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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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实务,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 公司的种类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五章 公司的债 第六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章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概述 (一)概念 公司终止的两个途径:破产和解散。破产由破产法专门介绍。这里仅仅介绍解散的法律问题。 “解散”这一概念在我国的使用比较混乱,在立法和学理上均未形成统一认识。 在立法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在涉及行政处罚方式时,通常混用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等词语。 在学

2、理上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解散不仅包括自愿解散,也包括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即包括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二)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2.股东会或有关机关在做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 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3.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 1.任意解散。也称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其具体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3、(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 (4)公司合并或分立。,2.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具体分为: (1)行政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方式,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 、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主管机关可做出决定以终止该公司主体资格。 (2)司法解散。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己事由或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财产和股东的权利可能遭受严重损失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

4、解散公司。 我国新的公司法183条对司法解散做出专门的规定:当公司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在续会使股东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10%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案例讨论:,【案情】 华声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声公司”)1995年注册成立,该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营业期限为15年,从1995年1月1号起至2010年12月31号止。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延长公司营业期限,不受次数限制,但每次延长营业期限不得超过5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难以实现公司成立之目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解散公司。”该公司有10名股东,其中包括1名自然人股东,9名法人股东。华声公司成立初期

5、效益一直很好,公司税后利润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益金之后,各股东所获现金股利丰厚。1998年后,华声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到2000年公司亏损严重,历年所,积累的公积金尚不能够弥补全部亏损。为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经董事会提议,2000年12月10日,华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这次股东会上,一名法人股东提议:“公司严重亏损,为防止各股东血本无归,可依章程规定解散公司。”该提议得到其他各法人股东的一致同意,但自然人股东不同意公司解散。他认为公司现在出现的困难只是暂时的,在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后,一定可以扭转局面。由于9名法人股东出资占公司全部出资的80,于是股东会以特别协议形式通过了解散协

6、议。自然人股东于是向法院起诉,以解散决议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从而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华声公司股东会解散协议。 【问题】 1.华声公司解散属于哪种解散类型? 2.华声公司股东会有权作出解散协议吗? 3.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一、公司清算的意义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从而使公司终止的活动。 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便进入终止前的特殊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出现重大变化。其法律意义为: 1.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 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 3.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

7、 4.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公司清算的 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二、公司清算的种类 (一)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前者适用任意清算,后者适用法定清算。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因此,我国只规定了法定清算程序) (二)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属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由政府或法院介于而进行的清算 )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后,或被宣告破产后,或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无法继续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三、清算组织 即清

8、算事务的执行人 公司解散、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终结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其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机构仍然存在,只是作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的董事会以及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经理不在履行其职责,而由清算组织替代,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首先要组成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人员一般由公司股东、董事等公司原组织机构人员及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关于具体人员的选任,各国规定不同。 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自行解散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特别清算中,在宣告破产或决定决定撤销、关闭之日起15日内

9、,应由法院(破产时)或有关主管机关(强制解散时)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四、清算程序 (一)清理公司财产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 (三)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 (四)分配财产,案例分析1,振荣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长城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基金80万元,其中:振荣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36万元。永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0万元,商标作价24万元,设备作价1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比例为4:6,振荣有限责任公司为4,永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为6。公司重大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2年以后,因为人事关系不和,继而为利益发生纠纷,无法

10、继续经营,只得终止合作关系。振荣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散公司。进行财产清算。永利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坚持购买振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保留公司,自己继续经营。由于只有2个股东,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在这里,讨论几个问题:1、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之间关系处理是否存在问题?2、一个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另一个股东是否可以购买其股权?3、不能形成股东决议时,如何处理?,案例分析2,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对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未向中万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责任。晨光公司

11、和中万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中万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清算时,尚欠晨光公司贷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6个月以后才到期。此外,双方还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毕。依据该合同,中万公司还应向晨光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台,该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中万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余下10台接卸不再发货。理由是中万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中万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如何处理与晨光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了分歧。清算组成员甲、乙主张:10台机械应该依约发送给晨光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中万公司所欠58万元贷款,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

12、司已解散清算,为使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清偿。故所欠58万元扣除10台机械应收款28万元,应向晨光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清算组成员丙、丁、戊则主张:晨光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又因欠其贷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故中万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台机械装车发货,未到期贷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中万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晨光公司岁接受了中万公司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问题: 1.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委任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中万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机械供应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单方面解除?为什么? 4.中万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贷款是否可以列入清偿范围?为什么? 5.晨光公司的30万元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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