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保险合同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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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难点: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二、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二)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2、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注意: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三) 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对于财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补偿,而不能使其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四) 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保险合同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五)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比一般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诚实和信用要求更为严格。,(六)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依照该条款,

3、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高度相关,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与投保财产的状况作出承保决策。,(七)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2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 可保利益,内容 保险条款(权利、义务),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 它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 保险人(Insu

4、rer,Underwriter) (1) 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2) 资格:一般为法人,英国伦敦劳合社承保人为 特例 (3) 基本权利:收取保费 (4) 基本义务:承担赔付责任,(1) 概念: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 投保人 (Applicant),(2) 资格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充当投保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义务:缴纳保险费,(1) 概念:被保险人是指

5、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金的人。,(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 被保险人 (Insured),(2) 资格: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3)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索取保险金。,(4) 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常见于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 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常见于人身险。,(1)概念: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2. 受益人 (Beneficiary),(2)产生: 指定 (不一定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法定(没有指定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3)资格:无资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及合法组织),(4)权利:受益权 排他性,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

7、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法,受益权及其特点,受益权: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通常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为被保险人。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人。 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了有及时通知的业务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受益权的特点,1、受益权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2、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3、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 4、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 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受益人先于被保

8、险人死亡的 2、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4、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3、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1)含义: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寿险合同。 保单持有人既可是个人,也可是组织机构,实务中,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较普遍 (2)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保单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案例1,林勇,男,岁,年月投保了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年月日,林勇回老家

9、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年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分析:,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 3、本案的关键在于“妻

10、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结论 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案例2,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

11、王某的母亲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12、,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利益投保的初衷。,综上分析,本案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课堂讨论,案例一:李某于2002年8月2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6

13、万元,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投保时李某与妻子王某已结婚5年,生有一子,2周岁。2003年8月李某与王某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2004年5月李某与蔡某再婚,蔡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女,由蔡某抚养。2004年10月李某因车祸死亡,经保险公司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应给付6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何分配,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人身险人的生命、身体,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财产险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一)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概念 保险合同的条款又称为保险条款,是规定保险人

14、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三、保险合同的内容,2. 分类,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2) 按合同约束力,法定条款 任选条款,(1)按合同内容,(1)当事人姓名,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简称为保额 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赔付的最高责任限额。 (4)保险费 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而支付的价格,保费保额费率) (5)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期间,可按日历年月计算和以事件的始末期计算。,3. 保险合同的内容,(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1. 投保单 (proposal ) :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

15、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 暂保单 ( cover note ) :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3. 保险单 (policy ) :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4. 保险凭证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 :小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内容简化,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约Offer 由投保人提出,承诺 Acceptance 由保险人作出,保险合同的 订立程序,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16、,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成立即生效 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案例,年4月9日,A电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同年6月,该厂遇洪灾,保险公司理赔后应向其支付水灾赔款计296 900元,在兑现赔款时,保险公司提出先汇29万元给A电瓷厂,余款6 900元作为来年续保保费留在保险公司,A电瓷厂表示同意于次年保险期满时到该保险公司续保。于是,保险公司遂将6 900元赔款扣留于公司应付赔款帐上,拟于续保签单后转入保费收入帐目。,同年9月30日,A电瓷厂更名为B电瓷厂,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次年4月工商部门批准注销。同时,A电瓷厂保险到期,更名后的B电瓷厂负责人冯某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到B电瓷厂进行了现场验标,缮制了投保平面图,填写了投保单和投保清单。在办理剩余手续时,保险公司发现原赔款被扣留的单位是A电瓷厂,而现在投保的是B电瓷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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