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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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制 度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 制度的规定,规范本委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行政许 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委建立“行政事项受理窗口” ,统一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事项。第三条本委“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事项如下:(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 托代理人到本委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三)组织接待行政许可事项咨询;(四)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许可 事项承办处室

2、;(五)督办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六)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七)应当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 “行政事项受理窗 口”承办人员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也可以在本委 网站下载。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费用。第五条“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在工作时间内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按照要求补正全部 申请材料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登记表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一)申请事项符合本委行政许可职权受理的范围。(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

3、提供法 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三)申请材料中有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的申请书;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有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变 更项目主体的,有原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 请书和原项目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四)申请材料中有资质证明类文件复印件的,申请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印件已加盖其单位公章;申请人 是自然人的,复印件已由申请人签字。(五)申请材料符合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提供的材料 种类、数量和形式等要求。(六)申请人没有本制度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4、情形;(七)依法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签发日期为申请事项受理日期。第七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 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 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事项接收材料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 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 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九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

5、政许可的,及时告知 申请人不受理。第十条申请事项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 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二)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受到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 许可的;(三)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 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 可的。第条申请人现场咨询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人员应 当认真答复。当场不能解答的,填写

6、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 记单,写明咨询事项并及时送相关处室。需留置咨询人材 料的,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单上明确注明留置 材料的名称、份数和留置日期。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记单 应由咨询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相关处室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登 记单上填写答复意见,转“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告知咨询人。第十二条受理环节中的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事项接收材料凭证、行 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咨询登记单、送达文书和 凭证等,均应注明日期和行政许可编号,由申请人或者咨询 人、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第十三条“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应当按照程序和条件接 收申请材料,不得私自接收、留置申请材料。第十四条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本委领取,同时在本委网站公布。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六个工作日内没有领取 的,“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应当通过挂号信函的形式,邮寄 送达申请人,并将邮寄凭证存档备查。第十五条本制度自 200x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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