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通大厦电力改造监理合同精编版

上传人:ahu****ng1 文档编号:142049699 上传时间:2020-08-15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1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通大厦电力改造监理合同精编版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国通大厦电力改造监理合同精编版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国通大厦电力改造监理合同精编版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国通大厦电力改造监理合同精编版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国通大厦电力改造监理合同精编版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通大厦电力改造监理合同精编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通大厦电力改造监理合同精编版(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资料推荐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国通机楼配套改造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23号国通大厦 业 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监理单位 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局印制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合 同 书业 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监理单位: 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国通机楼配套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2、9023号国通大厦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改造工程 工程等级: 三等 投资性质: 自筹 总投资: 约980万元 其 它: 第二条 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中的措词的用法同义。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 监理委托函;3.2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3.3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3.4监理工作考评细则3.5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四条 监理范围: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3、(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第五条 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5.1 监理酬金的计取,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 5.1.1执行; 5.1.1 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取: 监理酬金率为 3.9% ,取整共计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 38.22万元 ,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项目的监理费用按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用规定,降低 0.9% 取费后监理费为: 29.4万元 。 (监理酬金总额=工程投资额监理酬金率) 5.1.2 按投入人数、时间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 / 元/人。日(月) 投入人数工作日(月)数。 5.2 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5.2.1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

4、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 / 5.2.2 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预付款的支付:自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 /日内业主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 / ,作为预付款;即 / (2)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 / 执行:A、 按月度额支付: 月度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预付款)/监理期限(月);即 / 。B、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业主按监理工程师同业主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审定的当月完成实物工作量与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的百分比支付当月监理酬金; 当月监理酬金=(实物工作量+设备购置费)监理酬金率;即 / 。5.2.3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监理人提供全额发

5、票之日起30日内,业主应按监理酬金总额的97%,先扣除期间发生的监理扣款总额后,将剩余的作为实际支付额。 即:监理酬金97%预付款第一次支付期间的监理扣款总额5.2.4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2年后,业主根据监理人保修阶段工作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监理酬金总额3%,先扣除期间发生的监理扣款总额后,将剩余的作为实际支付额。即:监理酬金3%第二次支付期间的监理扣款总额5.3 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的0.5%的滞纳金,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利息。第六条 监理期限: 6.1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2007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

6、程保修期限届满完成。6.2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业主: (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签于 年 月 日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

7、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4)“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5)“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7)“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8)“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10)“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

8、2条 监理依据:(1)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 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3) 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 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任务和内容第4条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第5条

9、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1) 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2) 协助业主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3) 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第6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1) 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2) 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3) 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4) 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5) 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6)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7) 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7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1) 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

10、(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2) 核查施工图预算;(3) 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8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1) 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2) 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3)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4) 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5) 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6) 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7)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8)

11、 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藏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9) 负责施工现场签证;(10) 监管房地产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书面通知房地产预售款监管机构向房地产转让人划款;(11) 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2) 组织业主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3)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4) 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第9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10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1

12、1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 权 益。第12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找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13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 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14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15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6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7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18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