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课件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41229740 上传时间:2020-08-05 格式:PPT 页数:62 大小:8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课件(6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智傑,可分的債權與債務,多數人共同擁有債權時,又此債權是屬於可以分割的,稱為可分的債權,例如:多數債權人共同享有請求價金的權利(271)。 多數債務人有同一的債務關係,且此債務是可以分割的,就稱為可分的債務關係或可分債務。例如: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271)。,可分之債,第271條(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實例:A與B共同向C批發一箱雞蛋,兩人各分一半,C向A收款時,A只願付一半的貨款,由於A與B的貨款債務是可以分開的,所以A只需给付一半貨

2、款,另一半則應由B負擔。,不可分的債權,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293 I)。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293 II)。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293 III),亦即多數債權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受其利益。,不可分債權,例如,A與B共同向C購買汽車一台,因為汽車無法分割,屬於不可分債權,故A只能請求C對A、B全體提出給付,不可單獨由A為自己的利益受領該車。,不可分債務,數人有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例如甲、乙共

3、同出賣某犬給丙,為不可分債務。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292)。,數人共同租賃,數人共同承租一間房屋,例如A、B共同向C承租某套房,租金每月1萬元。A、B對丙有請求交付租賃物的不可分債權,而將來返還租賃物時,則是A、B的不可分債務。就租金而言,1萬元是可分,但是因為請求交付租賃物的債權是不可分,故解釋上也認為二人的債務是不可分,準用連帶債務的規定。,連帶債務,連帶債務就是多數的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個債務,並且表示說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272 I)。連帶債務的成立,除非是多數當事人明白表示願意負擔連帶債務責任,否則,只有在法律規定時才會成立連帶債務(272

4、 II)。,連帶債務之請求,例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賠償的債的標的物,有時雖然屬於可分,但法律認定應負連帶責任,所以是屬於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273)。,連帶債務之對外效力(1.絕對效力,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274)。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275)。,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

5、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276)。,連帶債務之對外效力(1.絕對效力,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277)。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278)。,連帶債務對外之相對效力,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279)。 實例:A與B對C連帶負200萬的債務,15年過後,C才向A與B請求清償債務,A承認此債務,A的承認而生中斷時效的效果,這

6、對B來說沒有影響,B仍然可以主張時效消滅。,連帶債務之對內效力,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280)。,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281)。,連帶債務之對內效力,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

7、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282)。,債權讓與,以契約將債權從原本的債權人,也就是原債權人身上移轉給另一個債權人,移轉後,被移轉的債的內容本身不會改變。原則上債權人都可以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實例:A對於B有100萬債權,A又欠C 100萬,A將對於B的債權轉讓給C,以抵債務。,債權讓與,但是例外的有下列情形就不得讓與(294I):1.依債的性質不得讓與:例如:關於勞務給付的債權、扶養的債權。2.依照當事人的特約,不得讓與。3.禁止扣押的債: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是債務人和其一起共同生活的親屬想要維持生活所必須的,

8、這種債權就不能強制執行。,債權讓與的通知,債權的讓與,在當事人之間已經發生效力,但如果要對債務人生效,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需要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才會開始發生效力(297I)。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的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通知的效力(297II)。 實例:A將其對於B的100萬債權讓與給C,C將讓與字據拿給B看時,債權讓與就對B發生效力,所以B對C負有100萬的債務。,案例、債權讓與未通知,甲對乙有十萬元債權,出賣於丙,並讓與之,但未通知乙,乙仍對甲為給付。 此債權讓與未通知乙,對乙不能生效,乙向原債權人甲為給付時,發生清償的效力。,債權讓與契約的效力,債權讓與時,附屬

9、於該債權的擔保權,以及其他從屬權利,都應該隨同移轉給受讓人,但是和讓與人不可分離的關係時,就不隨著債權讓與而讓與。如果是還沒有支付的利息,則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給受讓人(295)。債權讓與之後,讓與人應該將證明債權的文件,交付給受讓人,並且應該告訴他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形(296)。,表見債權讓與,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298)。,案例、表見債權讓與,甲將對乙的債權先出賣給丙,並為讓與,後出賣給丁,並為讓與。甲先通知乙,其將債權讓與丁,乙對丁給付。 由於甲先將債權賣給丙,並

