵守执行。第_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 区(县)街道(镇)路(村)弄 号室的住房。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 (月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办理。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

3、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 如需动用甲方本人, 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 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 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 可免存。第六条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 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 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 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 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 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

4、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 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 用。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 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 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 (大写)万 仟 白 拾 元整。(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 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 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 月份办理 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

5、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 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 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 原贷款经办行还款。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 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第八条贷款担保篇二:20XX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20XX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合同编号:货款种类:借款人:电话:住址: 邮政编码:货款银行: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地址:邮政编码: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

6、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 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 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 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共同遵守执行。第_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 区 (县)街道(镇)路(村)弄 号室的住房。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

7、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 (月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办理。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 如需动用甲方本人 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 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 可免存。第六条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 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 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 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 地产

8、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 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 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 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1) 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 仟 白拾 元整。(2) 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 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 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

9、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 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 月份办理一 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 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 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 原贷款经办行还款。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 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第八条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 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 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

10、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 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 止。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 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 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 交乙方保管。第九条合同公证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 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 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

11、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 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 同后生效。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 天计收万分之 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 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

12、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 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 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篇三: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字20XX8号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 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

13、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 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 于正常缴存状态;(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 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 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 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 包括:新

14、建商品住房、存虽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 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 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 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 30%; (2)购买存虽住房的,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 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 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 (预) 算的30% 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

15、,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处(2)购买存虽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 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 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 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第六条借款人购买存虽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虽 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房龄不超过 29年;(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 品住房、存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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