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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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煤矿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 管理矿内部劳动力资源配置 , 充分挖掘内部劳动力资源 潜力, 促进内部劳动力合理、科学、 规范地流动 , 使劳动力使用按照合理规 范、 竞争有序、注重品质、注重能力的原则 , 最终达到企业价值和员工价值 的共同提升与发展 , 增强企业活力与员工竞争力。 第二条保持一定数量具备专业技能、知识、 能力的人员 , 利用现有劳 动力资源 , 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 在实现矿井各项目标的同 时也满足个人的利益 , 切实做到人尽其才 , 才尽其用 , 不断提升矿井 安全技术 管

2、理水平。 第三条加强全矿职工劳动纪律观念, 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 使全 体职工树立企业主人翁精神, 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提高职工遵守 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第四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调整劳动关系 , 建立维护本单位生产、工 作及生活秩序的劳动 制度, 实现劳动者与矿方共同增值, 将无效流动带来的损 耗降至最低 , 促进矿井整体进步。 第五条使矿劳动力 管理更规范化、正常化 , 达到最佳劳动力组合 , 增强 企业活力 , 保证矿井 安全生产, 确保矿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提高企业 综合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

3、除。 第一条依据公司对 煤矿的组织架构 , 适应煤炭行业管理要求和煤矿实际 情况进行设定 , 实行定部门、定岗、 定员控制。 第二条依据政府”七部一中心”的设置原则和公司管理需要, 制定统一 的煤矿组织架构 , 并根据煤矿当前的实际生产能力、生产条件、地质条件、 采区布置等实际情况 , 制定每个煤矿的定岗定员标准。 煤矿组织架构图如下图所示: 第三条矿级领导按”一正五副”进行配置, 即: 矿长、 生产副矿长、安全 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矿长由公司直接任免, 副 矿长由矿长提名并由公司考核聘用, 矿长对副矿长具有任免建议权。 第四条矿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部门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

4、编制, 建立组织 机构和配备人员 , 负责除副矿长以外的其它人员的聘用, 并报公司备案。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第五条如因井下地质条件复杂特殊, 矿可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设立地测科 , 负责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矿所制定基本 管理制度 , 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 对一般规章制度 需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用工和培训 第一节劳动用工 第一条本矿系统内所有职工分为二类: 正式职工和短期聘用合同职工。 正式职工享受矿 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 短期聘用职工是具有明确聘 用期的临时工、返聘的离退休工人以及少数特聘人员, 其待遇由劳动合同

5、规定。 第二条 职位变动 1、 职位变动分为升职、调职、 降职和调动。矿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 业务能力、绩效考核等多方面综合体现, 决定升职、调职、 降职和调动。根 据工作需要 , 可直接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 2 、 矿在决定员工的职位变动时将遵循以下原则: (1) 既满足矿业务发展的需要又能有效地发挥员工能力。 (2) 为员工提供满意和有挑战性的工作机会。 (3) 经过多岗位的变动 , 发掘员工各方面的能力 , 培养员工今后承担更大的 责任。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4) 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5) 给业务能力较弱的员工以

6、培训和重新配置的机会。 3、 任何职位变动均须严格遵循人事变动原则和流程, 同时薪资也可按调 动后的情况作出调整。 4、 升职 (1) 晋升依据业绩突出 , 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及献身精神。 (2) 程序 a)由用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名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 b)矿管理层研究审核 , 矿长批准 ; c) 人力资源与行政科行文发各单位(部门) 。 (3) 各部门 ( 单位) 中层管理人员 (部门正职和副总以上 ) 提拔任用须按照授 权书规定 , 上报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备案。 5、 调职 (1) 员工申请调职程序 : a)员工填写员工内部调动申请; b) 部门经理审批 ;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

7、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c) 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报矿长批准。 (2) 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职务, 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报矿长批准后直接 办理并通知相关员工。 6、 降职 (1) 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位列末等者; (2) 发生重大的工作失误 , 给公司或矿造成重大损失 ; (3) 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 ; 7、 调动 (1) 按照公司企业内部人力资源调配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2) 公司内部需调动的人员 , 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办理正规调动手 续, 否则, 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 (3) 矿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在本企业内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和工

8、作岗位 , 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报矿长批准后, 直接办理并通知相关员工; 8、 员工接到职位变动通知后 , 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 前往新任 职岗位报到。 第三条根据矿井 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 用工单位可提交用工申请 , 经分 管副矿长审核 , 报矿长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科统一进行对外招用合同制工、 农民协议工、合同工 , 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或其它辅助工作; 没有经过此程序的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一切用工矿不给予承认 , 一切责任由当事人和责任人负责, 矿拥有追究其责任 的权力 ; 干部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超出定员编制的调动、跨线调动、一 次

