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消费税筹划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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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第二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第四节 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第一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从价计缴 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二)从量计缴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缴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 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

2、额税率,案例 某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某种卷烟,该厂以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大箱,每大箱内装250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条100元(不含增值税),试分析卷烟厂转让定价前后消费税税负的大小。,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征收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7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6%;70元以上的卷烟(含7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56%。,按此规定,该卷烟厂转让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

3、100 (150+10025056%) =141.5(万元) 卷烟厂转让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 (150+8025056%) =113.5(万元) 转让定价前后: 应纳税额之差=141.5 - 113.5 =28(万元) 结论: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消费税28万元。,三、兼营业务的计税依据筹划,(一)兼营不同税负应税产品 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应分别核算,以减轻税负。 例6-4 某酒厂本月生产并销售粮食白酒 150吨,实现销售收入75万元,同时销售酒精50吨,实现销售收入10万元。,分析 如果统一核算,则应缴消费税为: (750 000+100 000) 20%+

4、(150+50) 10001=37(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则应缴消费税为: 750 00020%+15010001+100 0005% =30.50(万元) 比较:3730.5=6.50(万元) 结论:分开核算比统一可算减少6.5万元的税额。,(二)消费品的“成套”销售 企业应将“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以保持增值税税负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消费税的负担。,案例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装工具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售价130元,其价格组成如下:化妆品包括一盒胭脂20元、一盒粉底霜15元、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

5、括一瓶浴液17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试分别用“先包装后销售”和“先销售后包装”两种方式来分析该公司的税收成本。,分析: 1.先包装后销售 应全部按化妆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每个包装组合的消费品应纳消费税 =13030% =39(元) 2.先销售后包装 应作为纳税人的兼营业务处理。 化妆品适用30%税率征税,护肤护发品和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塑料包装盒不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为=(20+15+30+10+15)30% =27(元) 结论: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2 (即39-27=12)元。,

6、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二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税法规定,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如果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则需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适用从量计缴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计税依据: 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

7、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税情况: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情况: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案例 某酒厂将自产的薯类白酒15吨发给职工,当月以2 188元/吨的价格外销750吨,以2 230元/吨的价格外销150吨。薯类白酒的适用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则该企业发给职工的15吨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为多少?,分析: 计算当月薯类白酒销售价格: (7502 188+1502 230)(750+150) 2 195(元/吨) 应纳税额152 0000

8、.5+152 19520% 21 585(元) 如果该企业没有外销薯类白酒,经查每吨薯类白酒的成本为1 982元,税法规定薯类白酒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则该企业发给职工15吨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1 982(1 +5% )15+151 0001) (1-20%) 57 770.63(元) 应纳税额151 0001+57 770.6320% 26 554.13(元),五、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的筹划 税率差别应税消费品,通过调节应税消费品的定价,使其使用较低档的税率来实现纳税筹划。 例:某啤酒厂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出厂价格应定为每吨3000元,还是2980元?为什么?,分析

9、: 税法规定:啤酒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单位税额250元每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每吨。 定价3000元,每吨应缴250元消费税,则: 每吨啤酒收益=3000-250=2750(元) 定价2980元,每吨应缴220元消费税,则: 每吨啤酒收益=2980-220=2760(元) 结论:每吨啤酒定价为2980元能给该厂带来更多利益。,第二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和征税规定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

10、费品。,(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规定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以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税情况: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情况: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见教材例6-9、6-10,二、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的税务筹划,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纳税人用收回的委托

11、加工已税消费品作原料连续生产指定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见教材116-117页,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案例 某卷烟厂3月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税率30%),协议规定加工费120万元。 则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 500 000+1 200 000)(1-30%)30%1 157 142(元) 分析: 1、若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税

12、率45%)800箱,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销售额1 000万元。 销售卷烟后,该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800150+10 000 00045-1 157 1423 462 858(元),2、若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税率45%),加工费用为220万元(120万+100万),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销售额仍为1 000万元。则该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800150+(1 500 000+2 200 000+800150) (1-45%) 45% 3 245 454.55(万元) 结论: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二者消费税相差3

13、217 403.45元,可见,采用后者更合算。,三、委托加工方式与自行加工的税负,(一)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案例 兴达公司委托恒昌公司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A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A半成品运回兴达公司后,继续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产成品售价700万元。假设A半成品消费税税率30%,产成品消费税税率50%。,分析: (1)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 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

14、 75(万元) (2)兴达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仍以上例,如果兴达公司委托恒昌公司将原料加工成B产成品,原料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兴达公司后,兴达公司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分析: (1)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兴达公司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二)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仍为上例,兴达公司购入价值100万元的原料自行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

15、计175万元;该批产成品售价700万元。 应缴消费税70050% 350(万元) 结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应该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即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式税负水平较低。,第三节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一、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见教材118页,准予扣除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

16、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案例 某卷烟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1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 3 450 000元,4月10日从某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1 000 000元,税额170 000元。4月30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215 000元。本月份共向外销售甲级卷烟160箱,取得收入4 800 000元、增值税额816 000元;销售乙级卷烟75箱,取得收入 1 500 000元、增值税额255 000元。 分析: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卷烟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则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3 450 000+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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