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S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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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查和修改 Key Words,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通常,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有银行作出书面

2、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而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契约安排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三方的契约安排: 买卖双方(即申请人和受益人)间的销售合同;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开证申请书,还包括开证协议、担保协议等; 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信用证,若存在保兑行,则保兑行与受益人间仍存在信用证的契约安排。 这三方

3、面契约中的每一项都是独立的。 首先,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与银行之间或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其次,申请人因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不得影响银行的付款承诺。,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且,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顺以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通过信用证条款可以规定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能适合时令。通过适当的检验条款,可以保证货物在装船前的质量、数量,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

4、有困难,他还可以使用信托收据等方式,要求开证行先交单据,然后再付货款。进口商在付款以后,可以立即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作用 对出口商来说,他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的有效信用证,就可以向他的往来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货款。在货物出运之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的银行,即可由该行议付单据,取得货款,这就增加了收款保障,加速了资金周转。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都须经过外经委、外管局的批准,所以出口商取得信用证后,就可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所产生的风险。另外,万能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

5、款或拒绝付款,它必须把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这样,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物权仍在自己手中,损失不会太大。,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作用 对开证行来说,它开出信用证是货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占用其自身资金,还有开证手续费收入,此外,货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担保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当它履行付款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作为保证,如进口商不付款,它可以处理货物,以抵补欠款。如果出售的货款不足以抵偿,仍有权利向进口商追偿其不足部分,所以风险较小。 对出口地银行来说,因有开证行的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即可垫款议付,收取手续费和贴息,然后向开证行或指定的

6、偿付行索偿。,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信开本信用证和电开本信用证。,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内容 现在各开证行的开证格式已基本接近国际商会拟定的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国际商会第416号出版物,1986年),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开证行名称(Issuing Bank)。一般在信用证中首先标出,应为全称加详细地址。 2、信用证号码(L/C Number)。一般不可缺少。 3、信用证形式(Form of Credit)。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7、4、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必须标明开证日期,这是信用证是否生效的基础。 5、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即出口商,它是惟一享有利用信用证支取款项权利的人,因此,必须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的地址。,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和内容 6、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信用证为买卖合同签约双方约定的支付工具,信用证的申请人应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进口商),应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7、信用证金额(L/C Amount)。这是开证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应能满足买卖合同的支付。信用证金额要用大小写分别记载。 8、有效期限(Terms of Validity

8、 或 Expiry Date)。即受益人向银行交单取款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开证行就不再负付款责任。 9、生效地点。即交单地点,UCP 500特别规定信用证除要明确有效期外还要明确一个交单地点,一般为开证行指定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和内容 10、汇票出票人(Drawer)。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只有可转让信用证经转让后,出票人才可能不是原证受益人。 11、汇票付款人(Drawee)。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立汇票的重要依据,汇票付款人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确定。 12、汇票出票条款(Drawn Clause)。主要表明汇票是根据某号信用证开出的。 13、

9、对单据的要求。信用证中一般列明需要的单据,分别说明单据的名称、份数和具体要求。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单据主要是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此外,进口商还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供产地证、品质证书等单据。,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和内容 14、关于货物描述部分。一般包括货名、数量、单价以及包装、唛头价格条件等最主要的内容和合同号码。 15、装运地/目的地。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关于运输的项目有装货港(Port of Loading/Shipment)、卸货港或目的地(Port

10、 of Discharge or Destination)、装运期限(Latest Date of Shipment)等。 16、分装/转运。信用证还必须说明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Pemitted/not Permitted)和可否转运(Transhipment Allowed/not Allowed)。,第六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和内容 17、开证行对有关银行的指示条款。包括对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的指示条款(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Advising Bank/ Paying Bank)。 18、开证行的保证

11、条款。开证行通过保证条款(Engagement/Undertaking Clause)来表明其付款责任。 19、开证行签章。即开证行代表签名(Opening Banks Name and Signature),信开本信用证必须极开证行有权签名人签字方能生效,一般情况下是采取“双签”即两人签字的办法。 20、其他特别条件。其他特别条款(Other Special Condition)主要用以说明一些特别要求。 21、根据UCP 500开立信用证的文句。,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第六章 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进口商申请开证 进出口双方有货物买卖合同中

12、确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后,进口商就应按合同规定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的进口商或开证申请人应填写开证申请书,以作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进口商对开证行申明与保证,用以明确双方责任。,第六章 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开证行对外开证 银行接到申请人完整明确的指示后,应立即按指示开出信用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为开证行。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在法律上就与开证申请人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开证申请书也就成了两者的契约。同时,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缴纳一定金额的抵押金或以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批示的担保。 开证行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信开(Open by Airmail)或电开(O

13、pen by Cable)。,第六章 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通知与保兑 1、信用证的通知与转递 2、信用证的保兑 3、信用证的修改,第六章 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议付与索汇 (一)议付行及议付程序 (二)不符单据的处理 (三)付款、议付与承兑 (四)索汇,第六章 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付款赎单 开证行将票款拨还议信行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如单证相符,进口商就应将开证行所垫票款付清,取得单据,这样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如果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也可以拒绝赎单,此时开证行就会遭受损失,它不能向议付行要求退款,即无追索权。 进口商付

14、款赎单后,即可凭货运单据提货。若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能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只能向出口商索赔,甚至可以进行诉讼或仲裁。,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第六章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开证申请人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2、 合理指示开证。 3、提供开证担保(Seeured agreement for Letter Of Credit)。 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 5、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第六章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开证行 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

15、单据。 3、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第六章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受益人 1、审核信用证条款。 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 3、要求开证行付款、承兑或议付。,第六章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通知行 作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代理责任仅限于将来证和事后的修改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且证明其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它有权不接受开证行的指定通知有关的信用证,但必须无延迟地告知开证行。如果通知行同意通知信用证,就得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必须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负责。 通知行无法确定来证的真伪,必须不拖延地告知开证行,

16、进行查询,核实情况,并可暂不通知受益人;如果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而又决定仍予转递受益人时,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受益人 如果通知行收到外文信用证,可以不予翻译,直接将原文通知受益人,也可以将其翻译后通知受益人,但有关专业术语的翻译如有错误,银行不负责任。如果通知行已经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有修改,则有关修改书也必须由这家银行通知。,第六章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议付行 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 议付行有权不议付。 议付行可以要求受益人将货权作抵押。 议付行有权要求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行、偿付行偿付已向受益人垫付的款项。,第六章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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