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旅客携带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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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指导书入出境旅客携带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作业指导书 版本号:D 修订状态:0 入出境旅客携带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作业指导书版 本 号:D版发布日期:2011.11.01文件编号:BJQS31003030编写人: 卫生处审核人: 法制处 通关处 风险处批准人: 车志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BEIJI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入出境旅客携带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作业指导书1.目的为规范入出境旅客携带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2.适用范

2、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北京各口岸经旅客携带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查验。3.职责北京检验检疫局所属各口岸负责检疫查验旅客携带入出境的特殊物品。4.术语4.1 特殊物品是指通过携带、托运、快件或邮件入出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动态公布的其他入出境特殊物品名录规定的物品。4.2 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4.3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4.4生物制品是: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

3、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4.5血液及其制品是指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5.工作要点5.1 单证审核5.1.1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5.1.2 有效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生处方。5.2 现场查验5.2.1 查验货证是否相符。5.2.2 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泄露,是否符合保存运输条件。5.2.3 特殊物品是否超过有效使用期限。5.3 查验结果处置5

4、.3.1审批单有效,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开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放行。5.3.2 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或审批单超过了有效使用时间的,先予以截留,开具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并要求旅客按照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旅客提交有效审批单后按照5.2现场查验,经检疫合格后可放行。5.3.3 对于移植的人体组织、器官,在医学安全证明齐全的情况下,可先予以放行,同时要求携带人10日内补办审批手续。5.3.4 预防或治疗用血液制品或生物制品(仅限于药品或疫苗),携带的数量不超过医生处方或产品说明书一个疗程的,口岸现场检疫人员核查后可直接放行。5.3.5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

5、予以封存、退回、销毁:5.3.5.1 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5.3.5.2 包装或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5.3.5.3 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5.3.5.4 被截留物自截留之日起60日内未获准许可的;5.3.5.5 旅客携带治疗用特殊物品超过一个疗程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并上报卫生处。5.4资料归档对携带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查验记录进行留存归档,需退回、销毁的上报卫生处。6.相关文件见检验检疫综合行政管理系统(http:/10.11.0.55)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及相关法律法规清单,与卫生检疫类文件清单。7.相关记录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8.流程图 单证审核放行现场查验封存、退回或销毁截留上报卫生处补办审批手续BJQS31003030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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