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11货物运输保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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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保险(上),进出口贸易实务11,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保险概述,保险:是一种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对价,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保险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3,保险主要概念,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 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的价值。,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4,保险关系

2、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对象,是可保事件发生后,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人。 保险人:保险公司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支付保费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给付的人。,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5,保险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具有合法的利益 无论是既得的、还是预期的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 是可以由货币计算的 可保利益与贸易术语 买方在被转让预付保险单时具有可保利益 买方投保时,风险转移前卖方不具有可保利益,2020年8月5日,进

3、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6,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 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 重要事项是指可能影响一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费率的有关情况。 正确陈述 指被保险人在磋商保险合同时,就其对保险标的所知的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 履行合同中的保证,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7,补偿原则,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某些市场价格易波动的保险标的,允许适当提高保险金额。,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8,补偿原则引申,代位求偿原则:指保险标的在发生第三方责任损失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后应将向第三

4、方追偿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9,近因原则,只有单独的损失原因,根据是否属承保的风险决定赔偿与否; 部分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是,只对该部分进行赔偿; 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前因导致的,前因就是近因。,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10,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1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货物保险 陆运货物保险 航空货运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

5、易实务(必修)11-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风险 海上损失 费用 除外责任,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13,风险,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 浪击落海 洪水 地震 火山爆发 自然水体进入,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14,意外事故,火灾 爆炸 搁浅 触礁 沉没 碰撞 倾覆 抛货(投弃) 吊索损害,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15,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16,海上损失,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委付)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

6、海损 由基本险别承保,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全部丧失(被掠夺、没收、扣押等) 保险标的全部丧失原使用价值 保险标的失踪达到一定时间,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17,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无施救、整理价值 丧失货物的所有权,但仍有挽回的可能 无修理价值,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18,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19,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条件 船舶和货物必须处于共同危险;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损失和费用是特殊的; 措施必须是有效的。 共同海损分摊: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多寡按比例

7、分摊。,共同危险,危险是船货等利益方共同的 空载航次发生的事故不是共同海损 为一方的利益所做的牺牲不是共同海损 为救助他船所做的牺牲不是共同海损 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为风险防范行为支出的费用不是共同海损,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0,补充说明,有意的:(船方)明知采取某项行动会带来损失,但仍然为之。 合理的:行动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换取船货的安全。 特殊的:损失和费用并非是船方的义务。 有效的:船舶和货物(的一部分)抵达目的,且其价值超过施救和救助的费用。,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1,共同海损牺牲,抛弃货物 弃货本身 为弃货带来的其它损失 扑灭船

8、上火灾 已着火部分不得列入 灌水、凿洞、搁浅等带来的船货损失 连续恶劣天气导致燃料不足时,去加油港的费用 抛弃残损物 如不抛弃会威胁共同安全 抛弃带来的其它损失 有意搁浅带来的损害 在避难港卸货中造成的损害,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2,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理算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CCPIT北京理算规则 举例: 共同海损600万,受益各方船货运费原值共计2600万,则分摊比例为23.08%,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3,共同海损分摊举例,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4,承运人责任与免责,承运人责任 船舶适航 管货责任:妥善

9、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 承运人免责 船长及船员的驾驶船舶疏忽等17项,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5,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6,主要区别,单独海损: 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 损失由受损方独自承担。 共同海损: 因采取人为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由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按比例共同分摊。,损失程度,“共同海损”被列入部分海损的范畴,是针对受损船舶和货物整体而言。对于个别货主而言,他的货物可能是遭受部分损失,也可能遭到全部损失。 如船上发生火灾时,为救火向货舱注水,导致某货主的纸张全部被水浸湿。,2

10、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7,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8,费用,施救费用:保险标的在遭受可保灾害事故时,与保险利益相关各方对保险标的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保险标的在遭受可保灾害事故时,由第三者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 保险人对这两种费用都有赔付责任。,施救费用,保险标的在受损时经被保险人等抢救并支付了费用,但未能使货物获救,则保险人除了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外,还应在一定限度内赔偿其“施救”费用。 保险人对标的损失和施救费用赔偿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两倍。 无论行动有无效果,保险人都予以补偿。

11、多数情况下属于“单独海损”。,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29,救助费用,支付对象为与保险标的无经济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救助合同性质: 雇佣性合同 无效果,无回报。(No cure, no pay) 赔偿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并按保险金额与获救标的价值比例分担责任。 保额USD100,000,获救价值USD60,000,救助费用USD20,000,保险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赔偿USD40,000以及救助费用USD12,000。,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30,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31,外来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是货物以外客

12、观存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分: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政治、军事、政策、行政原因导致的外来风险。 为适应投保人对外来原因致损货物的风险而寻求保险保障的要求,保险人设立了一系列附加险。,外来风险的除外,货物内在的缺陷 自然损耗 自然变质,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32,案例分析:,一批已投保的货物在航行中载货船着火,船长下令抽海水灭火。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 500箱既受热烤、烟熏,又受水渍损失,但没有火烧痕迹; 200箱被火烧过,并有严重水渍损失; 300箱被火烧毁。 500箱严重水渍损失; 试分析上述情况的海损性质。,2020年8月5日,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33,说明,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为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他原因使船舶、货物受到损害,包括将船舶搁浅或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任何烟熏、火烤所造成的损失只算单独海损。 热烤、烟熏损失是单独海损,水渍损失是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34,2020年8月5日,本课件下载请登录学校课程中心,进出口贸易实务(必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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