9、超出 10 人以上的整体调动原则上由分管矿领导同意, 经矿长批准才可进行人 员调配 ; 安全生产口内部员工的个别调配, 由生产矿长征求基层意见和相关领导 后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执行; 其它单位员工在其单位内部调动, 由单位提出 申请经分管副矿长同意 , 报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 矿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 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招工原则 ,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并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前提下, 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 方 式、 数量等。 第四条符合矿招工条件的 , 可在矿规定时间内按照招工简章的要求携带 资料到矿指定单位报名应招。 第五条矿方招工基本程序 : 1、 报名结束后 , 人力资源

10、与行政科初审报名人员资格, 定应试人员名单 ; 2、 应试人员按时带有效证件到应聘处应试; 3、 应试内容包括 : 体格检查、面试、 书面考试、特殊技术人员现场演 练等; 4、 矿领导初步研究决定录用人员; 5、 对初步录用人员进行培训 , 经考试合格的正式录用 ; 6、 鉴定劳动合同、签订师徒合同。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第六条招工期限届满后 , 经体格检查、文化考核合格的 , 在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矿方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及新工人试用期由双方协商或由矿方根据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确 定(新工人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 第七条签订劳动合同

11、时 , 应招者应提供本人与任何其它用人单位不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凭证。 第八条在册职工合同期满 , 矿方可根据 安全生产情况决定职工合同的续 签与否 ; 对于严重违返 法律法规 、 矿纪矿规的以及矿根据生产经营不需要的职 工, 不再续订合同。 职工本人要求继续在矿工作的, 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 日内书面申请 , 经 矿领导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矿各单位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受刑事处分被开除矿籍、解 除劳动关系或由职工个人原因辞职、自动离职造成缺员的 , 由单位提出申请 , 经矿研究统一调配或重新招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招工或冒名顶替, 对 于未正式程序办理手续并与矿签定劳动合同的

12、职工, 一切责任由本人和当事人 负责, 矿不负责一切责任。 第十条部门领导及矿其它干部不得隐瞒矿方擅自安排矿外人员入矿工作; 应将本单位辞职职工或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到人力资源与行政科, 经矿研究作 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矿方实行劳动用工举报 制度。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各单位职工对本单位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的, 有权向矿方和人力资源与行政 科举报 , 经矿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与行政科查证属实后, 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精 神或物质奖励并替举报者保密, 按矿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矿在职职工转为合同制工或拟招职工为合同制工的要报请公司人 力资源与行政部

13、批准 , 方可执行。 第二节职工培训 第十三条被招用者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被招劳动者由矿培训部门 , 根据工种制定相应的培训 计划及教学大纲 , 报 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审批后, 交人力资源与行政科备案方可施教; 如有特殊工种需 外出培训的 , 由矿培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分管副矿长或矿长审批后, 由矿 统一安排或组织劳动者外出培训。 第十四条被招劳动者分配到矿属单位后, 应由所在单位领导选择思想觉 悟高、 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分劳动者的师傅。 师傅应集中对新职工进行劳动态度、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所在单位安 排由师傅带领新工人上岗, 并与之签订师徒合同 , 分别交人力资源与

14、行政科、 安监部门备案。学习期满或见习期后, 待熟悉工作环境 , 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第十五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或者现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转岗、转业 的, 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殊作 业资格 , 方可上岗作业。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第十六条矿在职职工改变工种 , 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 时, 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 , 考核取得合格证后 , 方能上岗 . 特殊工种离开生产工作岗位1 年以上 , 又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的, 所在单 位应给该职工一定的熟悉期, 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 , 方能上岗作业

15、。 第十七条经矿出资培训的特殊工种或技术人员, 上岗后应当为矿方服务 3 至 5 年的时间 ; 无正当理由自动退出该特殊工作岗位或无故要求调离特殊工作 岗位的 , 应退还矿因培训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并赔偿矿方因特殊工种缺员所造 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各单位严禁擅自调动要害工种和特殊工种, 若确因工作需要调 动的, 应书面申请 , 由矿统一安排 ; 没接到通知或其它职工未到岗前任何单位及 个人不得安排该岗职工离岗; 否则, 一切后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矿培训部门应制定班长以上干部、技术人员及特殊要害工种的 常年培训 计划, 根据工种安排应接受培训的课时, 定期组织培训 ; 各单位要

16、积极 配合矿培训部门搞好职工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 经常组织职工对矿相关文件制度 和安全规程 等学习培训。 第二十条矿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等形式的学习 , 对所 学专业经矿方批准的 , 矿方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学习结束、取得一定技术资格、 专业技能的职工给予报销相应费用( 具体参照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并为矿服务 3 至 5 年的时间 , 否则, 退还矿报费用。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特殊原因经矿方同意调出或转岗的除外。 第三节职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矿方对其所有劳动者进行建档管理。职工档案的管理由人力 资源与行政科统一管理 , 个人不得保存档案的原件。 职工调动到非本矿以外的单位或部门, 应及时将本人档案转入其调入单位。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变化等原因需转递职工档案的, 在转递过程中要遵循 保密原则 , 一般经过机要通道转递 , 不能交由本人自带。 第二十三条查阅职工人事档案时 , 应由申请查阅者出示书面查阅报告, 写明查阅对象、理由、 目的、 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 , 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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