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相关法律制度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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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 法人制度,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概念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范围一致 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设立 变更 终止,第二节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

2、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指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特征: 1、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违法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 2、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 和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核准登记)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四)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五)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

3、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手机专卖店门口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 的承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无效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合同中,对甲无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变更或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应认定为有效 【答案】D,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4、,1、概念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将来发生的事实 是不确定的事实 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是合法的事实 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元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

5、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无效 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乙应当履行该合同,无效和可撤消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6、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其他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二节 代理,内部关系,外部关系,被代理人 (本人),代理人 (行为人),相对人 (第三人),1、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特征 ()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以

7、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1、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委托代理)。 2、为私法自治之补充(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作用,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进行诉讼活动 代理履行某些法定义务,种类,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违法代理种类 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 表见代理,1、概念 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资格。 代理权名为权利,实为权限。,代理权,2、代理权的产生 (1)基

8、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 (2)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 (3)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委托代理,代理权,3、代理权的行使及限制 (1)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尽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包括:A、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的义务;B、亲自代理的义务;C、报告义务;D、保密义务。 (2)代理权的限制(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的禁止、双方代理的禁止、恶意代理的禁止。,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客观上没有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特征:,?,2

9、、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2)代理人的催告权、撤销权,表 见 代 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1)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得 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因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 承受的代理。,(2)特征,1、代理,2、无权代理,3、具有表见事实的无权代理,4、因具有表见事实,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3)构成要件,A、行为人不具代理权,B、具有表见事实,C、第三人为善意,D、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4)表见代理的效力,1、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1)被代理人承受后果,(2)向行为人追偿,2、第三人主张“

10、无权代理”,(1)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2)撤销该行为, 向有过错的被代理 人追偿,案例分析一,老易请协立律师事务所的朱从伟全权代理自已追讨欠款的案子。并先后交付了3万多元的办案费用。后来朱从伟自已撤诉,并卷走3万多元。这令老易受到了巨大损失。,本案疑点,1、朱从伟不是正牌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资格。 2、朱从伟有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及盖了事务所的公章的空白合同。 3、朱从伟是否盗用了协立事务所的公盖及律师函。,对本案观点,在委托追讨欠款案中的合同中,协立律师事务所是一方主体。朱从伟是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朱从伟卷走了3万多元,责任由协立律师事务所对老易负责。,分析,朱从伟在协立律师事务所办

11、公才令老易认为他是律师,朱从伟有协立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律师函及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并且朱从伟是以协立律事务所的名义与老易订立代理合同的。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所以协立律师事务所与老易的合同有效,协立律师事务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卷走了3万元拿走了10万元欠条原据,使老易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朱从伟应负侵权民事责任。 如朱从伟没有盗用事务所的公章,得到协立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代理案件,那朱从伟应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协立律师事务所的3万多元及老易的10万元欠条原据,如朱从伟没有得到事务所的授权,那朱从伟就是诈骗罪。,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

12、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

13、后果。 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分析二,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利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张媛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13万元,属于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事项为代理存款13万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从代理效果看,张媛也实际与基金会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完全符合委托人张媛的意愿。虽在张利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如实填写经办人是张利,而填的张媛),但对委托人张媛与基金会建立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无实质影响。,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

14、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之一,欠缺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 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需要注意,张媛委托张利存款13万元以及后来委托张利借款2万元给李村分别都是独立的委托合同,每一次委托都有张媛明确的委托意思和具体的委托事项,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思,因此张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从另一角度看,存单质押合同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借款合同被张媛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依法亦归于无效。

15、,张利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基金会认为张利对张媛贷款一事享有代理权。贷款是为自身设定大额债务的行为,作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基金会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在没有借款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显然不能以张利曾代理张媛存过款的事实就推定张利对张媛贷款也必然享有代理权,可见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的行为对基金会不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可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质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设立基础是基于相对人信赖无权处分人对本无处分权的动产具有处分权的表象特征,而本案中以存单出质属权利质押,存单上已载明权利人为张媛

16、,显然张利在无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该存单无处分权,基金会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张利订立存单质押合同,自然无法与动产质权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其不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所谓的“权利质权”。,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绝对性 排他性 全面性 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一)主体 权利主体:财产所有权人 按份共有 是指共有的财产按照份额属于几个人所有。 共同共有 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共同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对外就共同的财产负连带责任。 义务主体,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二)内容 占有 是指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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