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管理}纳税人增值税风险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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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纳税人涉税风险及应对方法,涉税风险的含义:企业因为税收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一是故意性违法风险。这种违法性风险是纳税人故意追求的,不存在防范与化解 二是过失性违法风险。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 产生涉税风险的主要因素: 内部因素:企业管理者的经营风格、个性、法律意识等;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素质 外部因素:税制因素 应对方法:增强税收风险意识,主观重视 关注税收政策,熟悉税务处理方法 定期自查,防范未然,增值税常见涉税风险,风险一:收入核算不完整 风险二:收入未及时入

2、账 风险三:销售价格过低,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 风险四: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分类不清,增值税计算错误 风险五:应视同销售的业务未按视同销售处理 风险六: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七: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等特殊销售业务未计入收入 风险八:符合条件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九: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未按照规定纳税 风险十: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风险十一:应转出进项税额的业务未进项税转出 风险十二: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风险十三:自查、查补税款的会计核算错误,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一:收入核算不完整,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各类增值税收入,无论

3、是否开具发票,无论取得方式是货币性资金还是非货币性资金,均要计入销售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均要计提销项税额。 1.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没有全额入账 2.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没有全部计提销项税额 3.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未符合规定条件,直接冲减收入和销项,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4、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一:收入核算不完整,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5、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

6、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一:收入核算不完整,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

7、须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通知单。销售方凭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

8、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一:收入核算不完整,案例分析: 某公司,生产A品牌塑料管材,国税机关对其2010年度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全年未开票收入为数千元,经对部分经营塑料管材的个体户进行调查,该品牌管材在该地区销路较好,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经营该品牌个体户较多。经检查,该公司对销售给个体户的产品,由于对方不需要发票,便未开具发票,该部分收入多数未入账,全年达数十万元,国税机关按偷税对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一:收入核算不完

9、整,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二:收入未及时入账,风险描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会计收入确认的规定存在差异,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规定,确认收入实现,计提销项税额,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

10、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

11、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二:收入未及时入账,案例分析: 某税务机关对A企业2010年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年初、年末均为贷方余额20万元,为收取B公司的货款,全年未发生变动,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后,发现A企业于2009年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2年内按B公司需求供货,收取B公司预付货款20万元,2年结束后按实际结算。实际2010年销售B公司货物25万元,A企业未计入收入。税务机关认为A企业预收账款,应于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依法要求A企业补计收入25万元,补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罚款。,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二:收入未

12、及时入账,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三:销售价格过低,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风险描述:是否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3、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案例分析: 某酒厂2010年底销售一批白酒,购货方A公司与该酒厂长期合作,酒厂销售时半卖半送,该品牌白酒市场价20万元,取得收入12万元,并以此申报纳税。2011年税务检查时发现该笔业务,认为价格明显偏低,按该品牌白酒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要求酒厂补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三:销售价格过低,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四: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分类不清,增值税计算错误,风险

14、描述:是否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应纳税种,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四: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分类不清,增值税计算错误,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

15、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已失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16、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四条: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四: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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