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指导人行为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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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人行为的两个方面每一个人都这样或者那样的活着,做着自己喜欢或者不喜欢的事,按照自己的形式存在着,并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表现出自己的风格,既然大家生来总会找到自己的存在方式,那么是否还有必要去刻意的去思考人该如何存在,又是什么决定了一个人就这样或那样的存在着呢?存在对于每一个生命体都是其本能,而任何生命体都能够依据自身机体的客观条件,去寻找一个适合自己的存在方式,就像自然界得所有生命体,都有自己的存在轨迹,而人是不是同样具有那注定了的轨迹呢?是什么决定了人的行为呢?其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准则,或明确的,或潜意识里的,要想清晰的去解析一个人的行为,并非一件易事,而要给所有的人强加一个共同的准则

2、,更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这里并非谋求剖析人类的行为,而只是提出指引人行为的两个潜在倾向性,虽说是两个方面,但并非两者之间具有清晰的界限,彼此孤立的作用,反而恰恰相反,二者永远是共同作用的,只不过不同时期,对待不同的问题,二者各有侧重而已。是什么影响决定着人的行为呢,还是要从人的主观性入手,因为人的行为虽然受各种外在环境的影响,但最终决定人行为的,还是人的主观性,抛开人体五大具体感官对于内外界信号的本能反应外,人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心和脑的作用,这里所说的指导人行为的两个方面,就是个人在决定自己的行为时,心或者脑所起作用的主与辅。首先说一下心对于人行为的决定作用,在指导人的行为过程中,心的作用更

3、据客观性,倾向于本能性的作用,一个人可以不接受一切属于人类的主观认知,同样可以存在于自然界,例如一个从小被狼养大的孩子,他的行为可以不受到人类伦理道德的束缚,虽然他需要去学习狼的生存法则,但从人的角度讲,他的行为不受人类思维支配, 因为狼没有人类那么强的主观认知能力,所以在那个狼孩的脑海里定然没有太多的主观性认知的东西,从而更多的保留了心对于行为的支配,也就是说抛开人类的主观认知,人类是可以生存的,就像我们的祖先,没有太多知识积累同样能够在自然界存在。但是对于现代人来说,毕竟我们生存的环境,被太多人类主观精神类存在所包围,很难脱离这些主观认知而存在,那么又应该如何去界定心对于行为的作用呢?在这

4、里将心的含义扩大化,赋予“心”更多的主观性,将被心所认可的伦理道德类的主观认知,与心这个客观的存在同化,去考察心在人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对于现存的文化而言,只要其能够传承至今,必然有其在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可取之处。根据对于认知过程的认识,心总会基于自己脑海中的主观认知,去组合出自己认为最为合理的认知,并依此去指导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个人脑海中有多少主观认知或者说关于现世的知识,都能够去找到自己认为合理的生活存在方式,所以心对于行为的作用,具有个人立场上的有益性、合理性,但是对于具有不同主观性的其他认知主体而言,一个没有确切的思维,依据自己的心而行事的人,其行为更加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既然是依

5、据自己的心声去选择存在方式,其行为必然没有太多的规划性、条理性,而是依据即时的内外部环境,去确定自认为合理的行为准则,这里的合理性既受客观之心的评判,更决定于心所接受的伦理道德、文化思想,所以依心而动得人,其行为更多的具有即时性。儒家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就是站在个人主观认知的基础上,依据自己的“心”去处理与自己相关的人、事、物。总的来讲中国人,就是站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立场上,由自己的心去主导自己行为的一类人,因为中国文化自始,就选择了“先验性”的理论作为基础,所以中国人的主观性更加倾向于接受,理所当然的去接受社会主体文化所推崇的东西,无论乐于接受,还是不得不接受。所以在中华文化影

6、响下成长的人,同化于心的伦理道德认识更加具有主观性,毕竟其传承,并未经过个体理性的审视。通常意义上讲,说中国人是比较感性的,所以“感性”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随于“心”的一种行为准则。虽然作为一个中国人,但还是很难用语言去说清楚依“心”行事的那种状态,借助一个简单的例子去分析。当一个人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要去一个自己不知道位置的地方,现代人会选择打车,当出租车司机开了许久将自己送到目的地时,这个人将打车费给司机,但是当其向前看去,前方不远处就是自己上出租车的地方。在这个例子里,对于那个行人而言,如果他是一个依靠大脑或思维行事的人,且条件允许的话,他会在出行前安排好自己的行程、路线,同时,要想能够

7、提前安排好自己的行程、路线,他需要有相关方面的知识。对这个司机而言,他一定很清楚前方不远处,就是这个人要去的地方,但是为了赚取行人的钱,他选择了绕行到达目的地,通常意义上讲,由 A 点到 B 点,由心所自由选择的路线,应该是最短的那条线,那就是心的合理性、有益性原则,而司机选择由 A 点绕行到 B 点,是经过大脑的思考,选择的行为。根据以上实例进行分析,大体上能够找到依心行事与依脑行事大体上的区别,依心行事者,大脑中可以没有太多的主观认知,对自己将来的处境可以是一种完全蒙昧的认识,在行动以前是省心的,而当遇到问题时,更多的是基于自己个人的主观认知,凭借自己的心去找到自认为合理的处理办法,所以依