10、為讓與,債權已經轉給丙。事後甲出賣債權給丁為無權處分,丙不承認故無效。但由於甲先通知乙將債權讓與丁,產生表見債權讓與,乙對丁給付後,縱使甲讓與丁的行為無效,乙仍得主張其清償有效。,債務人對於讓與人的抗辯,債務人在受通知讓與債權時,所有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都可以拿來對抗受讓人(299I)。 例如:因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所以不生效力、讓與人沒有履行契約、讓與人曾經允許延期給付,以免本來債務人可以享有的利益,卻因為債權讓與而陷於不利的狀態。,債務人的抵銷抗辯,債務人在受通知時,除了債務之外,如果也對讓與人有債權時,如債務人的債權清償期先於所讓與的債權,或是兩者同時到期,且兩者債之種類亦相同時,債務人就

11、可以對受讓人主張抵銷(299II)。,實例:A對於B有100萬債權,且對B負有20萬的債務。當A將對B的債權讓與給C,如果A對於B的債務已經屆清償期時,即使A將債權讓與給C,B仍可主張抵銷,所以B只要付80萬給C就可以了。,債務承擔,第300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第301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清償,清償是債務人依照債務的本旨,向債權人或是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提出給付,實現債務的內容,以消滅債的關係(309 I)。,向債權的準占有人清償,債權的準占有人,即是指並非債權人,但有債權人

12、的外觀而被認為是債權人,例如:撿到銀行存摺和印章的人,此拾得人就是債權的準占有人,清償人除非是善意無過失的,對此債權的準占有人清償,這個清償才有清償效力(310II)。,實例:A向B清償20萬債務,後來才知道B已經將債權讓給了C,此種情形下,B為這個債權的準占有人,A向B清償又是出自於不知情,所以A的清償仍然發生效力,債的關係消滅。,清償人及第三人清償,清償債務的人,就是清償人,通常是債務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為清償,但有下述三種例外:(1)債務的性質不能由第三人清償;(2)當事人有反對的意思表示;(3)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清償,其違反債務人的意思(311)。,清償客體,為使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滿足

13、,所以應依債務內容给付,但有三種例外: (1)一部清償: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给付或緩期清償(318)。 (2)代物清償:只須獲得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就可以用其他種给付替代清償(319)。 (3)間接给付:又稱新債清償,另與債權人成立新契約,由債務人另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用以清償舊債務(320)。,第320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抵充,第322條(清償之抵充2法定抵充)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14、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第323條(不同種類債務之抵充順序)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清償期,清償期的認定,依照(1)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2)依照債的性質,(3)其他情形,來決定清償日期;若無清償期,債權人便可以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也可以隨時清償(315)。定有清償期的債務,債權人不可以提前請求債務人清償,

15、假如沒有反對的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可以期前清償,這是因為債務人多半資力較弱,因而維護債務人的利益(316)。,實例:A借給B 100萬,約定一年後清償,半年後,A為了投資生意,需要資金,要求B還100萬,但因為這個債務定有一年的清償期,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清償,所以B可以拒絕A的請求。,清償地,清償地的認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是契約另有訂定、另有習慣、依照債的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之外(314),應該依下列兩項訂定:(1)給付的內容是特定物時,依照訂約的時候,给付物的所在地而定。(2)其他的債,則是在債權人住所地,也就是採債務人赴償主義。 實例:A向B借20萬,約定一個月後返還,由於A跟B沒有約定清償

16、地,所以A應該將20萬交付到B的住所。,提存,提存就是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而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以代清償。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326)。,提存的方法,提存的地點,不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辦理提存手續,必須要在清償地的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給付物,才是合法的提存(327)。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是容易毀損減少,例如:花肉果蔬等易於腐敗的東西,或是提存所需費用過高者,例如:牲畜需要長期餵養、價值連城的珠寶需要保全費、保險費,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的法院拍賣,以拍賣後所得的價金,替代提存物,而提存於法院之中(331)。,變賣,雖然可以用拍賣價金替代提存,但是法院要經過一定程序,需花費時間,如果給付物有市價行情的話,提存人也可以選擇聲請法院准許清償人按市價變賣,再將變賣所得的金額提存於法院,較為方便(332)。,實例:A將豬肉提存法院時,經提存所告知以拍賣價金替代提存,但是A嫌拍賣還要多等一段時間,豬肉也賣不到好價錢,此時,A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准其依照市價變賣豬肉,而以該變賣所得,提存法院。,拍賣費用,提存拍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