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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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问题的提出,福建保安搜身、超市 搜身; 私人电话号码进黄页事件; 自然人遗存的法律地位; 居民楼顶建造移动电话基站之争; 住宅小区宣传栏的设与废之争;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谁做主之争; 城管执法成本谁支付之争; 动迁主体地位的认定; 紧急救助利益的法律地位。,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概念: 人们在生活、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财产支配和交换关系。 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财产关系的建立、变更、消灭一般基于自愿;(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一般为等价有偿。 范围: 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等,以下关系哪些由民法调整?,房屋买卖 土

2、地租赁 损害赔偿 遗产分割 动产占有 财产所有 男女恋爱 超生罚款 税款征收 结婚离婚 子女收养 父母子女 远洋运输 好意施惠 土地批租 商标注册 专利转让 更改姓名 国债发行 股票发行 法定继承,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2、人身关系 与特定人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与特定人不可分离;(3)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发生前提。,民法的概述,(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之分。 凡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

3、范均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的概述,(三)民法编纂体例 1、罗马式 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人法、物法、诉讼。 法国民法典采此例,但将诉讼排除在外,分三编: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限制、取得财产的种方法。,民法的概述,(三)民法编纂体例 2、潘德克吞式 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学说汇纂)的音译。潘德克吞法学,是指19世纪德意志法学通过对学说汇纂的研究构成的近代民法理论体系。 德国民法典采此例。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趋势采此例。,民法的本质,(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

4、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二)民法是私法,关于私法的几种学说: 目的说: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为公法;以保护私益为目的的为私法。 效力说:产生权力关系的为公法;产生平等对立关系的为私法。 主体说:主体一方为国家、公共团体的为公法;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 统治关系说:双方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统治主体说:规定统治主体(国家)生活关系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和利益。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动。

5、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 国家干预私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律。,(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立。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民事活动守法守德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3、由民法调整 4、以民事权利义

6、务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成立的三要素: 1、意志(理念); 2、载体(外部实存); 3、人格(成为法律意义人的资格)。 民事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事物)。 特点:客观性、效用性、可支配性、稀缺性、适法性 分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7、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之力。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状况。 法律事实的特征: 1、客观状况;2、产生法律后果;3、为法律所规定。 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充要条件。,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自然事实 (一)状态(如占有) (二)事件(果实分离) 1、外形事件(出生、死亡、成年、患精神疾病、精神疾病的康复、生死不明等) 2、内心事件(知、不知、善意、恶意等) 3、第三人的行为,法律事实的分类,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

8、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事实的分类,二、行为 (二)违法行为 1、违约行为 2、侵权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 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事实构成,事实构成的概念:事实构成,又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结合。 事实构成的类型:行为与事件的构成;

9、行为与行为的构成;事件与事件的构,民事权利的性质,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由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限度。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但是,人是群居类动物,任何人均不能为所欲为,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该自由活动的范围就是权利。 权利,即自由。,权利的内容,本体性权能 救济性权能 处分性权能 保全性权能,权利的分类,一、基于权利主体分类:身份权与非身份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基于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基于权利内容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能权、 四、基于权利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期待权、抗辩权 五、基于权利相互关系分类:原权利与

10、救济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的竞合,一、概念:数个权利具有同一目的,各权利之行使发生同一后果,其中一个权利的行使,其他权利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的,谓权利的竞合。 二、依据:权利的竞合基于法规的竞合 三、关于权利竞合的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四、权利竞合的立法例:禁止竞合;允许竞合;有限制地选择诉讼模式 五、权利竞合之后果:选择其中一项权利行使;区别权利聚合与权利竞合,权利的行使,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权利行使的限制,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限制、约

11、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特权、物权优先权,权利的维护,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民事义务概述,概念: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 特征:应当作为或不作为;受法律之强制;义务自主或法定。 种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不履行义务之后果,(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后果。 特征:是私法上的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12、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之含义,作为一种职责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上是一种义务。如民法通则中的监护人的责任。 作为一种债务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为债务。如 票据法中的票据责任。 作为一种债的履行保障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上是一种债的担保。如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作为一种不履行民事义务后果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如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能够参加民

13、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发生与终止:始于出生(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终于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在遗产继承中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在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时应当考虑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 四、关于劳动、婚姻的权利能力发生时间。,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胎儿权利能力附条件:附停止条件;附解除条件。 胎儿权利能力及于范围:概括主义立法模式下,及于全部民事法律关系;个别规定立法模式下,胎儿的权利能力仅及于个别民事法律关系。诸如:继承、受遗赠、未来抚养费赔偿、接受赠送等。,自然人遗存保护,一、自然人之遗存:物质上的遗存(尸体、遗骸、骨灰);

14、精神上的遗存(名誉、荣誉、姓名、肖像、隐私) 二、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保护的必要性 (二)保护的理论根据:1、自然人权利的延伸说;2、遗属的权利说;3、死者权利与遗属权利的结合说;4、法益说 三、保护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范围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自然人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资格。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备条件:达到一定的年龄及精神正常。 具有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条件:1、年满16岁;2、以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3、精神正常。 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具备的条件: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精神正常,或者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的人

15、:未满十岁的人或者不能辨认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自然人的住所,住所: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场所。 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的居所为住所。 户籍所在地的居所与经常居住地的居所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的居所为住所。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疗的除外。,监护,监护的定义:监护人照顾、管教、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或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具备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

16、失行为能力;4、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宣告失踪,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失踪的法律制度。 要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2、没有音讯的状况持续一定的时间;3、厉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4、法院公告查找(公告期间3个月)。 效力: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撤销:1、条件:失踪人复出或知其下落;失踪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2、效力:代管关系消灭;财产移交;报告工作情况。,宣告死亡,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要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因战争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没有音讯满一定期间(一般为4年;因以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事件发生起满2年;因以外事件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无须经过一定时间);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分四个顺序,前一顺序未申请,后一顺序不能申请);4、法院公告寻找(公告期间1年;因以外事件下落不明且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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