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指南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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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法律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2011年7月1日实施)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3、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2011年1月1日实施),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6条,1、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二、申

3、请工伤认定,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徐汇区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效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4、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4、,(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 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

5、司法机关出具的相 关法律文书;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而劳动者认为构成工伤的,由谁举证?, 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考

6、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方式举证,三、工伤认定作出之前的医疗费用由谁负担?,从业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前,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从工伤保险基金划转至医疗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工伤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再次重申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四、劳动能力鉴定,1.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7、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材料?,4、对区县劳鉴委作出初次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

8、服有何救济渠道?,(1)申请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区县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申请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五、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哪些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

9、或进行工伤康复,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再到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就医或康复。,1、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待遇项目及其计算方式,(1)工伤医疗待遇 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三个目录) 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 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

10、和标准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 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3)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16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

11、工资;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满后的护理) 工伤人员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4)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90%75%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5)工亡待遇 工伤人员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

12、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510级伤残人员在停工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中配偶40%月,其他亲属30%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其计算方式。,(1)停工留薪期间的福利待遇、护理费 停工留薪

13、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鉴委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予以补足;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2)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70%60%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

14、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3)5-10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 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3、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的,享受哪些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根据需要安装辅助器具、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附件九);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协保人员(经就业登记的)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4、协保人员、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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