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三章产品质量法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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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1.什么是产品? 2.什么是产品瑕疵?什么是产品缺陷? 3.小孩吃果冻被噎死,厂家是否需要担责?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5.小偷将存放于仓库内的彩电偷回观看发生爆炸,能向厂家索赔吗?,2,6.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的原因何在? 7.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电视机 B.桥梁 C.海洛因 D.原煤,3,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 一般是指人们应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 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款

2、: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5,(二)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主体 (1)生产者、销售者(2)用户、消费者; (3)国家质量监督机关 2.客体产品。除外情况有: (1)建筑工程;(2)军工产品; (3)初级产品,6,产品质量法第73条第1款:军工产品的管理、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2款: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7,有人感叹:现在不知道什么东西可以放心大胆地吃:粉丝有毒、奶粉有毒

3、、大米有陈化粮、豆芽有毒、注水的鸡肉、严重侵害人身体健康的嫩豆腐、假烟、假酒、劣质饮料,还有最可恨的假药。 有人说还是住在农村种地好啊,吃个放心。 但同时又出现了问题:假种子让你颗粒无收,假化肥、假农药让你防不胜防。民以食为天,提高生活质量,连个饭都吃不放心,还怎么提高生活质量。,8,第二节 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制度,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于具备一定生产条件的企业,经检验其产品合格的,发给生产该项产品的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了许可证管理范围 2.具备生产条件,生产的产品符合检验要求,9,(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

4、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产品检验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1.认证机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2.认证原则:自愿原则,也有强制的 3.认证种类:安全认证、合格认证,10,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又称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认证。 具体指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

5、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11,(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由认证机构对企业所具备的质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能力,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以确认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能否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 1.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2.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3.认证标准: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12,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主要是: (1)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产品; (2)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 (3)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

6、合质量管理标准,而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13,(四)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以科学技术和实践检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提出,以特定形式颁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目前我国主要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中心,辅之以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998年,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14,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企业监督 2.社会监督 3.国家监督 (1)监督方式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2)抽查级别的限制性规定

7、,15,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款:“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立法意图何在? 4.免检制度 (1)概念 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16,(2)内容、意义 2000年3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赋予免检产品以特殊权利“在免检有效期内,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扶优扶强 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同时避免重复检查 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17,(3)弊端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自

8、动缺位 责任追究出现悖论 企业容易放松自我质量约束 (4)废除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18,食品安全法第60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19,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应该怎样做才算尽到了内在质量保证义务? 2.产品包装上应该注明哪些事项? 3.举例说明在产品包装上警示标志的种类。 4.燃气热水器致人死命,

9、厂家是否需要负责? 5.销售者应该尽到哪些质量义务?,20,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26)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21,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包装标志符合法定要求(27)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22,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

10、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23,注: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特殊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要求(28)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24,(四)不得违反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29-32)

11、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5,二、销售者的质量义务 (一)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销售的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 (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2、3、4同上,26,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一、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前者各种有关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的综合概念; 后者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引起的特殊侵权责任。 两者在性质、责任发生原

12、因、责任主体、责任发生阶段等方面存在着不同。,27,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一)归责原则 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1.对销售者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对生产者而言,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28,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29,41: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

13、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生产者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30,(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产品瑕疵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1)产品瑕疵的概念 瑕疵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在性能上存在毛病;或不符合合同对质量的约定。包括: A.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并且事先未作声明; B.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31,(2)产品瑕疵责任的概念及性质 销售者违反对产品质量所做的承诺或保证,而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3)产品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 (4)销售者的追偿权,32,2.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缺陷的概念及种类 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

14、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有合理的危险吗? 实践中表现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 (2)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及性质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法学上称作“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33,欣氟事件 欣氟,是假药或劣药,而非不良事件或不良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质量检查应当只有两个结果:合格、不合格。合格的产品可能会造成不良反应;但不合格的药品也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假药,二是劣药。,34,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假药、劣药和不合理用药所导

15、致的有害反应,不属于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管理法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36,(3)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生产者 销售者 运输者、仓储者 民法通则122:运输者、

16、仓储者对产品缺陷的产生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37,(4)产品责任追究程序(43) 43: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产品责任形式 人身伤害责任,38,44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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