8、心行事者的行为,更多的具有即时性、随意性、不确定性,以及站在自己立场上的合理性、有益性,而这种合理性、有益性,更多的取决于被心同化的伦理道德认识,所以其行为更多的是蒙昧的、不确定的。依脑或者说依照自己的思维行事的人,追求的更多的是一种确切性,需要有足够的主观认知作为自己行为的支撑,作为自己明确性存在的支柱,这种人在行事前,会根据个人对于主客观条件的认知,对未来的存在进行预判,并针对不同的问题,通过自己的心与脑的作用,对自己预判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准备,所以依脑行事者,在行事前会做不同程度的准备,其行为更加具有明确性、条理性,遇到问题相对会更加的理性,当然对于超出预判的结果,依然需要个人根据自己的主

9、观认知,由心做出最合理的评判,并依此去行事。所以依脑行事者,对与外部环境具有更多的好奇心,因为其追求的是一种较为明确的存在,并且针对不同的主客观事物,需要有更多的主观认知作为基础,尤其是对于客观的事物,更需要知识作为行事的依据。由于在文明度不高的情况下,人更多的受到负能量的主导,其主观认知更多的趋向于,遵从主观认识上对自己具有有利性的原则,所以对于更多的具有主观性的事物,依脑行事者的行为更多的是具有趋利性的。人为什么要动,人的行为、运动,是存在的客观需求,还是主观上的欲求?参照于动物界,大多数动物的行为,更多的是为了获得满足机体存在的食物,是一种客观的需求,而人的行为要复杂的多,人会为了吃、穿

10、、住、用、行去作为,同样会为了虚荣心、责任、金钱、权利等去不懈努力,甚至于不择手段,那么驱使这一切行为的原动力是什么呢?以上的分析,无论是依心行事,还是依脑行事,都更多的是从现象的角度在考虑,接下来将引入“觉明篇”中“幸福快乐”的概念,尝试从本质上去谈指导人行为的准则。快乐是一种认同,根本是机体感官对外部信号的认同,也就是外部信号合于个人机体感官固有谱律,而使机体处于舒适状态,使个人与自然融合的感觉。由于人主客观的统一性,人的快乐主要分为本快乐和精神快乐,根源为本快乐。总的来说,主要是从需求的角度,去研究人的行为,人有五大具体感官和心意两个抽象感官,有谁敢说自己的行为不是为了自己的感官需求呢?

11、而当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的主客观存在,恰恰满足于自己的感官需求时,自然会有一种满足感,姑且将这种感觉定义为“快乐” ,由此快乐的那种感觉,也就成了驱使人行动的原动力,既然人行为的原动力是快乐,那么依心行事或依脑行事,也就成了手段问题。快乐更多的是针对个体而言,而人毕竟是具有社会性的,并且越来越趋于社会性、主观性,所以谈一个人的行为,不可能脱离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决定作用,并且脱离了人的主观性、社会性,单就个体之人而言,不可能拥有足够的主客观能动能力,以获得足以满足自身感官需求的所有物质与精神资料。这就涉及到了“幸福”的概念,幸福是一个更具主观性、社会性的概念,并且是一个相对概念,幸福的根本在于现

12、实存在与主观欲望的统一,也就是说个人所能够获得的物质与精神资料与个人主观所需的重合度,这里的主观所需更多的是指,同化于心的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认知。一个民族主体之人的主观需求有较大的差异性,主要由民族的文化追求所决定,所以一个人对于幸福的理解,以及对于幸福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上层社会的影响决定,如此一个人的行为准则与欲望需求也就不再是个人的问题。没有必要刻意的去区分幸福与快乐的定义,单就快乐主客观的两个方面去分析,同为可以驱使人行为的原动力,这主客观的需求如果一致,倒可以将其等同视之,但是毕竟人的主观差异性是巨大的,上升为社会的主体文化诉求,同样是具有差异性的,就像东西方文化的不同追求一样,又

13、应该如何去权衡一个人主客观的需求呢?同时有应该如何去看待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呢?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人,其主观需求各不相同,同时其行为的方式、内容同样具有各自时代地域的特色,其主要受到当世的总体的主观认知水平和自身对于自然的客观能动力的影响决定,所以不能脱离时代地域的背景,去评判一个人的行为,或一个民族的行为,但同样作为自然人,人的客观所需有一定的标准,也就是说人的生存状态有客观的量度,就像现代科学在某些方面所能作为的一样。说人的客观需求具有自然状态下的,较为统一的标准,也就是“觉明篇”提到的“感官固有谱率” ,那就意味着人类的行为,具有一个同一化的准则,并且这个准则具有客观化的倾向,归于自然的

14、标准之下,需要以人类客观的主观认知水平和对自然的能动力为基础,如此在科学的指引下,人类的主观认知也必然趋于客观化,从而实现主客观需求的统一化,甚至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感官需求的统一化,同时个人的诉求与社会的主体文化追求也就具有了一致性。虽然说个人或者社会整体的行为,并不一定具有明确的、具有一致性的目的,但任何个人或民族,在其内心或其主体文化中都会有潜在的一个追求,那就是通过个人或社会的行为,实现个体在社会与自然中的一种存在状态。人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从客观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就在于社会的追求,逐渐趋向于满足社会主体的客观所需,其实现的关键首先是客观意义上,人类总体认知水平,其次是主观意义上,社会主体之人对于自身客观需求的有知有觉。人类的行为从历史的角度看,就是为了实现自然所希求的,人类所应该达到的那种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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