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公共人事制度职务管理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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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人事制度,公共人事制度,刘俊生 编著,公共人事制度,第四章职务管理制度,职务任免,1,2,3,职务变动,退出公职,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一、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国家主席、副主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选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就可

2、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中央立法机关官员职务的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以及委员若干人。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选举方式)。常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

3、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中央立法机关官员职务的任免 (接上) 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常委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常委会设副秘书长若

4、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委会任免。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名若干专家为顾问,顾问由常委会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官员职务的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合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记名投票方式)。常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可以提出罢免

5、案,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合也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官员职务的任免 (接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的人员一般由主任提请常委会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6、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记名投票方式)。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书面联合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主席、副主席。,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三、审判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审判类官员职务任免 审判类官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审判类官员的统一身份是法官。所

7、有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最高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选举方式)。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决定是否罢免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院长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

8、职务任免,三、审判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审判类官员职务任免 (接上) 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合提名(遵循30-20-10人提名规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记名投票选举)。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罢免案,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上级法院提请该级人民

9、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三、审判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审判类官员职务任免 (接上) 地方各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地方各级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均由本级院长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三、审判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审判类官员职务任免 (接上) 免除法官职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调出本法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

10、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三、审判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检察类官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类官员统一的身份为检察官,所有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选举方式)。检察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大会审议,决定是否罢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检察长任免。(接下),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三、审判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名提出(遵循30-20-10提名规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记名投票选举),并报

1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罢免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本级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三、审判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检

13、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接上) 地方各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职务。助理检察员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三、审判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接上) 免除检察官职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调出本检察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辞退的; (

14、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四、行政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罢免或任免 中央政府(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产生程序遵循提名-决定-任命三步骤模式,只是提名阶段有所不同。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签署任职令。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再由国家主席签署任

15、职令。政府实行任期制,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职期满,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四、行政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罢免或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包括政府正职首长和副职首长、政府各部门首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乡镇级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经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

16、遵循30-20-10提名规则),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的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政府正职首长提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和任命,并报上一级政府和党委备案。政府实行任期制,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职期满,职务自然消失。在任期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罢免案,1/10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本级政府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提出罢免案,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乡镇长、副乡镇长。,公共人事制度,第一节职务任免,四、行政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任免 非政府组成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绝大部分职务实行委任制,少部分实行聘任制。 (1)任免权限的配置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享有宪法赋予的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权,任免权限均按照二级制原则配置,即由政府及其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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